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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23 19:4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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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体育总局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体群字(2003)139号
附件1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方案

一、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资源,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育发展要求,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从2004年开始将在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试点工作。
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界定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指“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开展体育活动,且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任务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社区居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进行社会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1、 有俱乐部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名称、依托的场
馆、性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活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与职权、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3、 有基本的活动项目。
4、 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 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6、 有足够的活动人数和固定的缴纳会费的会员。
7、 经常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进行培训和指导。
8、 有较完善的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9、 有能组织指导社区成员开展体育锻炼的社会体育指导
员,平均每100名锻炼者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要求
1、俱乐部建立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注
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文教科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2、俱乐部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俱
乐部自然成为街道社区体协或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3、俱乐部要坚持经常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
次不少于2小时。俱乐部要建立会员花名册和俱乐部工作档案
4、俱乐部每年年底要向登记注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上交当
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俱乐部年底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并向会员公布经费
使用情况。
六、扶持办法
1、扶持周期2年。扶持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三级体
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俱乐部上级单位支持经费作为创办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启动扶持资金,四级的投入比例为2:2:1:1。
2、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购置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组织
开展体育技能培训、俱乐部会员体育比赛、交流活动;俱乐部日常管理。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福利补贴和人员工资。
七、统一标志
凡被批准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单位,统一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所使用的器材、服装统一标识“中国体育彩票捐赠”。
八、试点工作步骤
1、2004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俱乐部试点单位名额分配,选定试点单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2、2004年5月前为审核阶段。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会同体育经济司及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下达试点单位名单和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明细表。
3、2004年6月底前俱乐部正式挂牌并开始活动运转。
4、2004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文字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九、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对象原则上在前三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中选择。
2、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能够确保要求的配套投入资金到位。
3、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包括申报表、俱乐部章程、保证提供俱乐部使用的场馆所属单位的证明等。
4、试点周期两年。试点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范围。试点期间要加强跟踪研究和具体指导。试点结束后要能基本建立不同类型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模式,解决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各省(区、市)体育局必须加强对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
点工作的领导,统一归口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试点工作。
6、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严格按照本方案各项要求确定试点单位。
7、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活动。同时,最大容量的吸纳社区内、外人员参加俱乐部开展的各种体育活动。



