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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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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2002.05.31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把水土保持工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农业、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治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第八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划定并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条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治理合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植树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分期治理。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建设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天然林、次生林地和幼林地进行毁林开荒、烧山开荒、采矿、铲草皮、烧野灰、挖熟土及种植农作物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有计划地对坡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上坡耕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人多地少的乡(镇)、村退耕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修建梯田或采取其它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林区采伐林木,必须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四荒地”的开发建设,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及其他可再生自然资源,做到开发一片成一片,发挥其效益。
第十六条 进行开矿、筑路、修渠、采石等工程建设,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和采矿许可证。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工程建设中的弃土及砂石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水库、河道、涝池以及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在山坡地修渠、筑路,必须在两侧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它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堆放弃土及砂石的裸露地,必须植树种草。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按期治理。不能按期治理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补偿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的次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无故拒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和预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包括: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垦"四荒地"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一2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一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致使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元一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不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的,处以 5 0 0 0元一 10000元的罚款;
(二)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处以1000元一3000元的罚款。
(三)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以5000元一 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宣传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赔偿水土流失损失的,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索赔申请。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的处理决定。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水土保持设施的防御标准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程度、时间和及时采取的防御措施等情况,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可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县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企业文化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依次介绍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和企业文化整合。
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形成的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所谓企业文化整合就是将不同的企业文化通过合并、分拆、增强、减弱等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整合的重要性
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影响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企业并购是不同企业组织的一次大调整、大变革,这必然会对人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形成强大的冲击,给企业员工带来很大的不适应。这是企业文化的碰撞的必然结果。这种碰撞经常给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整合工作带来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就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2002年联想对汉普咨询的并购导致许多原汉普高层管理人员和大批咨询师离职。原因就在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严重冲突。汉普是一家以平等、更高自由为企业文化的知识型企业,而联想则被普遍认为是以市场能力为本的强势控制力企业,两种不同企业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导致人员的大量流失。但在同年发生的惠普合并康柏案中,其结果迥然不同。为什么惠普合并康柏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两者的文化整合非常成功。惠普和康柏的企业文化截然不同。惠普是一个拥有6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它的企业文化就是惠普之道:对客户忠诚、信任并尊重个人、追求卓越、重视团队精神、鼓励创造性。而康柏是一个年轻的计算机生产商。康柏的企业文化更注重以业务为导向,以快速地抢占市场为第一目标。康柏的决策迅速,经营灵活,不重程序,强调快速行动。惠普在对康柏进行企业文化整合的时候,吸收了康柏文化的精华,建立了一种更为雄厚的企业文化。这种新文化继承了惠普之道的诚信原则,又发扬了康柏文化中的机动灵活、决策迅速的特点,使得这宗当年饱受争议的并购案成绩斐然。因此,对企业文化的整合是确保并购成功的关键之一。
二、企业文化整合的内容
企业文化可以分解为两部分:思想意识和企业制度。
思想意识又包括三块:
1. 企业价值观。指企业在追求经营成功中所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观念。企业价值观放映一个企业经营的根本出发点。一些企业可能会把“利润”作为企业的价值观,当“创新”、“服务”与“利润”发生矛盾时,它们会自然选择后者。同理,其它一些企业可能会持有“企业价值在于创新”、“企业价值在于服务”、“企业价值在于育人”等等不同的价值观。
2. 企业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人与物以及各种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具体而言包括企业对于雇主与雇员、消费者与生产者、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企业之间相互利益等关系的处理,以及对于产品质量、操作规程、技术开发与改造、标准化、定额、计量、情报、成本、财务、计划等问题的态度。
3.企业思维方式。这是企业对社会生活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情的相对固定的看法和观点。
思想意识是企业文化中隐性的因素,企业制度则是企业文化中显性的因素。企业制度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成功而给予企业员工行为以一定方向、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文化。企业制度核心是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订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包括企业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规章制度。
