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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网间交易报文验证代码(MAC)的算法(试行)

时间:2024-07-11 21:0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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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网间交易报文验证代码(MAC)的算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网间交易报文验证代码(MAC)的算法(试行)
建设银行



本算法等同采用ISO9807和ISO8731-1。
一、主题内容
报文验证代码字段是在报文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对报文始发源和内容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的字段。由所有位元表的最后位元,即比特位第64位或128位表示。建设银行业务网间交易中报文验证代码(MAC),遵照ISO9807《银行业务及其相关金融服务——报文验证要求》
的要求,采用ISO8731-1《银行业务——已核准的报文验证算法第一部分DEA》产生。
二、应用指南
根据ISO8731-1中4.2认证元的要求和建设银行网间交易格式的定义,建设银行业务网间交易格式中参加MAC验证的数据应包括ISO9807附录D“认证元选择指南”所确定的内容。
三、ISO9807《银行业务及其相关金融服务——报文验证要求》
0.简介
报文验证码(MAC)可用于认证在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传递的报文的出处和内容。发送者产生MAC并将其与相关报文一同传输。
该国际标准使那些希望在零售银行业环境中实现报文认证的机构能够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并且对不同的实现方法之间提供便利的相互协作。
报文验证码是一个数据域,可用于验证报文的真实性。它或者由整条报文产生,或者由报文中那些需要保护以防偶然或故意篡改的特定数据元产生。
本国际标准属于描述零售银行业务环境中安全要求的系列标准。与之相关的另一系列标准描述了批发银行业务环境中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的要求与ISO8730相兼容,并均与ISO8731有着紧密的联系,ISO8731描述了已批准的用于报文认证的算法。
1.适用范围
该标准描述了用于保护零售银行业务报文完整性和用于证实报文来源的一系列规程,并且描述了已批准的用于零售银行业务报文认证算法。
尽管通信双方有必要采用同一数据表示方法,标准中并未定义数据表示规则,而且认证过程也与传输过程相互独立。
附录A给出了已批准的报文验证码(MAC)算法清单,附录B则描述了算法加入标准的核准过程,附录C提供关于防止穷举法确定密钥的方法。
附录D在如何挑选认证元上给予指导,附录E提供有关防止由发方或收方引起的内部欺骗(例如收方伪造报文验证码)的一般信息,附录F描述了产生伪随机密钥的方法,附录G提供一些参考书目。
本国际标准不提供:
a)为防止报文非授权泄露而进行的加密;以及
b)有意或无意的报文丢失或重复的防范。
该标准适用于负责实现零售银行业务环境中报文认证的机构。
2.规范参考
以下标准包含的条款通过本国际标准的引用,构成本国际标准的条款。在其发布之时,所注明的版本有效。所有标准都可能再修订,所以鼓励基于本国际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调查应用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IEC和ISO的成员保持对当前有效的国际标准的注册。
ISO8730:1990,银行业务——报文认证要求(批发)。
ISO8731——1:1987,银行业务——已核准的报文认证算法——第一部分:DEA。
ISO8731——2:1997,银行业务——已核准的报文认证算法——第二部分:报文认证器算法。
3.术语
本国际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算法(algorithm):一个用于计算的特定数学过程。
3.2 认证(authentication):为了确保数据完整性并提供数据来源认证而在收发双方间使用的一个过程。
3.3 认证算法(authentication algorithm):使用认证密钥、一个或多个认证元完成认证的算法。
3.4 认证元(authentication element):将由认证保护的一个报文元。
3.5 认证密钥(authentication key):用于认证的加密密钥。
3.6 加密密钥(cryptographic key):完成证实、认证、加密或解密并被某一算法使用的一个参数。
3.7 密钥有效期(cryptoperiod):某一特定密钥被授权可用的一段时间,或给定系统密钥保持有效的一段时间。
3.8 加密(encipherment):将可读的明文转换为不可读的密文的过程,以确保安全性或私有性。
3.9 报文认证码(MAC)(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在收发方之间传递的报文中,用于证实报文源和部分或全部报文内容。该码为一个协定计算结果。
3.10 报文元(message element):为特定目的而指定的一串连续字符。
3.11 接收者(receiver):接收报文的一方。
3.12 发送者(sender):负责且有权发送报文的一方。
4.报文认证过程
4.1 认证密钥
认证密钥是供认证算法使用、保密的加密密钥,发方和收方应事先互相交换并确定。密钥必须是随机或伪随机产生的(见附录F)。用于报文认证的密钥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而且应加以保护,以防泄漏给非授权方。
4.2 认证元
收发双方协定应包括在MAC的运算中的报文元,以防欺骗性更改。
注:
1.建议所有报文元加入MAC计算;
2.MAC计算中可包括不发送元素。
MAC的计算中应忽略用于传输目的的头、尾报文信息。
4.3 MAC长度
MAC的长度应为32比特。
4.4 MAC生成
认证算法使用认证密钥和认证元,应依照收发双方协定的某一已批准认证算法的要求生成MAC。
注:
3.已批准认证算法清单见附录A。
4.生成MAC后,若改变认证元或其表示的序列顺序,将导致认证失败。
4.5 MAC的放置
MAC应放于:
a)报文中为MAC指定的域;或者
b)如果没有MAC指定域,附加在报文的数据部分的尾部。
若为了传输目的,分配的域大于32比特,则MAC应在该域内以左对齐放置。
5.MAC的验证
为了验证含有MAC报文的完整性,接收者采用4.4中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一个MAC(参考MAC),计算时应以与发方相同的顺序使用相同数据、相同认证密钥和相同的认证算法。收到的MAC域不应包括在参考MAC的计算中。
将参考MAC与收到的MAC进行比较,若完全相同,则认证元的完整性以及报文来源的正确性得到证实。
6.认证算法的核准过程
在一个认证算法被批准加入附录A以前,该算法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a)该算法应提供附录A中已有算法所没有的功能。例如,适用于一个不同的操作环境,或可显著减少实现或操作费用,或可提供更高级别的保护。
b)对所宣称功能有足够的把握。
附录略。



1995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94年5月12日的决定:
一、免去朱训的地质矿产部部长职务。
任命宋瑞祥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二、免去艾知生的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职务。
任命孙家正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三、免去吕培俭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
任命郭振乾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经费,可以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后,方可从事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时,应当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

第七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监测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方式,收集、整理价格监测资料,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变化趋势。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地区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确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其价格能够反映当地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具备价格数据归集、传送手段;

(四)符合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放证书或者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对不再承担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者标志牌。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向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监测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价格监测资料真实、准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及时、准确、全面,并且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不得对外公布。

价格监测资料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将价格监测资料用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目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价格监测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