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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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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是关系民政事业全局发展的大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开放,促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同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部署研究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通知》(计规划〔1994〕515号)的要求,我部从去年下半年起,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开展了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纲要的研究工作。为了统一安排和指导全国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的制定工作,现将编制计划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中长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重点,总结“八五”期间发展民政事业的经验,研究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发展道路,提出全面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举措,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
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201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
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十次民政会议已经有了宏伟的蓝图,各地也基本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将通过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加以实施。到2010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这次规划工程中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2010年发展目标的确定,要从各地
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判断本地区民政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估量民政事业已有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增长的潜力,既考虑各种有利因素,又客观地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民政部门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盘子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变民政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以下几个问题,请认真研究:


1、如何依法保障优抚救济对象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改善。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相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2、进入下一个世纪,我国人口将老龄化,迫切需要构筑“夕阳工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等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服务社会化的进程将逐步加快。同时,人民生活步入小康,人们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在城镇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社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
有所济、难有所帮。
4、筹措资金更新改造民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消灭危房,使之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特别应重点改造烈士陵园,使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
5、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民政事业,推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6、重视民政系统的科技进步,加速民政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加快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
改革是发展民政事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改革步伐。要认真研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随之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的问题,以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
度,深化救灾工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改革,并兼顾社会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项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研究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
三、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的方法
(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研究制定中长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调查和预测,掌握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对生活权益的基本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作出规划,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
(二)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改革开放以来,民政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工作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在制定规划时首先要认真地调查和研究,分析和总结民政总项业务的现状和经验,提出进一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方案和方针政策,并对各种方案和政策进行
反复论证和比较,选择和研究最佳的方案和政策。
(三)突出重点,简繁得当。从时间跨度看,重点放在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的制定上,对下个世纪前十年的规划提出一个轮廓构想,确定战略目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总体规划可以只对事业发展提出一个大的框架;专项规划则需提出具体操作和实施的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要成立规划编制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制定工作。规划编制小组,组长建议由主管计财工作的厅(局)长担任,计财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业务处参与。请各地民政部门在规划
工作的人员安排、组织和经费保障上,给以必要的支持。
(五)在规划制定时,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有关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于9月底前将规划纲要(草案)报部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当地计委。
附:一、民政事业发展计划表(略)
二、民政计划指标解释

民政计划指标解释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投保人数:指期末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金的人员。
2、积累资金:指期末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帐面余额。
二、社会救济
1、城镇贫困户救助率:指城镇户口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城镇贫困户救济含失业职工社会救济计算公式:
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
城镇贫困户救助率=-----------×100%
城镇贫困人口数
2、农村贫困户救助率:指农村贫困户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比例。计算公式:
国家和社会救助人数
农村贫困户救助率=-----------×100%
农村贫困人口数
3、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国家和社会赡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生活费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生活费标准
三、社会福利
1、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指期末优抚单位、国有福利院、敬老院、收容遣送站的实际收养能力。
2、床位利用率:指期内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年平均使用率。计算公式:
当年收养对象在院总人天数
床位利用率=--------------×100%
当年平均床位数
3、乡镇敬老院覆盖率:指有敬老院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有敬老院的乡镇数
乡镇敬老院覆盖率=-----------×100%
乡镇总数
4、社区服务中心:指居民服务业中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社会服务和活动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1)以非盈利为主要目的,从事社区服务项目,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2)有一定的工作和活动
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
5、老年公寓,指从事颐养自费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单位。(1)以非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赡养、照顾老年人生活服务项目;(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4)是独立核算单位。
6、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值:指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生产过程的产出价值扣除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余额。
四、优抚安置
1、扶恤标准提高率:指期内烈属(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国家抚恤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报告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抚恤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烈属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基期伤残抚恤标准×基期抚恤人数
2、复退军人补助标准提高率:指期内复退军人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计算公式:
报告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报告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补助标准提高率=(---------------------- -1)×100%
基期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基期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基期补助人数
3、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
五、殡仪服务
1、火化率:指殡仪火化的遗体占死亡人口比例。计算公式:
火化遗体数
火化率=---------×100%
死亡人口数
2、殡仪馆: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遗体火化、骨灾寄存以及其他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
3、公墓: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集中处理骨灰或遗体土葬服务的单位。
六、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彩票销售额:指期内社会福利彩票销售总量。



