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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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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政务诚信建设摆上日程,使之与行政工作、发展经济软环境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对群众的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努力树立政府新形象,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

为确保建设诚信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持检查考评,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政务活动公开透明。政府重大决策,尤其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推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所有政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便于查询;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全方位的透明服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实行公开。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完善制件程序,增强制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发生;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态度粗暴,以权压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私办、违纪、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均达到100%。
(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逢进必考制度,严把进入政府机关入口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队伍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严格奖惩,对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惩戒。
(六)注重求真务实。树立服务理念,竭诚为群众和相对人办实事、办好事;按月足额发放社会保障金,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吸引外资,加强城市改造,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群众满意率高。
(七)创新诚信机制。健全政府自身的诚信机制,使政府政策稳定、公共权力运用合理、健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发生;建立奖惩机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办事。
三、考核程序及考核办法
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考核按照归口管理、联合检查、共同审核、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采取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看公示栏及网站公开内容和质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社会发放诚信测评表、召开相对人座谈会等办法,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2005年进行初评,2006年进行总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建设先进单位”。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尚杰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马立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隋显利、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金华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精神文明办主任李长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耿庆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义、市政协社会民主法制委主任萧世星、市监察局局长常伟、市人事局局长申泽谦、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贵忱。
  
附件: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项 目 内 容 扣 分 标 准
加强组织领导(10分) 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活动,列入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坚持检查考评,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没有专人负责扣3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扣4分;没有检查考评扣3分。
实行政务公开(15分) 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办事内容、程序、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及时公开,便于查询;重大决策运用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查处结果公开;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没有实行透明服务扣5分;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扣5分;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没有公开扣3分;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2分。
坚持依法行政(20分) 完善程序,增强制发规范性文件民主性和透明度;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案件、无私办案件、无违纪案件、无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达到100%。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一起扣5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没有很好落实扣5分;违法行政没有依法进行赔偿的一件扣5分;赔偿款额超过5万元的一件扣10分。
转变政府职能(15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没有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的一项扣2分;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不高一件扣3分。
加强队伍建设(15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吃拿卡要现象;抓好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队伍管理,杜绝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搞好奖惩,鼓励诚信建设中突出公务人员,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 行政执法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一件扣5分;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一件扣5分;出现失信行为一件扣4分。
注重求真务实(10分) 坚持服务至上,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 出现“四乱一难”现象一件扣5分;群众满意率低于80%扣5分。
创新诚信机制(15分) 健全自身诚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合理运用;健全责任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考核评比。 责任制不健全扣5分;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扣5分;无奖惩机制扣5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按季度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一)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

  (二)专项资金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初步设计;
  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
  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
  (1)竣工验收证明;
  (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
  (1)连续1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
  (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
  2.工作大纲;
  3.实施方案;
  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
  (1)工作大纲;
  (2)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申报条件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市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水务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等有权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2002-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