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谈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立法规定的缺陷分析/朱凯

时间:2024-07-09 21:1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解读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
1、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
2、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下列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豁免条款多,而其它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豁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以外的人都叫家属。现代意义上的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属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进而才能对执行豁免的范围作出确定;(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窄或者根本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豁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定,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再则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豁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豁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间豁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法,却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的主要方法。。
3、程序价值的缺位
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执行财产豁免的程序性设置,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知晓有执行财产豁免权,而在强制执行中又没有明确释明义务人和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启动程序、救济途径等,被执行人他谈何去主张执行财产豁免权和请求救济呢?从而使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得不到执行豁免保护,危及了社会的安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洪府发〔2004〕2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1、统一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强基固本、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进监管体制、安全法制、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五个重点”,为我市做好“两篇文章”,实现“三个率先”和做强做大南昌的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奋斗目标。2004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达到总体平稳;到2007年,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行政区域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GDP亿元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各项指标达到全省中上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明确工作重点
4、产业引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积极、有序地规范调整烟花爆竹行业,巩固调整成果,提升产业水平。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子。抓紧研究制定2004-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规划以及10年远景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健全法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逐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资金投入。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奖励基金,资金的使用由市安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也应每年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7、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三线交越、燃气、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8、应急救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事故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争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支持,构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信息网络体系、智能决策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三、强化管理,明确主体责任
9、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积极采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10、实施科技兴安政策,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技术等突出问题。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安全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减少和防止企业各类事故的发生。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等高危行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按工程直接费的0.6%~1.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13、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依据国家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明确监管体系
1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区)和开发区都要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实行合署办公,并确保其办公经费、办公条件、人员、装备“四到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
15、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按照《南昌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县区和行业指标控制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公布一次。
16、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开办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7、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被市、县区政府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选聘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结合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力,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19、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防死灰复燃。继续坚持实行花炮“三三制”,即: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3个以上烟花爆竹作坊的,一个县区有3个以上乡(镇)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整顿后仍非法生产失察的,对该乡镇或该县区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凡县区发现3处、乡(镇)发现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停产整顿的企业整顿合格复产前,要按程序严格审批。
20、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成立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尽快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网络,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的快捷、畅通。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负责。
2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评优创新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频发、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加强领导,明确共管责任
22、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区、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长期不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政府和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常化、制度化。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两月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会议由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
23、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出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力,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混乱;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分析、不布置、不检查、不落实或不支持、不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普查、登记、建档、治理以及不制定防范预案;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发现和治理或虽已发现但不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确认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或在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导致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负责隐患整改情况验收的部门对隐患整改工作不按规定进行督查、验收;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或无故减轻处罚,导致安全事故隐患不能按时消除;对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分类等情况不清或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责任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不明,职责不清,工作长期无人负责,管理混乱;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机构、人员、职能、经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时,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有效保障群众安全及有关部门对安全防范预案审查不严,盲目批准;不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配套设施或配置安全配套设施时未按“三同时”规定执行;重大节假日和其他非常时期不按要求值班,导致安全信息不畅或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准(包括核准、批准、注册、许可、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通过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不按规定予以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在安全工作的公务活动中,强行要求被监管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及其它产品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之一的,对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必要时启动暗访机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被市、县区政府列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其整改措施未落实,逾期未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由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4、健全和完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对应该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25、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的,由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非煤矿山:由市安管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道路交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市交通局配合,并负责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秩序、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区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事故多发公路的隐患整治。水上交通:由市交通局负责,南昌市地方海事局配合。市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市水利局负责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管局负责,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燃气: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由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个私办、市工商局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教育、商贸、文化、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配合。建筑施工:由市建委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房屋拆迁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分别由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线交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市广播电视局、南昌供电公司、南昌移动公司、铁通公司、联通公司、南昌电信公司负责安全监管和整治。民航、铁路、旅游、电力、邮政、电信、冶金、机械、军工、轻工、林业、农业、纺织、教育、水利、人防、房管、城管、卫生、园林、气象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6、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开展案例说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要认真总结基层、基础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做强做大南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四年七月六日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2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妥善安置残疾人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系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达到本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报批、领证手续。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报泰安市民政部门核发《证书》。
(二)市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五条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四) 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体检表;
(五)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
社会福利企业持民政部门的批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七条 民政和税务部门应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检认证。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倒闭、破产和并入其它企业的,收回并注销其《证书》。
第八条 民政部门每三年对社会福利企业换发一次《证书》。
第九条 凡是允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均可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除国家专营、专卖和限制生产的产品外,其它产品、商品,社会福利企业均可生产经营。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可同市外、国外和港澳台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兴办合资、合作生产性福利企业;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可与其它企业联姻结对,组成企业集团或发展股份制。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等方面,与其它同行业企业一样对待。所需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优先给予安排,利率可达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以及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到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充实和加强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提高企业技术素质。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暂予免征其房产、车船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免征营业税;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范围同上款),如发生亏损,以照顾至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四)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社会福利企业内部生产、生活专用车辆,免征养路费;
(六)符合其它减免税费规定的,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维护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纳入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依法搞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福利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照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