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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1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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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7]54号

颁布日期:20070312  实施日期:20070312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攻坚年”。
  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落实2007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宣传,搞好舆论导向,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进一步凝聚共识
  1.唱响“安全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安全发展”,并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要继续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宣传安全生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用“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指导工作。围绕安全发展,开展理论研究和系列宣传活动,编印理论和通俗读物,组织形势报告会,办好第二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
  2.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及重点企业要精心组织,创新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贯彻实施《“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贯彻实施《纲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纲要》,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和社区,让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
  4.组织指导有关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实施百家企事业单位安全文化建设调研,并组织企业间的学习和现场交流。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建筑施工、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安全文化建设进行总结,推出具有行业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成功模式。
  三、围绕“落实年”、“攻坚年”,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形势任务教育
  5.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上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宣传,宣传各地各行业“十一五”规划与《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业绩考核的情况。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确定的2007年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宣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6.全面宣传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的重大意义、重要作用和分解落实情况。宣传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指标,并与各项社会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起,共同构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宣传今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时,要讲清制定指标的依据和原则,宣传安全生产指标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可考核性。
  7.正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宣传的基调。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到2007年的目标任务,激励全国上下特别是安全监管监察战线的广大同志为实现目标努力工作;另一方面,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既要讲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一面,也要讲影响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
  四、强化正面宣传,坚定信心,鼓舞斗志
  8.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团结、稳定、鼓劲”的宣传方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正面宣传。宣传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所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上采取的各类举措和行动,宣传各行各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创新成果,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重大突破、重要进展。抓好对外宣传。
  9.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那些可信可学的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尤其要抓好50个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50名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先进工作者和安全监管总局评选表彰的268个先进单位、2519名先进个人事迹的学习和宣传。宣传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社区、学校、乡村等重点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探索出的有效做法。围绕安全生产体制、法制、队伍建设,努力推进“五要素”到位。邀请、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赴基层进行联合采访,宣传报道好的做法和经验。有计划地推出安全生产先进典型,请主流媒体给予支持,做好宣传报道。选树安全文化建设的示范标杆。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十二项治本之策”的宣传
  10.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法制意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后,下力气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形成执法合力和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手段。宣传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
  11.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的宣传。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并已开始实施,有的仍然在研究制定之中。宣传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的重大意义、具体行动、重大措施、重要进展和取得的重要成效。宣传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在各地各行业和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努力推动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12.着力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宣传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抓好政府部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改进检查方式、增强检查实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情况的宣传。宣传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促进企业建立诚信体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重点行业领域和国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
  13.大力宣传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宣传推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做法和效果。宣传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早关闭取缔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整顿开采秩序,推广矿山机械通风和中深孔爆破,总结天津等地清理整顿化工园区、依法关闭小化工的做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促进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宣传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消防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重大进展。宣传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以及国家级救援基地建设、各类事故抢险救援等取得的新进展和成绩。
  六、认真抓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宣传
  14.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广大职工和奋战在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者,正以饱满的热情、旺盛的斗志投入到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的实际行动中。在十七大召开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抓好迎接十七大召开的宣传,宣传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采取的新政策、新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突破、新进展,宣传安全生产战线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昂扬斗志,迎接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十七大闭幕后,突出抓好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的宣传,重点抓好十七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七、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15.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报道。协调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的宣传报道。
  16.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开好新闻发布会,努力提高质量,注重效果。充分利用通气会、吹风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及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重要信息。注意发挥网络媒体、移动媒体、数字电视等新兴媒体的作用。
  17.健全特别重大事故的快速报道机制。注重效果、反应快速,增强主动性,协助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中央主流媒体做好安全生产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事故现场的新闻发布工作。
  18.抓好舆情信息工作,掌握舆论工作主动权。及时了解和掌握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舆情。加强与媒体、网站的联系沟通,引导舆论。对失实报道,及时向媒体指出,予以澄清。
  八、完善手段,巩固阵地,建设队伍,壮大力量
  19.着力加强与中央主要媒体的沟通、合作。各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主要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全监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合作的《安全与法》、《安全现场》专栏,抓好巩固,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努力开拓与其他主流媒体合作的领域。
  20.继续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好“安康杯”竞赛、聘请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创建“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在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全国科协、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紧密配合,做好未成年人、城镇劳动人口、农民工科学素质工作中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中国产业报协会联合进行安全生产好新闻评选,激励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
  21.发挥社会力量,与相关科研、教育、文化、出版等单位和有关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参与编写安全科普读本、生产安全知识读本、电视科教片、文艺节目等。
  22.加强管理,办好安全监管总局所属报刊。认真贯彻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对报刊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主管报刊的管理与业务指导。认真办好《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管的报刊、网站等,搞好正面引导。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宣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安全生产艺术团(煤矿文工团)等文艺团体的作用,强化阵地建设,促进宣传工作迈上新台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2000年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海外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约56.5万美元的图书、报纸、期刊、文献资料(含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盘、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北京海关进口约42万美元,广州海关进口约5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约9.5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
销售商商标侵权浅析

商家泉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特别是作为大型零售而非生产者的超市,能否利用此条款作为侵权赔偿的绝对抗辩理由?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立法宗旨及司法实践,予以简明阐述。

一、商标法侵权构成要件不同于民法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对于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但我国商标法不同于民法对于侵权的一般认定原则,商标侵权不须具有主管过错,极大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事实存在,法院即可对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不问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销售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除法律规定类似通用名称、药品名称等除外特别条款外,我国商标法立法对注册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全面赔偿原则,对生产、销售、标牌制售等商标侵权全面禁止。《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只要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商标侵权,即使不知、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

三、无主管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过错原则是也是《商标法》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要看侵权人是否具有主管故意。

四、销售商特别是超市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商标法》56条规定的抗辩事由,其中有“不知道”即主管无过错。那么,“不知”如何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即如销售商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上述“正常人标准”不能误解为“普通人标准”,一般来说,法庭只考虑一个业内的正常人应当怎样做,而非一般的普通人实际是怎样做的。
  “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一般基于法官的理性、内心确认,依照现有经验、生活常识,结合损害发生的概率、严重程度、排除损害风险的困难程度、被告行为的可能意图、被告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
1、销售商的经验及认知能力
  司法实践中确认经验及认知能力一般以正常人谨慎的注意为标准,同时也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大型超市、大型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商店等认知能力高于中小型销售商;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专业销售商认知能力高于普通的、短期非专业小商店、小卖铺、街头门店的销售商。
2、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
  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商标。
3、商品的来源
  销售商所售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包括:(1)渠道合法;(2)手段合法。排除走私、过低价购进、区域串货等情形。
4、对于提供者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审查、备案
  销售商应当对于商品供应商的资质、商标注册证予以审查,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留存备案。要求供应商予以保证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外观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证或承诺,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尤其如此。

  超市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

六、无主管过错是否可免除或对抗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侵权人无主管过错,能够证明“不知”、“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第56条是否可以成为工商、公安、海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抗辩事由?
  对于法院来讲,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事实存在,法院即可对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不问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实践中,工商查处、海关扣留、公安立案侦查,均是以《商标法》52条为准,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工商即查处、海关即扣留,超过3万公安即立案。

七、销售商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据上论结,销售商商标侵权赔偿的免除是受到一定限制,加之行政处罚的不可避免性,建立完善的质量和知识产权严格审查机制、流程是避免大型商场、超市等销售商侵权的有效措施,在订货、进货、直至上柜销售各个环节严格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者:商家泉 律师
单位: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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