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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以及对第七条修改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8:2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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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以及对第七条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以及对第七条修改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重新研究了一九八四年九月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考虑到情况的变化,特作决定如下:
(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进行了修改,凡《工作条例》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有抵触的,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二)由于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进行了部分调整,凡《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调整后的工作机构不适应的,按调整后的工作机构进行工作。
(三)考虑到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要经国务院批准,为了便于工作,将《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序列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关于本省市、县的设置、撤销、合并及县
以上行政区域划分变更的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须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8年11月30日

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项目投资管理收费项目审批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项目投资管理收费项目审批办法

 

1、项目投资管理的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1994]41号)的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州、市计委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限下项目仍按规定由自治区计委审批。
对涉外贷款项目,由地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向自治区计委转报,由自治区计委和国家计委组织审批。

2、项目投资管理服务承诺

(1)凡是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市性农业、林业、公路、水利、桥梁、邮电、商业、仓储、市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和其它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简化办事程序,由各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区计委备案。
(2)对地县市不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需要国家或自治区安排投资并审批的项目,地区计委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上报意见,完成上报任务。
(3)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从严控制的行业及重要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对于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不能解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或留用资金不足需要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报告,地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答复。
(4)企业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项目建设,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鼓励类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区计委取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由企业自主立项,报地区备案。
(5)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项目备案一个工作日内办妥。

3、减少行政审批措施

(1)城市环卫收费,物业管理收费下放喀什市发展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可证年审新价非字[1992]17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征20%。
(3)公检法系统委托的涉案物品做价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征30%。
(4)对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除特殊时期外,原则上不对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在企业检查和处罚,主要以宣传教育、规范为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费,减轻社会负担。
(5)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放宽农转非限制条件。

4、服务承诺

(1)任何学位或个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实行首问责任制,优质、高效、快捷地受理,查处,答复举报人。
(2)对报批的行政事业收费及价格,属于地区本级管理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报请自治区计委批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3)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4)坚持推行错案错事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许可证办理、价格审批中出现的错案,人情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价格及收费监督。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12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4]14号)精神,向各车改单位提供接待、承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外出公务、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防止车改后公务用车保障脱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三条 车辆租赁范围:
  (一)必须是车改单位。
  (二)必须符合《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六种公款支付租金范围:
  1、承办全市性的重要公务活动;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3、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外市兄弟单位客人;
  4、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5、参加省的会议或到省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
  6、到市外(省外)进行公务活动。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各车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租车业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车队联系租车业务。
  第五条 车辆租赁实行电话或面谈预约,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的种类、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车队负责按照约定派车。
  第六条 租赁车辆分为小轿车,旅行车(包括面包车、商务车)和吉普车,中巴车三种类型,各车改单位可根据公务需要租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车辆租赁具体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计费方式,由租赁单位自由选择。其中,不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租赁单位负担(可由司机先行垫支,租赁单位每月结算时再支付给车队);租赁期间因司机违章驾驶所引致的各种罚款由车队负担;租赁车辆在外过夜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
  (一)按里程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租赁单程的,按实际行驶里程的计费总额加收20%空程费(回程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需要等候服务的,按实际等候的时间加收等候服务费用。
  (二)按时间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包车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包车不分行驶里程远近,分为半天(按6小时计)和整天(按12小时计)二个时段计费,超时按每小时加收超时费用;过夜时车辆不另行收费。
  第九条 车队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因燃料价格等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车队应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报告,并提出租赁价格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租赁的监督管理;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车辆租赁价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租赁任务完成时,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并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租赁单位应指定人员在5天内到车队补签。
  第十二条 车辆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各车改单位的租车业务联络员每月5日至10日到车队,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应依时缴费,无故拖欠租赁费用超过1个月的,车队可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单位需解除当次租车约定的,应在约定派车前30分钟告知车队值班工作人员;不提前解除约定导致车辆已按时出发的,计收租赁单位1个小时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租赁单位不按规定与司机进行核对、签署或补签《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达3次以上的,车队可暂停向该单位提供租赁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公务用车租用办法。

  附件: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里程计费)和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时间计费)

  注:1、以上价格均不含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和停车费用;
    2、租车联系电话(车队值班室):2830001,传真:28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