1995年7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1)23号
1991年5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林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乡村林场,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贫困地区治穷致富。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发展乡村林场当作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抓出成效。

(此件以至乡镇)

晋城市乡村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林业部《关于加强乡村林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乡村林场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理顺各种关系,维护乡村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林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林场主要指乡(镇)、村、组办的集体林场,也包括由各种所有制成份,通过各种形式联合起来办的合作林场、股份林场、联营林场、联户林场等。

第三条 乡村林场是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为主的基层生产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 林场必须认真执行党和画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方针,坚持依托集体经济、推广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造、护、用相结合,逐步实现以林养林。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五条 乡村林场的林权和土地所有权归办场单位集体所有。联办林场建场后新增林地和森林蓄积量增值部分归各联办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并由联办机构行施所有权。乡村林场的山林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荒山使用证、林权证和树权证。

第六条 乡村林场的森林、树木以及荒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无偿或变相侵占。

国家或乡村建设需征用乡村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土地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林场支付土地及其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设施、水利设施、防护设施等)的损失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乡村林场由办场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办场单位为主。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乡村林场的生产管理工作,乡村林场比重较大的县(区)可在林业局内设林场管理股。

第九条 乡镇的林场的建立、撤消、迁址、更名等变更均须由办场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区)编委批准。村级林场有关事宜,则由县(区)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乡村林场要认真搞好长远发展规划及编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报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林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林场在实施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造林任务,提高造林质量。

第十三条 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批准的采伐设计和采伐证规定,搞好森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作业,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生长量。

第十四条 大力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杜绝偷砍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发生。

第十五条 开展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推广科学技术,实行集约经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林场的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和物质积累,壮大集体经济。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林场实行集体承包、场长负责制。场长按照承包合同和上级生产计划,对全场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乡村林场场长通过公开投标竞争产生,由办场单位任命、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条 乡村林场的副场长、技术员、会计及各作业区(点)负责人由场长提名,办场单位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 乡村林场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各项指标逐级分解到区、点、队、组以及每个场员头上,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实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乡村林场要克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现象,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办场单位、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三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对先进办场单位、乡村林场、服务单位以及成绩突出的场长、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办法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适当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非法侵占乡村林场的林木权益、未经批准在林场经营范围内毁林开矿采石、抢占林场宜林地,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实施<森林法>的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林场采伐林木后,没有按设计或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

一、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社队企业发展了,首先可以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可以壮大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经济,为农业机械化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能够为机械化所腾出来的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社员生活水平;还能够为人民公社将来由小集体发展到大集体、再由大集体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逐步创造条件。公社工业的大发展,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和工业品,加速我国工业的发展进程,又可以避免工业过分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弊病,是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方针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
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社队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厉行经济核算。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三、经营范围
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因地制宜举办林场、果园、茶场、蚕桑场、药材场、良种场、食用菌场、畜禽场、水产养殖场等。这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有宜垦荒地的,可以举办农场。
努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本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
努力办好农用工业。举办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在地方农机工业统一计划下,承担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腐植酸类肥料、细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等企业。
因地制宜地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举办沼气站、小煤矿、小铁矿、小有色及其它采矿业。举办砖瓦、石灰、沙石及小水泥等建筑材料业。有盐卤资源的地方,可办小盐场和盐化工。
大力发展动力工业。根据具体条件,举办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和坑口火电站。
有条件的地方,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利用工业边角余料、城乡废旧物资和废渣、废水、废气,根据市场需要和动力供应等条件,发展小化工、小五金、小冶炼、小百货等。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建筑队伍和运输装卸队伍,承担城乡基本建设和运输装卸的一定任务。
努力生产当地有资源或有技术条件生产的传统工艺品和出口产品。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逐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补偿贸易。
当地有需要的,可以举办缝纫、修理、旅店、饮食等服务行业。

四、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由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到一九八五年争取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农林牧渔生产建设、工业交通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制订发展社队企业的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公社。制订规划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在制订发展规划中,首先要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在调整中前进,在调整中整顿,争取尽快把社队企业调整好。要努力增加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生产,增加国内市场、外贸出口急需产品的生产。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过不了关和供销没有办法解决的企业,要在县革委会统一安排下,调整生产方向,或者合并、关厂。
新办企业,一定要经过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计划地布点和发展,避免盲目性。工商业企业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五、资金来源
(一)主要靠企业本身自力更生,增加积累。在开办的时候,或者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量的入股资金。
(二)地方各级革委会,应尽可能从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社队企业。
(三)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一般不得少于一半。这项投资及地方财政的投资,可以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和回收,再用于同一用途。
(四)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其中用于购买设备的,一般三年至五年还清。

