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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等13个城市试运行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3:0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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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等13个城市试运行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上海等13个城市试运行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21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征求部分城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西安、郑州、长沙、南昌、厦门、深圳等13个城市作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点城市(各城市具体负责单位详见附件)。

  我部委托厦门市建设局组织开发、推荐使用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软件将于今年6月中旬开始在试点城市安装、调试和培训(已建立相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届时可根据提交数据的要求,调整、完善有关软件功能)。请各试点城市根据《关于选取部分城市作为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点城市的函》(建住房开函[2003]037号)的要求,抓紧配备有关设备,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联 系 人:吴旭彦

  联系电话:010—68393057

  传  真:010—68394297

  电子邮件:wuxuyan@mail.cin.gov.cn

  附件: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运行城市负责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城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试运行城市负责单位名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5期公报)

1961年6月4日
免去黄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1年7月19日
任命姚仲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1年7月25日
任命郝德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乔晓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