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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2 23:0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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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西医结合是在我国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的医疗卫生保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西医结合充分吸收两种医学特长,并使之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对继承发展中医药学,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促进我国医学和世界医学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中西医结合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我国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到目前,我国中西医结合机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体系正在形成,中西医结合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中西医结合学术活动日益活跃,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西医结合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西医结合事业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优势和特色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人才培养体系还不够健全,理论、临床及方法学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二)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完善中西医结合技术标准规范,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二、加强中西医结合医疗基地建设,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

  (三)进一步优化中西医结合医疗资源配置。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调整卫生资源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省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成为区域性医疗中心之一,尚未建立省级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或改建)一所省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科、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向中西医结合医院方向发展。鼓励和支持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间,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

  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要以系统掌握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与技能的中西医结合人员为主体,设置及装备条件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条件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设立研究机构,加强临床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工作,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医结合医院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内涵建设,逐步形成自身特色与优势。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要全面开展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综合性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在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同时,逐步形成若干中西医结合优势学科或技术中心;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室要突出重点,逐步形成特色与优势。要强化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的质量管理,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积极做好成果推广工作。

  重视和加强中西医结合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已有的27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项目建设,巩固各级中西医结合专科项目建设成果,在全国逐步形成专业覆盖面广、地区分布合理、专科优势互补、运行机制良好、规模效益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专科基地,发挥其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使其成为全国中西医结合医疗及临床科研技术中心。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深入开展人事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方面改革。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积极利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确保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工作绩效,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府举办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特别是二级以上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双向转诊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六)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中西医结合是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具有特色和优势。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中,开展中西医结合传染病医院建设,使其成为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基地、研究基地及人员培训基地;鼓励在地级以上传染病医院设立中西医结合科和中西医结合病房,保证传染病患者能直接得到中西医结合治疗;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科室应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建设,不断提高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中西医结合队伍

  (七)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和卫生教育资源,加强中西医结合继续教育。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高等医学院校,举办不同层次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研究班,鼓励西医人员离职学习中医,使各级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的中西医结合医生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是中西医结合专科人才培训中心,应承担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各省级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专科要积极创造条件,承担起本地区中西医结合骨干人才的培训工作。

  积极举办国家级中西医结合继续教育项目。不断完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内容、标准,鼓励和吸引更多有志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人员充实到中西医结合队伍中去。

  在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中,要培养中西医结合人员坚持实践第一的精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中西医结合的最佳途径。中西医结合人员应加强与中医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促进多学科的相互融合,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促进和完善中西医结合学历教育,扩大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规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办好7年制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争取开办长学制中西医结合专业教育,适当增加中西医结合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数量,根据需要力争在3年内使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的招生数量有较大增加。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联合举办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班。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中西医结合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不同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要求和培训目标,组织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专家编写好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用书。有计划地开展中西医结合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九)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要充分发挥老一辈中西医结合专家的"传、帮、带"作用,促进年轻一代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鼓励老中西医结合专家通过师承形式培养学术继承人,加速中西医结合临床人才的成长。到"十五"期末,国家有计划地培养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25名、技术骨干200名和高级管理人才100名。

  (十)各地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有计划地选拔一批具有较好中医理论和临床基础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知识培训,提高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治水平,更好地发挥中西医结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作用。

  四、加快中西医结合科技进步,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十一)积极利用现代科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继承发展祖国传统医学的特色和优势,以临床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为核心,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相结合,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进一步完善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思路、方法,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十二)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重点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要在总结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诊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诊断标准,优化治疗方案,完善疗效评价体系,使局部的诊疗优势成为整体优势;要选准优势病种,探索新方法、新技术、新方案和新药物,不断有所突破。要加强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以27个国家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为基础,有计划开展单病种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要进行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律的系统研究,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的理论框架和诊疗体系。

  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要面向临床,重点是揭示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作用规律和疗效机理,为疾病的防治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要深入开展中医"证"与"治则治法"的现代研究、中药方剂配伍规律及方药效用物质基础的研究以及中医诊断客观化的现代研究等,推动中西医结合在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

  (十三)深化中西医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中西医结合科研机构建设。保持科研队伍的相对稳定,抓好重点研究室的规划和建设,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与物质保障。鼓励中西医结合研究机构、医疗机构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生产单位的技术合作,增强科技发展的活力与后劲。

  (十四)加强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的管理。科研项目的管理要实行课题制,重大攻关项目要突出首席专家的作用。对已经完成的科研项目,要及时总结,进行技术推广。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应成立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设计、评价中心,以承担区域性技术咨询与评估工作。鼓励按照GCP的标准,开展大样本、多中心、高标准的临床科研协作攻关。

  各地应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法,认真总结老一辈中西医结合专家的学术思想和典型经验,同时,注意跟踪国际上医学和生命科学发展的新动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为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提供新的借鉴。

