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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和《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2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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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和《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和《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的通知


(宿政〔1999〕16号 1999年11月1日)


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评奖惩办法


为组织落实《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方案》(下称《方案》),切实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市农业新的跨越和突破,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内容
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组织领导、基地建设、市场建设、龙头企业建设以及结构调整总量五方面内容。


二、考评标准


(一)组织领导(基本分10分)
1、领导重视,成立由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真正起到组织协调作用,计3分。
2、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计3分。
3、结合县区实际,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相关政策、办法,计4分。


(二)基地建设(基本分30分)
1、《方案》中11项工程基地建设所涉及的县区,按照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完成区域种植、规模养殖计划,计20分。
2、落实区域种植、规模养殖年度计划并做到品种优良、种养规范、管理科学、典型突出,计10分。


(三)市场建设(基本分15分)
1、市场交易量、成交额保持上年水平,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市场基本设施齐全、规范、标准,计5分。
3、市场工商、保卫、金融、信息、运输等管理服务机构健全、配套规范,计5分。


(四)龙头企业建设(基本分15分)
1、销售收入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产品销售率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 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3、科技投入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年底资产保值增值率保持上年水平,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新创省级以上名牌,计3分。


(五)结构调整总量(基本分30分)
1、农业总产值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2、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3、粮经比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复种指数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2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农产品优质率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6、科技贡献率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7、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8、农民人均纯收入中一、二、三产业比例达到《方案》年度计划,计3分,一产比例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9、县区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计5分。


三、奖惩办法
1、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效益明显、成绩突出、位列第一的县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市政府向该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15万元整。
2、对组织领导不力、调整进展缓慢、考评最后一名的县区,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评程序
1、市委、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奖惩审议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验收、评审、奖惩的具体工作。
2、《方案》中11项工程列举的市场、龙头企业,每年初由所属县区各推荐一个参加选评。
本考评奖惩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十项优惠保障政策


为保证《宿州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贯彻实施,加快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项优惠保障政策。


一、宣传优惠政策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开设开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栏和专题节目,宣讲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知识、技术知识和产业政策,介绍先进典型经验,发布农副产品购销行情和信息;对名牌优质农副产品广告给予价格优惠等。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市及县区财政分别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与推广等项目所需贷款的贴息。
2、市及县区财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农业部门事业费的支出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3、选择一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争取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项目。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对乡村植保站、兽医站、配种站开展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免征营业税。植保站、兽医站、配种站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属于植保、疾病防治和配种项目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的种植、养殖专业户,已征收农业四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在农贸市场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农民进入城乡集市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工商部门3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中的市场管理费按成交额的1%征收。


四、信贷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所需贷款优先列入农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它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五、流通贸易优惠政策
1、市及县区全面开通水果、蔬菜、油料、棉花等大宗农副产品销售的“绿色通道”。
2、正确执行国家生猪购销政策,禁止把生猪定点屠宰变为行业垄断。允许跨区域销售生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个体户、私营企业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坚决制止向农民直接征收生猪屠宰税。
3、除国家规定的小麦优质品种外,农户及经批准的大型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到粮食市场采购饲料用粮,数量品种不限。
4、对出口创汇农副产品实行出口补贴。


六、价格保护优惠政策
1、对优质小麦、 水稻等粮食作物,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制定价格并敞开收购。
2、对新发展的名、特、新、优农产品,设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民因价格波动而影响收入的部分。


七、环境优惠政策
对名、特、新、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品种示范园、精品生产园和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龙头市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先进乡村等,实行市级挂牌保护。


八、信息服务优惠政策
1、政府投资建立健全农村经济信息网络,无偿为农民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行情、农副产品购销、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2、市及县区分层次培训农业科技人员,乡(镇)定期免费对农民开展培训。


九、农业保险优惠政策
市及县区政府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农业保险实行低收费高补偿。允许在受灾地区把上级财政拨款援助作为对农业保险保障使用。


