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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7:1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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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中关于发展信用支付工具的要求,总行决定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我行的信用卡定名为“牡丹卡”。信用卡是银行向资信较好的单位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凭信用卡可在特约商场、饭店等单位购
物、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付现金。信用卡在国际上已是广为发展的业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通讯条件,“牡丹卡”尚属记帐性质,它不同于国外先消费、后付款的方式,而是先存款、后消费,允许适当透支,把持卡人的消费限制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
信用卡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业务,为了稳步开展这项业务,总行决定今年选择十个市行进行试点,第一批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城市分行,第二批是西安、大连、深圳、珠海、厦门、杭州六个城市分行。第一批试点的时间定为今年10月1日,第二批试点的时间另行通知。


开办信用卡业务,对于增加存款来源,减少现金流通,加强社会服务,扩大工商银行社会影响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分行要把筹办这项业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亲自挂帅,各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认真落实,务必使信用卡业务顺利开办。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
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宣传材料》印发给你们(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后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试办信用卡的分行,应尽快指定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确定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后,请于7月底前将名单上报总行(电话:8217345)。
二、各试点分行要抓紧选择一处营业场所,办理发行信用卡业务。要尽快装修门面,内部安装电传机等设备。试点的城市应确定若干个受理“牡丹卡”兑付现金的储蓄所。各行发行的个人牡丹卡存款使用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余额作为储蓄存款余额一部分。
三、各分行要广泛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牡丹”信用卡。同时,可着手联系接受“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商店、宾馆、饭店、机场等单位。选择联系特约单位,应注意了解其经营管理、财务资信、营业特点等状况。
四、有关信用卡所需压卡机、打卡机等设备的购置和卡片、申请书、签购单等凭证的印制,总行已作统一安排,届时分发。已有打卡机的分行不再添置打卡机。
五、为便于发挥工商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整体优势,方便持卡人员出差、旅行,总行决定,牡丹卡作为中国工商银行统一发行的信用卡,原地区性的信用卡均统一使用“牡丹卡”名称。地区信用卡如何改用牡丹卡另行商定。
六、广州市分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较早,积累了一些经验,总行将安排有关分行在广州学习研讨,并部署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注:“信用卡宣传材料”略

附:中国工银行商“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牡丹卡分为金卡(单位卡)和银卡(个人卡)两种。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个人均可向指定城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信用卡机构申请领用牡丹卡,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还可向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机构支取现金。
第二条 领取金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申请信用卡时无须另办专户存款。领取银卡的个人,必须在发行信用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条 单位申请的金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副卡。个人使用的银卡可申请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牡丹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申领信用卡应办理填表申请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机构审查。
个人申领信用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一名担保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消费债务时,担保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五条 凭牡丹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金卡一次消费最高限额为3000元,银卡一次消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凭牡丹卡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储蓄所支取现金,最高限额为500元,并提示身份证。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持卡人应在存款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金卡透支限额3000元,银卡透支限额1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计算,超过15天,自第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内按日息1‰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罚
息外,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
第六条 经批准领取牡丹卡的客户,每年均需交纳一次手续费,金卡20元,银卡10元。
信用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办理换卡手续,否则自动失效。
第七条 特约单位在受理信用卡购物或消费时,应审查牡丹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列入“注销名单”,并核对签字是否相符,必要时还应索阅持卡人身份证,或电话查询本卡发行机构。客户消费或支取现金超过最高限额时,须征询发卡机构授权。
第八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迁移住址,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应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遗失信用卡的,应立即书面向发卡机构报失,在发卡机构受理报失前及特约单位接到通知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牡丹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发卡行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使有信用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单位收回该卡。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1989年7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乡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经济联系等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的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尊重、维护国家、集体、个体及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引导村民合理消费;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植树造林以及其他应尽的义务;
(五)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开展文娱、体育、爱国卫生等活动,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本村财务;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40%以上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由该民族村民担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经费,从公益金、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解决或者向村民筹集。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换届与县乡镇换届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成立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乡、镇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协商提出,也可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20人以上联名提出。
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选举日前7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对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可采取村民座谈、村民小组讨论或个别征求村民意见的办法,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采取预选的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数可以比应当选人数多1至2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工作,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有本村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总数超过应当选名额时,选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应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有效的选举结果在投票当日正式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委员会或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又不能及时补选的,可由村民会议从副主任或委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直到新的主任选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愿作村民委员会工作时,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三章 村民会议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但每次会议只能采用其中一种形式。
村民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临时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职责:
(一)审议、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
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2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5号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政策解难、手续解繁、营造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
  (一)提供准确快捷的统计信息。
  加强对进出口规模、结构、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地域分布以及贸易方式结构、市场份额变化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信息支持。
  (二)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调整工作。加快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抓紧完成原产地证书等监管证件的跨部门联网核查、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管理数据库等系统建设,完善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三)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强咨询服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紧急、疑难问题。加强窗口服务,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四)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效能服务。
  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相关试点步伐,探索建立“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新模式。继续扩大关检“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范围,作业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取消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出口转关限制。在不同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和监管场所间建立多式联运流转货物监管模式。
  (五)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通关问题。
  加强与外国(地区)海关多层面、多方位的交流,通过海关境外派驻人员帮助企业有效解决在境外遇到的通关问题。加强与“渝新欧”铁路沿线国际海关合作,积极推动中欧安全贸易航线试点计划、中美“海关-商界联合反恐计划(C-TPAT)”联合验证和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等等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所在国通关优惠措施。
  二、加快业务改革步伐
  (六)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
  将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和进出口全领域,提高对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10月1日前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
  (七)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
  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步伐,海关与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海关与国家密码局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等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提前到年底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逐步取消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现通关全过程无纸化作业。
  (八)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
  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11月15日前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九)调整企业分类标准。
  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出口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进出口报关单票数未达到3000票的,企业报关差错率虽超过3%、5%,但记分次数总计不超过20次的AA类、A类企业,暂不下调其管理类别,保持企业原分类等级;此前已下调AA类、A类企业类别的,经申请恢复企业原分类类别。对A类生产型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实施更加便捷的通关待遇。
  三、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十)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
  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2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十一)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加快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在9月底完成长三角地区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全国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切换。加快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运用保金、保函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免担保待遇。
  (十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从快处理。
  四、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十三)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自产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对B类及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在内销当月办理集中纳税手续。
  (十四)进一步简化保税监管手续。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进出区手续,扩大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改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两仓整合”试点,实现两仓政策叠加,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研究出台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简化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手续,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从企业ERP系统中提取工单数据,利用工单简化电子帐册的报核。
  五、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实际监管,提高监管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物流的有效监管,完善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实现执法原则、执法标准和执法要求的基本统一,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在2012年年底前使所有AA类企业在全国各个口岸现场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加强实货监管,确保相关查验规定落到实处。
  (十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
持续深入推进“国门之盾”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货运渠道走私和非设关地走私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专业性、团伙性走私;不断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遏制走私违法活动势头,为广大守法企业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