  五、加强中西医结合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加强中西医结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总结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做法,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具有中西医结合特点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研究各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促进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六)推进中西医结合信息化进程。加快信息技术在中西医结合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中西医结合信息技术、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数据库建设,构建中西医结合信息网络,为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开发、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支持。

  (十七)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中西医结合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建立国家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的正常渠道,鼓励各中西医结合医疗、研究机构与国外学术机构建立比较固定的合作关系,加强中西医结合人员交流,促进设立中西医结合对外科技合作项目。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扩大中西医结合在世界范围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中西医结合事业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中西医结合作为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责,加强对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领导,安排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和实施中医药工作方案时,充实完善中西医结合工作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西医结合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九)加强中西医结合政策研究,为中西医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有利于中西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对西医人员离职、在职学习中医,在职称晋升、待遇等方面应有相应的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科研机构中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学术团体在引导学术发展、促进学术交流、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加强对中西医结合的投入,为中西医结合发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各地在争取政府增加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中西医结合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各级中西医结合机构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效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 79号),设置嘉兴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体育行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负责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重大体育竞赛工作的规划、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有关体育市场行政许可应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其执法工作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基本建设规划。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育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体育产业处)
协助局领导搞好机关综合协调;负责草拟审核有关体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文稿,研究制定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局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体育职称评审、体育外事工作;负责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老干部、统战、信访、保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财务、统计、档案等党政事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制定体育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市级体育基本建设工作;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训练竞赛处
研究拟定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项目设置、重点布局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全市竞赛计划和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中小学体育竞赛及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裁判员管理、培训、考核及二级裁判员审批;负责全市运动员技术等级核准和审核;负责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纪录的审核公布;研究拟订全市体育科研、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科研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工作;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工作;配合省兴奋剂检查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和制定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规划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核准和审核,指导、协调和推动学校、农村、城市及社会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群众体育单项协会工作;组织协调传统项目学校及社会各类人群的单项竞赛,并组织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活动,普及推广《普通人群锻炼标准》,规划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业务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0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设立嘉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为相似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并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市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监督、指导市级体育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承担市级行业体协和全市县级以上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协调、培训等服务工作。按照其工作职责,核定人员编制3名,从嘉兴市游泳俱乐部划转2名,嘉兴市体育馆划转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嘉兴市游泳俱乐部人员编制调整为10名, 嘉兴市体育馆人员编制调整为11名。


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列主管部门、区人劳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厦门市人事局

                         二ОО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评委库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人事厅

  厦门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2]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简称评委库)是由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条 厦门市高级评委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厦门市中级评委库由厦门市各系列主管部门组建,报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第四条 厦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组建

  第五条 评委库按系列分设。为了加强专业化评审,具备条件的专业(学科),应按专业(学科)组建评委库。

  第六条 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和专业委员库构成。高级评委库人数应在60人以上,中级评委库人数应在3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5人以上。初级评委库人数应在2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3人以上。

  第七条 评委库组建要以专业化、社会化为原则,打破区域、系统、单位的界限;综合考虑评委的分布、专业涵盖面、评委的年龄、学历、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要素。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没有高级资格的系列除外);初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评委库委员的条件及推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能正确掌握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完成过多个项目(课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好、实践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按要求取得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党政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担任高级职务2年以上;

  (五)高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初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对一些学历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评委库委员的学历要求。

  第九条 评委库委员的产生。评委库委员可通过三种办法进行选拔:一是个人自荐;二是单位推荐;三是由评委库组建部门直接选拔。评委库委员人选应先填写《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相应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评委库。

  第四章 专业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条 专业评议组(简称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负责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由评委会做出终审表决。

  第十一条 专业组的产生。专业组会议召开前2天,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专业组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专业组组长由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在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选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厦门市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从本市相应级别和系列(专业)的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产生。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天,由评委库管理部门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数的委员组成评委会。先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再从专业委员库中抽取一定人数组成评委会。同时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评委会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未被抽到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评委会中同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评委会委员时,先从专业组委员中随机抽取2~3名委员作为评委会委员。

  第十四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顺序递补。评审会议或专业组会议因故推迟3天以上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或专业组委员。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及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专业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评审程序和政策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在评委会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六)当评审(议)对象是评委会(评议组)成员的亲属时,该评委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对评审、投票的全过程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二)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以及专业组和评委会的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三)召开评审(议)会议时,除市、区职改部门、系列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和1—2名会议记录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会议;

  (四)当评审(议)对象是工作人员的亲属时,该工作人员对评议、评审工作全过程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的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其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评审通过人员,如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评审规定、评审纪律的情况,其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批准确认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二)评委会委员违反职称评审政策、纪律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评委库管理

  第十九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内容是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委员、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报评委库批准机关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委库委员进行增补。评委库委员的增补按本文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报评委库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