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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时间:2024-07-24 19:4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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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已经1994年3月5日深圳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 应根据各自的职责, 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 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 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 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 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 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 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 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计划部门和市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费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 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 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 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 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 市住宅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 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T(灯光信号白白白)为台风注意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 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灯光信号白绿白)为强风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300——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 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风力可达6—7级;
(三)▲(灯光信号白绿绿)为大风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200 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 12小时内即影响我市, 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 (灯光信号绿绿绿)为大风增强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 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阵风11级以上;
(五) +(灯光信号红绿红)为飓风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 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阵风12级以上;
(六)○(灯光信号绿白白)为台风解除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 将不再对我市构成威胁。
港口码头使用前款所列灯光信号, 与相应之标识信号有同等含义。
本条第一款所列预警信号, 在电视上播出时其颜色为白色。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 , 其含义为: 6小时内, 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 , 其含义为: 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 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 , 其含义为: 在刚过去的 3小时内, 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 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T或●或黄色 后, 应每3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发布了▲或红色 后, 应每1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发布了 或+或蓝色 后, 应于每30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的宣传手册, 以备公众随时查询, 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 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 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坡线≈, 其含义为: 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排洪水位, 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 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 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 , 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 (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 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 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 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警戒水位、排洪水位由深圳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 以保证提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 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库或滞洪区排洪, 应至少提前 3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排洪信号解除, 市三防办应告知市新闻宣传单位解除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 及时向公众传播。
港口码头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以灯光发出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但报纸除外。
第二十九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抢险救灾
第三十条 T或黄色 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深圳市港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抢卸或抢装。
第三十一条 ●信号发布后:
(一)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候潮出港的大型船舶准备择地避风;
(二) 幼儿园停止上课, 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 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 信号发布后:
(一) 各级三防指挥部或成员单位及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及低洼地带的有关单位, 应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 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 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 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防汛负责人应上岗值班, 并派出巡查人员, 检查工程设施;
(四) 城管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 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离;
(五) 住宅管理部门应协助城管部门组织对危险住房的警戒及住房疏散、撤退;
(六) 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 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 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港口船舶停止作业, 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抛锚避风;
(九) 中、小学停课, 学校应负责保护已到达学校的学生, 并负责组织撤退、疏散;
(十) 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 指挥人员疏散、撤退, 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 霓虹灯及其他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第三十三条 或+或蓝色 信号发布后:
(一)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 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 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 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三)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各港口码头,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设施走锚、搁浅或碰撞。
第三十四条 红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 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 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 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二) 市三防指挥部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 应即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公告;
(三)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 人员、财产须撤离的, 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 财产的撤离。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六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 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七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 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 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水务部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等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已于2004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
(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
捐献执行人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医学事业。
第五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捐献人应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献人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以及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八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应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器官、组织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接受委托的意见;
(四) 捐献的遗体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其他事项。
除捐献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或者采取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志愿卡。
第九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变更捐献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
第十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2小时内依捐献志愿卡接受遗体。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开具遗体捐献证明,并通知原登记机构。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捐献的遗体经鉴定不适宜用于医学事业的,在征得捐献执行人同意后,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其他医疗科研单位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
接受遗体捐献单位在开展接受工作前应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接受遗体后十日内应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者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的意思表示。
接受单位应尊重捐献人的遗体,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
接受单位在首次利用同一遗体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在利用过程中,每具遗体应分别存放。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火化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商业活动。
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
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提取遗体器官或组织。
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遗体利用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真实、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
第十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铁道部

规则
第1条 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是铁路的永恒主题。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起“廉洁自律,尊客爱货,安全正点,优
质服务”的良好铁路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2条 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首先从铁道部做起,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领导小组议决,主管全国铁路路风建设工作。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
(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
(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
(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也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来。
第3条 建立强有力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铁道部组建路风建设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
(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
(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严重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
(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听取和接收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
(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以及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参照上述各款精神,并从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出发确定。
第4条 实施“立足建设,齐抓共管”总方针。
(一)路风根本好转不仅有赖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专门工作的开展,更有赖于铁路运输能力的扩大,运输安全的保证,改革的深化,管理的加强,科技的进步,以及思想教育工作的不断强化等等。要把路风建设意识体现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铁路党政工团各级组织要对路风建设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深入开展党员、团员和劳模“自身无违规、身边无不良反映”等活动,推动路风不断好转。
(三)铁路运输系统的客运、货运、车辆、机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把路风建设纳入职责范围,主动把路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铁路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通过为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产品与优质服务,促进和推动路风建设;同时大力纠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
第5条 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
(一)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目前以刹住以车以票谋私、利用列车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歪风为突出重点;
(二)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铁路风〔1992〕11号),切实加强路风监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路风事件,把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发生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在运输干线上有步骤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联网互控制度,在职工中普遍实行联控互控制度,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和控制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四)自查自纠是职工群众主动纠正不正之风,实行自我教育、自我解脱和自我整改的好形式。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群众性自查自纠活动的经验,努力提高铁路职工廉洁自律的自我教育水平;
(五)克服护短遮丑倾向,正确对待来自旅客货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努力创造有利于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的外部环境。
第6条 大力宣传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铁道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路性会议,表彰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造成“败坏路风可耻,建设路风光荣”的浓厚气氛。各部门和单位也要评选表彰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先进队伍。
第7条 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一)在坚持路风建设领导负责,逐级负责的同时,实行主要领导干部路风包建制度;
(二)主要领导干部包建,要深入重点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亲自动手,直接指导;
(三)主要领导干部包建,强调包到班组,强调有选择地包建后进典型。
第8条 加强路风建设基础管理。
(一)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形势,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建立、修订和健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防止和杜绝以车以票谋私、违法违纪贩运香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及内盗等行业不正之风;
(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要按端正路风的要求,制订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和坚持考核,引导职工群众把建设良好路风的行动落实到执行职务和作业的全过程中去:
(三)建立和完善路风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如路风状况评析制度、信息传递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包建考核考察制度等,逐步把路风建设管理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开展培训。通过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路风建设专兼职干部和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强化路风建设意识培训。对职工群众,特别是对上岗前的新职人员,要结合思想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路风建设教育。
第9条 坚持以廉政建设带动路风建设。
(一)铁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从严自律,廉洁奉公,决不以车以票以权谋私,决不做有损路风路誉的事情,为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做出样子;
(二)路风建设专职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有关规定,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作表率,为实现路风根本好转作贡献。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