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九江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1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九江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4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九江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市水利局所拟《九江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九江市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建设管理、经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现就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范围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现有水利工程完好率和效益为核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建设、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为实现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提供可靠的水利保障体系和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改革范围:属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原有水利工程和新建工程,包括小水库、塘堰坝(10万立方米以下蓄水工程),小机电泵站(单机100千瓦以下抗旱机站),以及渠道、田间节水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其它小型水利工程。
基本原则: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应遵循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以乡(镇)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资产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合理确定有关价格,实行公开竞标。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除采取集体管理、统一服务形式以外,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坚持依法治水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民办水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确保安全效益。
二、改革形式及步骤
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要面向社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对有些地方现行集体管理,统一服务管理形式,只要群众满意,仍可继续采用。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由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经营开发。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内容、费用、期限及有关的职责、权力、义务、利益和违约责任。双方必须按合同进行管理经营。
小型水利工程租赁,是在工程所权不变的条件下,出租工程及附属设施经营权的经营方式。出租和承租双方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费、期限、违约责任,承租期满时应保证工程完好。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和按时如数交纳租金。
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股东可用资金、实物、土地、技术、劳务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个人与个人联合,个人与集体联合,个人与社会团体联合及个人、集体和国家联合等形式。参股各方要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经营机构,确定专管人员。
小型水利工程,是对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通过的形式。将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出售或转让。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大小,对工程所有权可实行部分拍卖或全部拍卖。也可以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单一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合理确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区域,建章立制,登记注册,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以由协会集体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等方式交给个人或小组管理,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使协会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不同形式,一般应按照调查摸底,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公开竞标、签订合同、依法公证、签发证书、建档立卡等步骤实施。乡(镇)或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其改革方案应报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村集体所有的,报乡(镇)水管站审批,由乡(镇)水管站、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双方签订合同,要依法公证。改制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及时到具有原工程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证或股份证。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到所在县民政部门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改制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权利义务与相关政策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1、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根据不同的产权改革形式,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以至所有权;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经营者,可依法转让、继续其权利;拥有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享有工程转让、抵押或继承的权利;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权利;按合同规定,有权依法使用工程产权范围内的土地,可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等综合经营活动。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2、改制工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按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扩建、改建或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水行政部门批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工程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改制后的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者有权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者赔偿。
3、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回收的资金,归工程原产权所有者所有。回收资金管理采取由上一级管理的办法。即村有资金由乡(镇)水管站管理,乡(镇)所有的资金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设立专户专存,使用时,需经乡、镇水管站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专项用于村组、乡、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不得平调、挪作他用。
4、合理确定供排水与服务的水价。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供排水价格的核定,参照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类别和不同的用途,本着供排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价和具体征收办法。
5、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各种方式鼓励和扶持农户、联户、集体以独资或股份合作等形式建设、管理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成效显著,农田水利面貌变化较快的县、乡(镇),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切实加强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工作。各级财政、国资、物价、电力、农业、国土、司法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8〕1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主要是针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行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不适用于非专卖店的情形。但是,
如果该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则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中,“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这里的“地域”指的是,在1993年7月1日前,服务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其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进行广告等促销活动)的
地域。至于该文中“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可以由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处理。



1999年2月10日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加强国内航线票价监管工作,规范票价销售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国内所有从事民航机票销售的单位,包括民航各航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和从事民航机票销售的代理企业。
检查时限:1999年2月1日以来客票价格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内容: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和《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
1.销售机票的票价是否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行为;
2.销售机票时是否存在以改变售票日期、免费提供住宿等手段,变相降低票价的行为;
3.销售优惠机票的票价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销售优惠机票的行为;有无超范围、超标准销售优惠机票的行为以及以“团队免票”、“奖励免票”、“散客充团”、“假师生折扣”、“少收多开”或者以现金、实物、优惠卡等形式为名变相降低票价的行为;
4.销售代理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无超标准结算代理手续费或者采用“净价结算”、“促销奖励”、“有价免票”等形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的行为;
5.各航空公司支付的国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是否与国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分别记帐,单独列支;
6.已经使用中性客票进行销售的代理人有无继续混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的行为;
7.其它价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组织领导
(一)检查时间:1999年4月1日至5月10日。
(二)检查方法:以属地检查为主。具体检查方法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省民航管理局确定。检查组人员中应尽量安排民航管理部门的同志参加协助检查。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进行跨省交叉检查。
(三)组织领导:此次全国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省民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届时,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价格、民航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遇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并及时上报。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国家民航价格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三)各被查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抗拒检查。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及监督举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运输业务及其它问题由民航主管部门依照《民用航空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除予以罚款外,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提请民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999年5月底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各地区及省级民航主管部门也要认真总结,并将当地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民航总局。



19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