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国家计委 物资部 建设部 等
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铝的消费量越来越大。尽管六年来我国铝产量以平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每年还要进口大量铝锭,但仍然满足不了国家重要行业的用铝需要,供求矛盾日益加剧。与此同时,在铝的消费结构上却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近
一个时期,国内在建筑用铝门窗、室内、外装修、商店铺面及柜台方面兴起了一股铝装饰热,使铝型材生产企业大量盲目发展,达到二百一十四家,年综合配套生产能力二十二万吨;制造、组装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企业已超过一千家。建筑用铝门窗等制品消耗铝占全国产量的比重由一九八
五年的3%增长到一九八八年的11%。这种增长势头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铝材供应的矛盾,严重影响电力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所需铝的供应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而且把铝的消费引到了不适当的方向,这是不符合我国目前国力、国情的。最近,《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
定》中明确规定,对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生产和建设要严格加以限制。为贯彻这一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任何部门、单位和地区(包括乡镇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包括柜台和桌椅等,下同)的生产能力和厂点,包括不再批准利用“三资”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禁止引进铝型材及铝门窗的生产线、单体设备;所有在建、改造的有关
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取消立项。各级计经委、建委(建设厅)、银行、工商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现有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企业(包括军转民企业)要加以限制和压缩。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材料落实情况、技术经济水平、产品质量等条件,择优定点,在定点范围内核发生产许可证,保留少数定点厂家生产,并鼓励其从事“
两头在外”的生产经营。对生产出口铝门窗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要按照“两头在外”的原则,所需铝原料必须进口解决,不得在国内采购;原料进口及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各级政府要对非定点生产铝门窗等的企业根
据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
三、对非定点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物资部门不再供应铝锭和铝型材(不论是计划内、计划外还是进口铝材);对定点企业也要适当核减原材料的供应基数,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和人民生活必须品的用铝需要。
四、各地计委(计经委)、经委、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今后凡是违反规定擅自生产者,一经查出,要没收生产的铝门窗等产品及其铝材料并上交当地物资部门处理,其所得款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使用。
(1)今后凡国家批准的涉外饭店、国际机场和特定场所(允许使用的场所附后)等要凭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定点生产厂订货,定点厂一律凭批准的文件供货。
(2)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银行、文化、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街道铺面,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进行室内、外建筑和装修。涉外饭店等在铝门窗、铝装修品的使用上也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能少用的尽量少用,能不用的坚决不
用。
六、为有效控制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生产和消费,对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单位开征特别消费税,具体税率及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
七、对不允许使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场所,设计部门不予设计,财务部门在其工程预算中不予列支,施工及装修部门在建设中对带有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部分不予施工。对违反规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从通知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