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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3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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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就业的意见,现就我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职业技能,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民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剩余,就转移;输得出,增收入”。

二、工作目标和转移就业标准

工作目标: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

转移就业标准:在第一产业领办、创办或承包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和项目,有固定收入;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有固定收入,均可视为实现转移就业。

三、工作要点

(一)规范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就业。各级要加强协调,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基础管理,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并将对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利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2006年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一是抓好培训计划的制定。要摸清底子,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和用工要求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培训的具体计划,针对不同农村劳动力的要求设立不同的培训项目。二是抓好资金投入。采取有力措施,管好、用好培训资金,实行“培训券”制度,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三是抓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认定。集中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参与政府公益性培训项目的实施,引导培训机构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每个县(市)要至少建立一个农民工培训学校,市内各区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工作。四是抓好订单定向培训,使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按照“1+3”的培训模式,力争使每名符合条件的、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能获得一次职业补贴培训、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岗位,提高培训就业率。

(三)加强劳务输出,扩大就业领域。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原则,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成立劳务输出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力量和劳务输出相关的服务、培训、维权等各项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信息咨询、求职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一条龙”就业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协作,积极开辟劳务输出项目,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民异地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搞好劳务经济。

(四)创建示范所(站),服务延伸乡(镇)村。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利时机,按照要求创建劳动保障所(站),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建立服务直接面对农民,不出门就能办理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的基层服务平台。

(五)大力弘扬先进,展示时代风采。继续做好优秀外出就业青年的评选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走出家门建功立业,加快致富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向全社会展示具有时代风采的外出就业青年新形象。

(六)开展“春风行动”,改善就业环境。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劳动和保障部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主要是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宣传就业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洽谈会,提供一批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帮助一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集中开展用用工秩序治理整顿活动,将全市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等各类用工单位统一纳入市场管理,不得私招乱雇,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和改善对民办职介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大力开展宣传和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净化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及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求职登记服务、对外劳务输出率、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技能培训后就业率、创建标准劳动保障站(所)、为农民办实事9项内容。

(三)考核方法:考核目标共设基础分值500分。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的好坏,适当增分或减分。数据考核以录入计算机为准。

1.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12万人(100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指本年度转移就业数。

2.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工作目标12万人(70分)。引导性培训是指集中办班,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目标8万人(100分)。专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用人单位要求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未完成任务相应扣分。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及培训计划。

4.求职登记服务(8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录入信息数据、基本台帐、每月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及其它、发布用工信息6项指标。

5.对外劳务输出率30%(25分)。指对行政区域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人数应占市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分解目标的30%。

6.建立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20分)。指在境外及国内其它省、市、建立的劳务输出工作机构。没有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站及建立后没有开展正常工作的。

7.技能性培训后就业率90%(25分)。指参加市级和本级组织的人员就业比例应占90%。

8.创建标准劳动保障所(站)(3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在现有的劳动保障所(站)的基础上,创建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劳动保障所(站)3―5个。

9.为农民办实事(5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出台优惠政策情况、落实资金情况等,以出台文件为准。

五、奖惩办法

11月下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组对各考核对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等9项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继续开展郑州市“十佳”优秀外出青年评选活动。表彰我市劳务输出到外地成功就业半年以上,成绩显著,为家乡争光添彩具备评选条件合格的外出就业青年。(评选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分解表

2.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建议,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空调搁板: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鼓励采用格栅装饰空调搁板。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禁止在墙外吊挂。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鼓励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试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三)牌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容貌标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设计预留牌匾位置。

(四)户外广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大型广告位置,并应当进行景观亮化。居住小区原则上不设计预留墙体广告位置。

第九条 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线为架空或者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调排水管线、电力电缆、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供热计量远传等管线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原则上应敷设于建筑物墙体内部或者地下。

第十条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节能设施;

  (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未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 第二十五条 依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广告及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广告设施及其载体的结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排除。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改造实施计划等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相应修缮或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设计标准或者质量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建筑外立面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坏建筑原有节能设施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的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