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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08: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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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刻印章的;
(二)个体刻字业刻制公章的;
(三)承制单位留样或者仿制印章的;
(四)非定点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出版物的;
(五)擅自承印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出售铅字的。”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品;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个休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机动车辆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至1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仍断续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第三十八条。



1997年4月18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2005年1月27日 财法〔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做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孝感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72号令)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为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镇居民安居乐业,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基础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摆上

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落实和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各地要重点推动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推进乡镇机关及其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成立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单位设立之目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改制、

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要限期续建续缴;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有困难的,可分步推行,逐步扩大参建范围。要足额落实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要按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要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根据本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积极引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消费。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促进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消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资金有困难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要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加大资金营运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贷款实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源头;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全面清理回收住房公积金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在2009年底前全部收回。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回收责任人,列出明细,逐笔清收。凡是由各级政府批准单位、项目贷款和挪用的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对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发展动向,研究发展策略,分析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全面指导、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市场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结算业务汇路通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