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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时间:2024-05-19 06:5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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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1982年4月23日,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作如下解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指:
(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
(2)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 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
(3)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淮政〔 2005 〕7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 2003 〕 11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 2004 〕 11 号)同时废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政府去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目标,这是来之不易的。
会议指出,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定政策。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推进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维护农村稳定。要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学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稳步推进金融改革,继续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推进“费改税”。要继续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要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继续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要求,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会议指出,要继续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基本法施政,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要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认真做好各项对台工作,努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维护我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胜利推向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