浅论人民警察口才

李有辉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增强了法制意识,逐渐学习和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基本知识,学会了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警察作为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法律执行者和捍卫者,必须相应的提高执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口语表达水平,将自己又简单的执法者变成一个全能的服务者,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在新的形势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违法犯罪活动渗透到政治、思想、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人民警察所面对的犯罪分子也有了新的变化,他们的反侦查、反审讯、反改造的花样也在翻新,甚至有不少人面对事实仍心存侥幸,无理诡辩。因此,合理的运用口才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就显得异常重要。
有人会说“口才”?不就是说话吗?谁不会呀!但同样的案件,有人越办越糊涂,到最后不但解决不了,甚至惹了自己一身不是。可有的人,却用三言两语,不仅解决了问题,还使得双方都很满意。这就是区别,口才的区别!
同样的一句话,不同的人说出来会有不同的效果,不同的语速、语调、甚至是表情、动作都会给倾听者以不同的意思表达,产生不同的效果。社会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公安机关重预防而轻管治。而我们经常说的“五勤”就是非常典型的预防措施,而无论哪一勤,都需要我们去用言语去沟通,古人云:“一人之辩胜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雄师。”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而在新形势下,要想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人民警察的口才势在必行。
人民警察口才,就是指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中,直接运用口语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综合才能。要想真正展现人民警察口才,就必须提高人民警察的思想修养和知识基础。
人民警察口才的思想修养包括政治素质修养,思想作风修养,职业道德修养和心理素质修养
一、 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修养
政治素质修养是人民警察必备的首要素质,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政治上忠诚可靠,忠于党,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 牢固地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
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看法。他由认识、观念、信仰和理想四个基本因素构成。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世界观。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是建立在马列主义基础上的,是人类最先进、最科学的世界观。人民警察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就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武装头脑,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定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伟大理想。
(2) 忠于祖国,捍卫祖国的安全和统一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武装保卫力量,维护国家的安全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人民警察要把祖国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完整、统一和尊严,自觉维护祖国各民族的安定和团结,树立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3)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警察要自觉地做人民的公仆,“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一切向人民负责。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批评和帮助。
二、人民警察的思想作风修养
思想作风修养,指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应具备的境界与素质。过硬的思想作风修养、是人民警察展现口才的保障。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坚强的毅力,过硬的作风等,是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思想作风和素质。
(1) 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这是做一个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新形势下,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关系到保证人民警察队伍无产阶级本色的大问题。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勤政为民,牢固树立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理想和信念,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在对敌斗争中,永葆清正廉洁的本色;必须坚定不移地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与各种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
(2) 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
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是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重要思想素质之一。《人民警察法》
一再规定了人民警察的纪律。这是因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行使国家强制手段,国家和人民给予人民警察以极大的权力,如果没有严明的组织观念、铁的纪律的约束,一旦有人滥用职权,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害。人民警察只有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才能组织坚强,队伍统一,攻必克、战必胜。人民警察的纪律性具体表现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制度保守机密;自觉遵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实事求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不贪赃枉法,不营私舞弊,不枉不纵,依法办案,依法管理。
(3) 坚强的毅力,过硬的作风
人民警察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敢于战胜任何艰难困苦和不怕流血牺牲的坚强毅力和过硬的作风。人民警察主要职责之一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面对铤而走险甚至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人民警察必须培养过硬、敢于拼搏的战斗作风。
三、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修养,指人民警察在履行国家所赋予的职责中,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职业要求。”
(1)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指人民警察的无私奉献精神,要求人民警察在依法执法、发行职责的过程中,出于公心,不以权谋么,不徇私枉法。这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要做到“秉公执法”,人民警察首先要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其次要学法懂法,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道德观念;第三要培养无私无畏、刚正不阿的道德品质。所谓“办事公道”,是建立在“秉公执法”的基础上的,即要求人民警察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
(2)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人人遵循的公共社会活动准则。例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等等。人民警察是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所以国家对人民警察比普通公民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要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成为一般公民的表率。
(3)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中华民族素为“礼仪之邦”。讲文明,讲礼貌,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今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公仆,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是我们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是指人民警察在发行职责的活动中,必须做到: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谈吐文雅,以理服人。这方面,与一个人民警察的口才尤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4)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这一条既是人民警察的义务,也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的道德准则。我国是一个56个民族大团结的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必须尊重各族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不得说有伤于人民群众风俗习惯话,不得做有损于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的事。
四、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修养
人民警察口才的展现,与人民警察自身的心理素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每个人的口语表达行为,鲜明地体现着一个人的心理气质特征。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的职业活动要求我们具备特殊的心理素质:
(1) 自觉坚定,敢于斗争
人民警察对于自己的职责有着清醒深刻的认识,能够自觉地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履行职责。人民警察爱憎分明,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 高度警惕,果敢机智
人民警察的特殊任务,要求人民警察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应付瞬息万变的各种警情。一旦遇到突发事件,人民警察应能当机立断,做出机敏果断的反应,及时行动,快速出击。
(3) 意志坚强,百折不挠
坚忍不拔的毅力,是人民警察必不可少的心理素质。人民警察为了达到正确目的,应能够坚持不懈,百折不挠。尤其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特大困难、复杂问题,甚至遭受挫折时,必须以顽强的意志和毅力,坚忍不拔地坚持斗争
(4) 求实、冷静的自制力
自制力,是善于自我控制的意志品质。作为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凶险奸诈的敌人。人民警察无论遇到任何情况,都应冷静、求实地分析和处理,绝不能感情用事,脑子一热,不顾事实,不顾政策和法律。人民警察只有在斗争中自觉地控制自己的一切言行,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文化活动是人类从事任何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人类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和阶级斗争,就无法总结交流思想经验。尤其在知识爆炸的今天,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中,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素质。雄厚坚实的文化知识基础,也是决定一个人口才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人不学无术、孤陋寡闻,那么讲起话来,必然会枯燥乏味,捉襟见肘,甚至理屈词穷。因此,人民警察必须从各方面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素养,尤其重点提高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基础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人民警察不仅自己要学法、懂法、守法、执法,还肩负着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的责任,捍卫法律尊严的光荣使命。因此,人民警察口才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法律知识。人民警察,必须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才能真正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在运用口语进行活动中,才能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据、言必依法,真正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3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市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资金。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5%-15%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09年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0年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