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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3:3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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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各团校:

  现将《团干部二级岗位规模(试行)》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开展团干部二级培训中试行。团干部二级岗位系指团县委正副书记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地方团干部,企事业单位中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也划为团干部二级岗位。关于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实施,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91)团组字11号〕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培训中,团务教学可按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团务教学大纲(试行)》(见附件)执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年学基础理论的教学,目前可按照《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由培训单位确定。团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并下发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年学基础理论教学大纲,以完成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配套工作。

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团务教学大纲(试行)》

 

团干部二级岗位规范(试行)
  一、岗位职责

  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负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主持该级团委日常工作;召集该级团委会、常委会,贯彻落实该级团的代表大会、团委会决议和同级党委、上级团委的决定精神;规划该级团委的工作,领导并检查督促该级团的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团的工作;参与党政部门有关青年工作的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党委管理所属团的干部;抓好团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领导所属少先队工作。

  二、知识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团情。

  2.掌握团干部基础级、一级岗位团务知识。

  3.掌握青年学基础理论知识。

  4.掌握共青团和青年运动简史。

  5.掌握共青团的性质、社会职能与基本任务。

  6.掌握共青团建设、改革、发展的基本方针与任务。

  7.掌握共青团以思想教育的基本任务、方法和一般规律。

  8.掌握共青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活动的基本任务、方法和一般规律。

  9.掌握共青团青少年维权与保护的法则、原则。

  10.掌握共青团事业开发和经营自助的法规、原则。

  11.掌握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途径。

  12.掌握团的领导有关的工作原则与基本方法。

  三、能力要求

  1.具备贯彻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决定精神的调研分析能力。

  2.具备主持该级团委工作的领导决策能力。

  3.具备领导该级团的机关和所属团的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胜任该级团委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实 施 细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安置的残疾人,是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在劳动部门规定招工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残疾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
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
  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与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事业集中安排相结合
的方针。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六、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本单位职工(含一年
以上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总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安置
前致残者或伤残军人。安置后致残者不计算安置比例。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
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七、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乘以上年度所在县、市(区)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
.5人以上的,按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免予安置残
疾人,但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元,私营企业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元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编委核定人
数每人每年缴纳1 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机关、社会团体(含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
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各级人民银行督促各单位
开户银行代收后,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私营企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由
工商部门协助代收,并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帐户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统一收缴,县、市(区)按年度收缴的总数,分别上缴省、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各5%调济使用。
  九、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
  (一)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支出。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部(所)负责管理,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和同级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十一、市城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
金的收缴,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分别通知应缴单位和该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直接
从应缴单位帐户上扣缴。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确需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
员会审批后,可给予减缓照顾。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收缴。张湾、茅箭和白浪开发区负责区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安置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十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等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部(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职工总数以及残疾人职工情况进
行审查,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
书》。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予每年三月底前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核定的上
年交款金额通过银行委托付款方式直接转入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银行帐户。
  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从发出《交款通知书》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鉴定以国务院颁布的《五类残疾标准》进行认定。市卫生局、市残联、市
人民医院组成残疾人鉴定委员会,负责张湾、茅箭、白浪开发区和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单
位残疾人的残疾鉴定,市属残疾鉴定检查定点在市人民医院。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指定鉴定医院负责本地区残疾鉴定工作。
  十四、全市有劳动能力的城镇户口的残疾人(指无业和就业前致残的残疾人),到所在地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办理残疾人登记手续。本单位有残疾职工而拒绝进行残疾鉴定和
登记的视为该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残联发给《残疾人证》予以确认。对鉴定
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本人或所在单位向本地残疾鉴定委员会或残疾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
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查,作出最后的鉴定结论。
  十六、革命伤残军人的残疾鉴定,以《革命伤残军人证》直接进行认定。
  十七、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县、市(区)、乡(镇)、街办分
级负责、分级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介绍推荐。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当优先安排招
用;各单位也可以录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无业残疾人。
  十八、残疾人劳动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残疾人应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
  (一)单位停、转、破产时,对在职残疾人应予以特殊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在职残疾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充分考虑到照顾残疾就业的原则;
  (三)就业残疾人的岗位培训和科技活动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在同等条件下,对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金融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优先
扶持。残疾人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合
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十九、残疾人应自强、自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提高劳动技能,增强适应
能力。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5]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咸宁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名称为“中国咸宁”,是咸宁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府信息和公益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门户网站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各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咸宁”网站根据咸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内的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室进行管理, 要安排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上网内容的更新和上报。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要对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的建设包括“中国咸宁”主站、由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和各部门自行建设的子站组成,其中子站的建设要严格依照市政府规定的基础栏目进行建设,并统一在网站的首页页头位置设置相应的“中国咸宁”网站导航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www.xianning.gov.cn,代表咸宁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为□□□. xianning .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的头个字母组合。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子网站必须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xn□□□.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三条 除“中国咸宁”网站准许使用“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字样,我市各部门网站一概注明主办部门名称。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作为咸宁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必须强化政府信息的发布,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㈠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㈢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㈣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㈤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㈦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的情况;
  ㈧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实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严禁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主网站上承担有栏目更新任务的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更新内容及时发布到网上。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并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体系,密切围绕“政务”和“服务”这两大主题,加大信息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与“量”,确保部门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互动性栏目是联系公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渠道,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调查、部门专题信箱及举报中心等。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五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由公共访问服务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组成,其中后台管理服务器只提供绑定IP的授权用户对网站进行信息维护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并按规定配置好相关维护设备和线路,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和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网站群的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确保网站安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咸宁”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网站不得与非法的网站、营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与“中国咸宁”网站共用平台的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二)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中国咸宁”内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考核,由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月度检查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上信息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