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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20:5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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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妥善处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批准投资总额的25%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从成片开发土地中以转让等方式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投资不足项目批准投资总额的25%的;
(三)非法审批出让和非法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四)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圈占,未依法办完用地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五)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交完地价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或权限批准出让、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按前款规定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出让、转让以及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圈占,未办完用地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下列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依法以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投资不足项目批准投资总额25%的;
(二)依法从成片开发土地中以转让等方式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投资不足项目批准投资总额25%的。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处理。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资金落实、近期可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的,或单体项目基本完成基础工程,以及前期工作投入较大的,由开发企业申请,并制定开发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到期仍未按开发方案开发建
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有部分地块开发利用,且地上设施建成的,经开发企业申请,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重新划定用地范围,确定用地面积,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在金融机构抵押,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不得再行抵押。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超过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批准出让、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尚未交完地价款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限期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交完地价款。逾期未交所欠地价款的,按已交地价款划给相应的土地,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用地手续,其余土地应予以收回。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或权限批准出让、转让非农业建设用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土地退回。但项目建成或在建的,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资金落实、近期可动工开发建设的,可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后,根据已交定金或地价款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按集中建设的原则,根据规划重新划定用地范围,确定用地面积,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预交定金或部分地价款,已征地未办完用地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建成或在建的,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资金落实、近期可动工建设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已交定金或地价款、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按集中建设的原则,根
据规划重新划定用地范围,确定用地面积,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预交定金或部分地价款,未征地的,按交多少钱划多少地的原则,在已征土地或收回的闲置土地中调整安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无权审批土地的组织非法审批出让、转让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土地退回。
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无权签订用地合同、协议的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合同的,用地协议、合同无效,土地退回。
第十条 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退回或收回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已征地未完善征地报批手续的,限期依法完善征地报批手续,土地转为国有。依法退回和收回,并依法完善征地报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依法管理。近期不能
开发建设、可复耕的,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复耕。
第十一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闲置、丢荒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清查处理非农业建设用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的,追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112?

1996-03-15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夭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与修订自治区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申报维吾尔医药材及制剂的国家标准;
(3)实施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制剂的许可证制度;
(4)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医疗保险职能,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自治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职能,交给自治区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新疆实际,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九)制定和管理全区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区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区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促进发展政府和民间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七)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厅行政事务;协调、检查、督促各处室业务工作;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区卫生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收发、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信息、统计、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开展对外医疗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及卫生系统外事活动。
 (二)人事处
 制定全区卫生人才资源开发的相应政策。做好优秀专家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卫生资源配置以及重大医疗器材配备的规划布局;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卫生项目价格标准并监督实施;积极做好国际项目及经济援助贷款的引进。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制定地方性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拟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科技教育处
 负责制定全区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和医学卫生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自治区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医学科研基金项目和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在职教育;拟定中等卫、护校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教学工作;负责医药卫生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九)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与指导中医民族医的对外技术、学术与人才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青、妇)、统战及政治理论教育宣传工作;指导全区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编制52名。其中:厅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行政编制3名。
  保留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修志事业编制4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五、事业单位及编制
 (一)保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9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12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三)保留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8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四)保留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25名,其中全额拨款12名,自收自支13名,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