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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晋城市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8:3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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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晋城市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晋城市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99号
1996年8月16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房改办与长治市房改办协商, 提出了晋城市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晋城市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实施办法

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长治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晋城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

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出售的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好实行市管县体制时晋城市直单位留在长治市区的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问题,从整体上推进两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长治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安定团结、个别调整”的原则,在处理晋城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时,要体现互谅、互让、协作、配合的精神,既要稳定慎重,又要积极推进。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晋城市所属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长治市区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及两市交叉住房。

除已列入长治市规划改造、地处沿街宜改造为营业性用户(由规划部门确定),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由文化部门确定),以及两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其它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第四条 晋城市直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长治市区购买产权属晋城市的公有住房,执行晋城市房改方案;其余单位的职工购买在长治市区产权属晋城市的公有住房,执行长治市的房改方案。夫妇双方分别在全额预算单位或非全额预算单位的,可选择执行晋城或长治两市的任何一种方案。

第五条 晋城市直单位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由晋城市人民政府驻长治办事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房管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长治市房改办统一对口晋城市驻长治办事处房管办。

第六条 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同在晋城或长治市的职工家庭,只能在晋城市区或长治市区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第七条 凡在晋城市区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要在长治市区购买一套现住公房的,必须将在晋城购买的公有住房退回产权单位,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可在长治市区以标准价或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属晋城市产权的公有住房。若其子女在晋城市区工作,且符合购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允许其子女购买。

第八条 在晋城市区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在长治市原住晋城市产权公房, 已转让给晋城市干部职工或长治市区工作的子女和直系亲属,受转让人两市均无住房,而且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经办理处房管办同意,可按受转让人名义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第九条 两市交叉住房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应退出对方市的公有住房, 由职工工作单位解决和安排住房地产,调整确有困难、现住户确无住房,又符合房改政策规定,产权单位在出售公房时,原则上售给现住户。

第十条 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属同一城市的, 既住有晋城市产权的公房,又住有长治市产权的公房,必须退出对方市的公房。

夫妇双方分别在晋城或长治两市单位工作的,既住有晋城市产权的公房,又住有长治市产权的公房,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另一套租住。

第十一条 房改中在长治市区属晋城市产权的腾空房分配,统一由办事处房管办负责实施,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离退休职工,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人均不足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除按两市房改办达成的原则协议的并分别执行两市的房改方案外,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晋城市在长治市区的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售房前向长治市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登记发证机关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只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以先出售、后办证。

2、产权单位在取得各种合法证件后,向办事处房管办报送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办事处房管办负责向两市房改办报送售房的有关资料与证件,经批准后方要实施。

3、晋城市在长治市区的公房出售时,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晋城市操作程序运转,经长治市房改办认可并加盖印章后,让可以长治市交易和产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单位,按长治市操作程序运转,晋城市监督认可。

4、属晋城市产权的公房,出售回收的资金以产权单位名义统一存入办事处房管办在长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配套银行设立的专户内,并联由办事处房管办负责管理和运或,售房款用于新建住宅与房屋维修时,由产权单位向办事处房管办申报,经晋城市政府批准后按长治市售房款使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是出售公房的单位,都必须按房改政府规定,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调整租金。晋城市在长治市区全额预算单位的职工住晋城市产权公房的,执行晋城市租金标准。非全额预算单位的职工和住长治市产权公房的职工,执行长治市的租金标准,否则,不允许出售房有住房。

第十四条 晋城市在长治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管理维修,由原产权单位按长治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了售公有住房价格,倒卖公有住房和以房谋私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两市房改办协商解决。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 等 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
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
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请接到本通知后,速派人持厅(司、局)介绍信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尽快将证书和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1999年4月6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我市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的房产纠纷仲裁案件,已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青岛市
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199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