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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2:3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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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03)305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为“总局”)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根据总局专业技术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总局根据各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下达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应当细化到具体部门,明确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务、权利和待遇,并制定职务说明书。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专岗专用,原则上岗位之间不得相互调剂。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总局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进行岗位聘任工作。


第九条 聘任工作由各单位建立的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组织实施。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应当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高级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因工作需要,对个别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的具体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高职低聘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提前公布竞聘岗位、职责要求及聘约。聘约包括聘期、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岗位待遇以及续聘、低聘、解聘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以考代评”系列及低职高聘人员,在首次聘任中,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由相应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采取公开竞聘和其他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拟聘人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第十六条 高级职务的聘任结果应当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七条 聘期届中调入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届一般2-4年,也可与一项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按照岗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聘任职务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每年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作为受聘人员考核结果认定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两者之间的权重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期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聘期不再聘任的,可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需报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聘约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完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和聘任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体人字[2000]37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托市委市政府网上信访、968123市长专线电话受理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做好处理情况反馈。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六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饲料和添加剂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以及其他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而销售的食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4%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1%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50一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报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审定批复;

  (二)审批。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商市财政局予以审定;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兑现奖励和委托市委市政府网上信访、968123市长专线电话专门席位所需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申报、据实核销”的管理办法。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奖励兑现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查实,属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举报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淄政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日

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设,市政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公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粉性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园林、市政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五条房屋拆除、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和防尘网,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配备洒水设备,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和清扫。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确保道路整洁。
第六条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有效覆盖。
第八条城区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或进行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保存或封盖,要配置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
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场所消纳处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防止运输途中物料泄漏、散落或者产生扬尘。
  第十二条城市一级、二级道路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普扫2次、巡回保洁,每日2次洒水降尘,定期冲洗路面;城市三级、四级道路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1次、定时保洁,适时进行冲洗和洒水。
 住宅小区和单位、企业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及村居的道路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每日早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应进行硬化,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
 道路两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单位和企业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化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物流园要对场地进行硬化、绿化,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堆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