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1]20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证券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指令证券公司聘请有经验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并对内部控制评审过程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
三、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分为常规评审和非常规评审、全面评审和专项评审;可以单独进行评审,也可以结合年度报告审计进行评审。如果采用内部控制评审与年度报告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应当在会计报表检查之前为内部控制评审留出足够的时间,以确保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意见。
四、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并由证券公司及时转报中国证监会。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的范围、有关客户的背景资料、当前重大风险的说明、内部控制现状及控制效果不佳的原因说明、改进或整改方案以及相关附件(如组织结构图、详细的测试流程及其他凭证、图表和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中的改进或整改方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化解风险,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改进与完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出现违法违规和侵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故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内部控制评审的具体程序、费用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根据行业规定和惯例,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有证券业内部控制评审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稳定的评审工作小组,勤勉尽职地完成内部控制评审工作。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11-19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 规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高法院、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