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案情简介:
田*等10人自2007年1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抢劫十二起。2008年 9月26日*检察院对田*等10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又没有给其请辩护人。法院依法为田*指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董振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辩护。辩护词如下:
田**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根据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田**辩护。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抢劫赃款数额与事实不符
(1)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1月 24日 23时许,被告人田**等六人抢劫*村陈*的废品收购站,抢走现金20000元。而事实只有3400元。
(2) 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等七人抢劫被害人陈**现金3395元。而事实是2980元。
二、起诉书中将被告人田**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田**的年龄最小,其行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最主要的。所以我们认为:将田**列为第一被告人不妥。
三、被告人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田** 出生于1993年3月20日,被刑拘时年仅十四周岁零八个月,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点得到了检察机关起诉书的肯定。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同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提请法庭依法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公正精神表示赞同。
四、被告人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田**系初犯,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悔罪态度好,以上可从案件卷宗被告人供述的材料得到证实。在本辩护人会见该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希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田**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对田**宽大处理。
2、被告人田**走上犯罪道路,其背后有深刻的家庭社会原因。
被告人田**的父母在其年仅4岁时离婚,田**随母改嫁后受到继父虐待,后来又稀里糊涂的被父亲接回来,跟父亲生活。其处境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变的更加恶劣-------.被告人田**的父亲对孩子漠不关心,动不动让田**站一整夜或坐一整夜┉在会见时,田**生怕我不明,白向我解释:坐一宿也很难受┉在座的都清楚,此等行为是何等恶劣! 恶劣的环境使田**不愿回家也不敢回家,在外游荡。十余岁的孩子没有维持生活的能力,为生存所迫,受到不良影响,这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从心理发展角度来看,幼年时期父母行为成为孩子效仿模式,以后的学校教育、社会生活的影响是这一模式的矫正或强化。“一个孩子如果有大人领着是不不会轻易掉进沟里的,这是一个最朴素的真理!”而被告人田**家庭环境恶劣、小学二年级辍学,从出生至今,缺少的正是关爱|、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其幼小心灵中从没有形成过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善恶美丑标准。受到的仅仅是来自各方面的虐待、歧视、冷漠和惩罚!被告人的家庭、学校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尽的义务。
被告人田**走到今天的这一步-------一个仅仅14岁的孩子因涉嫌抢劫站在被告席上。让人愤恨,让人痛心,更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对为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能不能更多的承担一点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相信经过 11个月的羁押和政府的教育,田**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尊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田**从宽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董振宇 律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和《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已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的电子监管
凡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应按照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品种的入网、赋码工作。在国内分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分包装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原产地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相关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进口生产企业培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进口生产企业2010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所在省(区、市)局负责统一支付。企业如需增加数字证书,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规范部分最小包装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
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附件中“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要求,对于产品最小包装体积过于狭小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并在系统中确认。
在原产地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如属于前款所规定的情形,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并在系统中确认。
三、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生产企业系统集成改造的指导工作
药品电子监管中,生产企业系统集成对保障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请各省局引导辖区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规模、财力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现状,设计好技术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自由选择合适并可信赖的系统集成商;敦促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生产线改造和与国家局系统平台的联调测试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按期完成。
四、加强各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等的药品电子监管
各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入网由各省局自行管理,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
鼓励未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自愿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凡自愿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未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由各省局自行管理,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
对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五、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各省局信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管理部门的技术优势,协调并做好所在地的电子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请各省局进一步加大推进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工作力度,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