六、所有制
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和其它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社队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原材料,不得向社队企业借款。要尊重社队企业的自主权。
不准把社队企业收归国有。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上收的企业,应予退还,职工待遇可以不变。
为了有利于合理布局、加强协作、提高质量、低降成本,应提倡联合办企业。公社与公社,大队与大队,公社与大队,可以联合办企业。工业企业,今后一般以公社为主兴办;或由县组织各公社联办,由县派干部领导,以县厂的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也可以试办县社联营企业,盈利按议定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包括以县厂形式出现的公社联营企业和县社联营企业,不得收归国有。
有关部门向社队企业收取各种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合理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要加以调整。

七、城市工业的产品扩散
城市工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参照社队可能承担的能力,可以有计划地把部分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
组织扩散时,要做好技术指导,有的可将专用设备和工具,作价转让。保持协作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不要中断。社队企业一定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双方要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对于协作件重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拟订办法统筹解决。
对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具备切实有效的防护和治理设施,才能下放。没有销路或已经淘汰的产品,不要下放。
城市工业闲置和更新下来的设备,适宜社队企业使用的,要合理作价转让,一次或分期付款。

八、加强产供销的计划性
社队企业是国民经济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计委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业部门,都要既管国营企业,又管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计划性,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
(一)人民公社制订社队企业的生产计划,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有的产品,有关部门提出生产计划,计委综合平衡,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有的产品,通过和订货单位订立合同,其生产计划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没有纳入计划而社会需要的产品,原材料和动力供应有来源的,人民公社可以自订计划生产。

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和加工的农副产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国家和地方用于这些方面的资金和物资,也由它管理和分配。地方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还可归口管理什么产品,由同级革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各级计委要汇总社队企业的总产值、总收入和用于农业建设及企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指标,列入各级的综合计划。
(二)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完成计划所必需的物资,由各级计委和安排生产部门按计划分配;专用设备,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供应。间接纳入计划的,社队企业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物资,由订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供应。
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必需的国家分配物资,必需自备的运输工具,由地方各级计委列上户头,统筹安排,国家计委给予必要的补助。地方回收的废次钢材和其它废旧物资,由地方计委拨出一定数量给社队企业使用。
社队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计划所需要的二、三类物资和劳保用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按物资管理体制,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供应,或由同级物资协作办公室调剂交流解决,也可以由社队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自行采购。
(三)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有关部门收购,双方订立产销合同。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订货单位按合同收购。自订计划生产的产品,和超过各级计划和合同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不统一调拨的,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组织销售,或由社队企业自行销售。当地如不收购,不得限制出境销售。
由国家调拨的产品,如果社队企业生产确有需要,经过批准可留下一定数量自用。
(四)社队企业因调入原材料、燃料、设备及销售产品申请运输,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积极安排,列入运输计划。
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代表社队企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产供销运的合同。

九、各行各业要积极扶持社队企业
各行各业必须把扶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制订规划,提出措施,为社队企业的大发展作出贡献。
计划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社队企业同国营企业各自发挥自己的优点,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各工业部门要把生产同类产品的社队工业,以及协作生产零部件的社队工业,当作得力助手,指导它有计划地发展,帮助提高技术,提供专用设备和必要的材料。社队工业能够承担生产任务的,国家不要建立新厂。
基本建设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建筑企业,统筹安排建筑任务,培训施工队伍,逐步用机械把它武装起来。
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运输装卸企业,并切实解决社队企业的物资运输。
商业、供销、外贸部门,要指导社队企业了解市场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并且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方面加以扶持。出口商品的外汇分成,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企业,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搞好会计辅导,帮助社队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并在开户结算方面提供方便。
农、林、水产部门应从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社队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林产品和渔产品的加工及综合利用。由农林部门归口的农用工业产品,要扶持社队工业进行生产。
科技、教育部门要帮助社队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交流科技情报。
劳动、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企业改进防尘、防毒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地质部门要积极帮助人民公社解决探矿中的问题,推动社队采矿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和合同管理,积极帮助协调产供销关系,保证合法经营。