三、企业文化整合的具体操作
1.找出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在企业文化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任何两个企业的文化都会有差异,这就如同世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企业文化差异存在各个方面,比如价值观、经营方式、思维方式、管理制度、社会声誉等等。在进行企业文化整合的时候,首先要分析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文化差异和共同点,以便为下一步的整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并购方要从各个渠道去了解目标企业的文化。这些渠道包括目标企业以前举办过的展示和介绍会议、目标企业内部资料上的文章、新闻媒体对目标企业的介绍和报道以及其他企业对目标企业的看法和评价等。在详细掌握了目标企业的文化特点之后,并购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文化和并购方企业文化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彼此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有时,为了使这方面的分析更直观,专业人士经常将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 “画”出来,即用图解来表示文化的差异和相同点,为企业文化整合提供可视化的分析基础。
2.找出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
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是文化整合过程中可能起到重大阻碍作用的关键因素,它可以是某一个人、一个利益团体、原企业的一种制度等。随着文化整合步骤的执行,主要障碍将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在文化整合过程中,新旧文化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对主要障碍的预知和监控是文化整合必须注意的问题。
3.整合双方的企业文化
在分析了并购双方企业文化的异同和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之后,并购方就要进行实际的整合工作。整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要注意以下问题:(1)文化的移植要根据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文化不能单独存在和移植,它必须依托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目标企业对并购方打算注入的新文化有强烈的排斥感,并购方就应该根据目标企业的情况对移植的文化进行修改。目标企业的文化中必然存在适合其经营环境的合理成分,这些合理成分应该作为文化整合的基础的一部分,不能全部予以抛弃。并购方应该努力寻找一种途径,使其与并购方的主流文化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2)并购方还要满足目标企业职工的物质需求。企业文化注重精神和制度的建设,而不直接解决员工的物质需求。并购方不能一味对目标企业的员工进行抽象地精神说教和制度管理,还必须用物质作为文化整合的保障;(3)文化整合不能操之过急。对于企业文化的整合一开始往往会遇到来自目标企业员工的阻力。这就需要时间来找到一种目标企业员工都能够接受的整合方式,潜移默化地完成文化的整合。企图一蹴而就、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只会加剧目标企业员工的成见与不满,不利于整合工作的稳定与顺利进行;(4)根据不同的员工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文化整合需要目标企业所有员工的配合。因此,并购方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并购方应该采取比较直接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分析和交流,使他们充分意识到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危机和整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向他们说明企业未来的前景和他们潜在的收益。对于普通员工,并购方的工作重点则要放在增强沟通、加深信任上。因为他们对全局了解较少,情况不明,心存恐惧,对改革持抵抗心理;(5)作好宣传工作。进行文化整合,特别是向目标企业注入优秀文化的时候,必须向目标企业的员工作好宣传工作。并购方可以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比如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等,同时要使宣传内容根据宣传对象的特点和要求来制作和传送。此外,宣传工作一定要做到清楚、具体和重复这三个要求。只有讲清楚、讲具体了,才能为目标企业的员工了解,才能避免误会;只有重复,才能让宣传对象印象深刻。当然,对新文化的宣传绝对不能任意夸大,而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6)最后,进行文化整合一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方针。无论并购方通过何种战略进行文化整合,一定要坚持关心人、爱护人的人本主义思想,不能将企业的发展凌驾于人的发展之上。这也就要求并购方在文化整合过程中,应当给予目标企业的员工以充分重视,尊重他们的感受和意见,为他们个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帮助目标企业实现转型。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
(2006年5月19日)

  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并得到落实,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认真研究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是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基本生活费用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和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通过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提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制订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在年内制订和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考虑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要推动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
  三、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推动本地区的三方协商会议,通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研究制定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要推动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要推动对本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进行认真清理,对于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企业生产新产品或调整生产工艺,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工资部门通过现场测评等方式,本着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制订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各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并在年内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着重检查和纠正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工资单价、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使职工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劳动者举报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补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工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督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大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能力。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等多种宣传渠道和阵地,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容以及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程序,鼓励劳动者及时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揭露批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工会在对工会干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时,要把《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内容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掌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