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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0年7月8日)

时间:2024-05-31 06:1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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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0年7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0年7月8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雪昆、王卫东、韩耀元、赖红军(女)、张玉霖、元明、郑岚萍(女)、黄卫平、陈波、徐公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00-6-21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承办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时需作人身伤害鉴定的,必须由办案单位的法医作出最初鉴定。

第四条 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法医作出。如果办案单位法医力量不足,可由办案单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其他具有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定。

第五条 鉴定标准分别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9]70号)、《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法(司)[1990]6号)、《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GA35-9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的,办案单位或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失明新鉴定。

第七条 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结论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不同的,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更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部门提出复核,并以复核鉴定结论为准。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有错误准确的,可以直接受理鉴定,或责成办案单位重新鉴定。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鉴定以及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或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的,按照《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所作的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办案依据。

第十三条 相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联合国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它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后者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并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尽速予以批准,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该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立即通知每一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应受其约束。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