十、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1、交通部门要加大投入,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建设;邮电部门要加快农村通讯建设步伐,农村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控制在500元以下,尽快降低通话使用费;供电部门要全面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切实降低农村电价,三年内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2、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和龙头交易市场、专业农协、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 济组织兴办服务实体所需土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用地定额、优先供给。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下同)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经营、利用、运输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次材、屑、溜、渣、末、灰,报废的机电产品、汽车、拖拉机、农机具、公共设施及废弃的金属生活用器皿、装饰品、家用电器等。
第四条 废旧金属实行归口收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是其职能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各项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三)检查指导废旧金属的回收、上交、串换、调剂和利用工作;
(四)对废旧金属的运输进行审批、审查;
(五)处理与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可持证进入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章 回收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 本市的废旧金属均由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回收、经营。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销售、加工、串换、协作或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
由各级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有收购权,没有销售权,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上交其所属回收单位。
第八条 凡新开办回收、经营、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利用废旧金属的个人(含代购点),均应持市(县)计划委员会批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治安管理登记证和有色金属定点许可证,再凭上述证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证件完备后,方可进行经营和利用活动。
第九条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应到指定的物资和供销部门的收购站点交售。收购站点对出售废旧金属的个人,应核查《居民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对人、证不相符或存在其他疑点的,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在接到主管部门上调废旧金属调拨单时,应到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由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回收单位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需计划外采购原材料时,须持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废旧金属调拨单》到指定的回收单位采购。需到外地采购的,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废旧金属回收单位必须执行省、市、县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含销售计划),确保重点企业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急需以废旧金属串换钢材时,应报请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其指定的回收单位统一串换。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江河上运输废旧金属的,必须持有市(县)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的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向外地运输废旧金属(含废旧金属加工成的锭、块、板等),应由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经铁路整车运输的,一律凭加盖有“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废旧金属运输专用章”的月份请车计划表办理托运。公路、内航和铁路零担运输,凭加盖有
“黑龙江省废旧金属零担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办理托运。
第十六条 市(县)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铁路、公路、交通、航运部门的货场,对其发运的废旧金属及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权限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进行的处罚,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全额上交市(县)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31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湘潭市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管理工作,规范生猪产品经营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07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猪产品经营交易的市场及经销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生产的鲜(冻)胴体、肉、头、蹄、脏器、骨、皮等及腊制肉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生猪产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冷冻库等)。
本办法所称集体伙食单位,是指使用生猪产品的宾馆、招待所、酒家、医院、各类学校、幼儿园、工地、厂矿、机关等单位食堂。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以生猪产品为原料进行分割加工、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体。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并负责指导、督促市城区市场建立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各县(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生猪产品流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其生猪产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本市场和单位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销售生猪产品执行“两章两票”制度。“两章”即白条肉应当加盖清晰可辨认的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票”即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票据和定点屠宰票据。
冷鲜肉经营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凡外来冷鲜肉(含散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应当送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市城区目前设在伟鸿食品有限公司,县(市)城区的由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定)接受查验,换取有效流通合格证明,并随货附带各种证照、证明、票据等备查,所有证照、证明、票据、清单等应当内容完整、清晰且能相互印证。
第八条 集体伙食单位和肉食加工厂,应当采购、使用和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准予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经销商索取定点屠宰肉品流通票据。
第九条 对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从源头至终端监管。依法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肉品加工厂、集体伙食单位等应与经销商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生猪产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肉品加工厂、集体伙食单位与生猪产品生产基地(含定点屠宰厂)、生猪产品加工厂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规模及地址、联系方式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严禁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生猪产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验生猪产品供货者及生猪产品安全的有效证明,留存相关票据、证明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批生猪产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和数量等内容;属批发业务的,须记录销售的时间、对象、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生猪产品退市制度。卫生、工商、畜牧水产、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生猪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予以登记。凡发现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严禁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 现场制作肉品、散装肉品及生鲜肉品销售的,应当具备保障肉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肉品安全标准。鼓励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现场制作生猪产品。生、熟生猪产品应分区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市场、集体伙食单位等巡查制度,依法对生猪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生猪产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生猪产品安全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与生猪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向商务、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41号)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市商务局受理举报和投诉电话为1231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58555225。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农业、畜牧水产、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生猪产品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销售、使用生猪产品的,由市、县商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牛、羊等其他家畜肉品流通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