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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20:1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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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复函


环办函[2012]103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热力生产和供应范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2〕2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我部同意在《名录》修订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暂按《名录》中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3项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类别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等劳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劳动局 审计局 建工局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
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
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璜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项目,都应在建设银行开户,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委托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预算将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划拨转入建行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不另
签定合同,竣工决算时按实调整。
2.部分技改、大修理工程不在建筑银行开户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
3.建筑工业企业的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收取标准直接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年终结算。
4.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包的工程收取劳动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费率上缴市建筑行业统筹办。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以外的其他产值(包括第三产业营业额,下同)按产值(营业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统筹基金。
5.未参加建筑行业统筹的外省、市、县来宁施工和内包自营的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统筹基金亦按本规定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收取后,按江苏省预算定额规定的费率返回给企业。
第六条 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建设银行设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后,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个部分;统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由企业按季度将实际支出数上报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经审核后由市行业统筹办划拨,年终结算。另一部分按统筹基金的百分之十八返回给企业包干使用,节余和超支均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使用部分按季度由企业填送报表给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企业完成上年度指标(缴纳统筹基金的直接费、人工费、产值)的基础上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预拨和年终结算。
参加建筑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工资仍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待离岗退养职工在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8月18日

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云府登72号



第10号



《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8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岩 庄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的环境管理,清除因净空环境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西双版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4003—1996)》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双版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移动物体的高度。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经机场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对净空安全无影响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超高建(构)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六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并报景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划和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不定期的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未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执行,在净空范围内修建高大建(构)筑物,影响飞行和机场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机场净空限制图的要求,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

(四)施放高空气球、风筝;

(五)使用干扰通信、导航的无线电通信频率;

(六)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七)进行飞艇、滑翔伞、动力伞、航模飞行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侧各2000米及跑道两端各3000米范围从事下列活动:

(一)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动物;

(二)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三)焚烧农作物桔秆、垃圾等能够产生大量烟尘的物体。

第十条 未向机场管理机构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洪城区、嘎洒镇、勐养镇、勐罕镇、景哈乡、勐龙镇燃放高升、孔明灯。

第十一条 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高升和孔明灯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机场书面批复意见开展活动。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并积极协调上级民航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节日燃放高升、孔明灯等活动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放。

第十三条 需要实施人工降雨炮射作业的单位,应当先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严格按照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立无线发射装置及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通信铁塔设施时,必须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