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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时间:2024-07-01 16:5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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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孟仲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侯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二、免去李玉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三、免去陈嘉宾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甘明秀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免去沈建、方磊、陈文浩、蒋秉瀛、李明惠、杨诗厚、张善、李沛成、郑恒顺、杨洪逵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蒋志培、张继红(女)、王德尧、杨立新、葛行军、姜联润、吴合振、张廷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免去有廷之、赵善培、沈永金、吴保魁、刘秀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赵登举、张德章、何晔晖(女)、苏德永、陈又胜、刘立宪、叶惠伦、杨振江、王鸿翼、柯汉民、林将兴、徐森、姚世根、戴玉忠、曹进禄、仲金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六、任命付旭梅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李宜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附件: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中方)的脱钩改制行为,根据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对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有合作所中方,应当按照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与挂靠单位的脱钩工作。
二、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过程中的人事问题,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作所中方中属于原挂靠单位选派的职龄内人员,在脱钩以后仍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应当将人事关系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不再属于原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脱钩以后不再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原挂靠单位另行安排。
2、合作所中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其人事关系仍可继续留在原挂靠单位,由脱钩后的中方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进行返聘,但不得再担任事务所的负责人。
3、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籍员工,其人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并统一参加中方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三、合作所中方脱钩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可以由在合作所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成立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组成的中方事务所,在体制上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合伙制管理。其改制方案,由事务所提出,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报财政部批准。新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初始合伙人,由事务所民主协商提出,报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改制后新增的合伙人,按事务所章程规定产生。
四、合作所中方脱钩改制中的财务处理,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作所中方投入的所有国有资产及其营运中的增值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由改制后的中方合伙人向原挂靠单位租赁、承包等或出资购买。合作所中方原由国家行政单位出资的,核定后的资金应归还出资单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合作所中方原由另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资的,核定后的资金应归还给出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合作所在营运过程中所形成的盈利或亏损,按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五、脱钩改制后的中方事务所,可以继续与原外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由于合作的中方体制已经改变,事务所的隶属关系已经发生变化,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作所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原有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不再继续存在,由改制后的中方事务所同外方事务所重新协商推荐负责人,组成新的管理机构。
改制后的合作所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执行。
六、完成脱钩改制的合作所中方,如其审计质量和管理水平能达到成员所的条件,也可不再举办合作所,而直接申请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成员所。
七、经批准设立的合作所的分支机构,应连同总所一起进行改制。
八、中方完成脱钩改制后的合作所,若其专业人才队伍基本没有发生变动,则其所拥有的各种执业资格均可保留继承,但应向有关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九、合作所中方的脱钩改制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进行,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由财政部批准。
十、凡未按规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的中方事务所,一律撤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已于2007年10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9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的落实,巩固巡视工作成果,增强巡视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督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按照党组意见提出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列入督办落实范围:

  (一)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二)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

  (三)改进和加强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检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

  (五)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其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巡视建议的督办落实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

三、巡视工作办公室对巡视组提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进行汇总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根据各督办事项的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列入督办事项的巡视建议,应责成专人办理,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厅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院领导,同时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

五、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应根据党组的意见,及时向被巡视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反馈情况,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将有关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抓好以上工作的落实。

六、巡视工作结束一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组织对被巡视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重点了解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