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0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奖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50MW或以上机组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22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三)丙级
1.已获得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且全面组织建设过11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
2.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齐全。其中已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社会信誉好。
第九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全部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内容。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每三年核定一次。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申请升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等级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需向我国电力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二)近三年来的资产、债务、债权表、专业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三)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开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由电力行业监理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3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我们对《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深房租〔2009〕12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形成了《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联系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设专人负责受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且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负有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租赁当事人举报的,不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涉案房屋地址可确定;
(四)举报人能提供该案的基本违法事实且举报前该事实未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二)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四)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
(五)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
(六)违法转租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
(八)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
第六条 举报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登记。
经审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职能部门举报;经审查不属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经审查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登记,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回执后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凡接触举报人或者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信息。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为该宗举报案件应处罚款额的10%,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上月全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定。
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举报奖金拨付至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其通知并发放至举报人。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并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携带举报受理回执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本年度未使用的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经费。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举报人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获得相关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者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五)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的奖金回报的;
(六)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8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业经我局批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299.pdf
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0.pdf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33.pdf
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35.pdf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29.pdf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33.pdf
7、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24.pdf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
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WKB4-2000)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
7、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