十、价格政策和奖售补贴
社队企业要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收购的产品,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自销的产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以内,买卖双方议定价格。(注解:关于自销产品的价格问题,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应社队企业的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按国家调拨价或供应价,市场供应的成批原料按批发价。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某些产品的奖售、补贴和预购办法,要继续实行,保证兑现;凡应交给生产单位的奖售物资和补贴物款,经手部门和其它部门不许截扣。

十一、税收政策
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纳税,是社队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得拖欠和偷税漏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社队企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审查批准,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仍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财税字二十一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今后新办的,从开办起免税三年。其它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年至三年。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起,对这些地方的县、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目前经济条件仍很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需要比照以上办法免税的,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社队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征收。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交纳所得税,也按此执行。

十二、劳动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公社、大队同基本核算单位协商抽调,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逐步增加。企业不得私招乱雇,不许安插私人。
社队企业的劳动报酬,应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工资制。属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人员,应实行工资制。技术高、贡献大的企业人员,由企业发给本人技术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对保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或个人,可适当给予物质鼓励。男女要同工同酬。
对从事高温、井下、高空作业,从事有害作业和特重体力劳动,以及不能回家吃饭的企业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某些工种需要口粮补助的,从集体提留的劳动补助粮中解决。
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劳动报酬,一般应当略高于生产队的分配水平,尽量不要使富队吃亏。要按时结算,保证兑现。暂时无收入的企业,付出劳动报酬有困难的,由公社或大队从其它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偿付,也可以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
社队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关心企业人员的健康,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发生因公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和调查,严肃处理。对因公负伤和有职业病的人员要给予治疗,残废的应给予生活补助,死亡的应抚恤遗属。
要搞好环境保护。新办企业不要污染环境,已办的要努力消除污染,问题严重的要限期解决。
按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六十六号文件,原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后,其职工的工资、口粮、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划归前的原规定执行。

十三、利润的使用
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公社批准,严禁领导人任意批条动用。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外,主要应当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和支援穷队。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社员或举办社队福利事业。不准挥霍浪费,不准请客送礼。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企业,可留给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基金。

十四、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加强计划管理。依靠群众制订各项计划,定期检查,保证完成。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规定和考核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加强劳动管理。合理组织劳动力,实行定额管理,建立由专业小组或专人负责的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明纪律,奖惩分明。
加强技术管理,建立技术责任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订操作规程。要通过定期考核,对企业人员评定技术等级,授予技术职称。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要按品种、规格、质量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争取产品质量赶上或超过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计产值。
加强物资管理。原材料、物料的消耗要有定额,出入库要健全手续。对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养,定期检修。非正常损失,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核定流动资金,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采矿业要提取技术改造基金。要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社队企业的收入、开支情况,要定期公布,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社队企业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挖掘生产潜力,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水平。对于技术革新有贡献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矿山技术改造基金,应有计划地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余额存入银行,不得挪作别用。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逐步改变其生产面貌。有条件的可利用外汇分成,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要加强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技术训练,把社队企业办成提高农村科学文化水平的学校。

十六、整顿企业
今明两年,要认真整顿好社队企业。整顿要以生产为中心,主要是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合理的生产秩序,为大发展打好基础。
要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及全体企业人员密切结合,开展合理化建议,整顿好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理财制度,反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要教育干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学习经济管理,坚持政治思想工作,带头遵守制度和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整顿,确立民主选举干部的制度,配备好领导班子。企业领导干部应由本企业人员选举,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国家干部被分派到公社联营厂工作的,仍按国家干部待遇不变,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样要经过选举和批准。
以后要经常检查工作、总结经验,随时解决问题,使社队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
社队企业有广阔的发展前途,涉及面又很广,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农业部设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及国家物资总局用于社队企业的投资、物资及设备,专列户头,由该局直接经营。省、县两级设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地区设相应的机构。人民公社要有专人管理社队企业。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设专管社队企业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社队企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和执行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管好归口产品和分配给社队企业的物资、资金,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疏通产供销渠道,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广新技术,总结交流经验。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要力求精干,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会,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其任务是组织生产,交流经济情报,沟通产供销渠道,组织协作,做好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其人员开支,在收取的手续费中解决。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

十八、加强领导
社队企业正在日新月异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各级领导要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其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




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社队企业的政治工作,动员群众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争当先进企业,争当劳动模范。要建立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青年团的助手作用。
各级领导必须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发扬愚公移出的精神,长期坚持下去,加倍努力工作,尽快把光明灿烂的希望变为现实。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