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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17 21:5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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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9号
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配合,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我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劳动力调查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市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享受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可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一人或多人用血总量不超过献血总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不享受免费用血。

第五条 报销机采成分血费用只限于机采成分无偿献血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每个机采人份相当于2个单位红细胞血量的权利。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的免费用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应先向就诊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持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郴州市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用血费用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就诊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有医生和配血者签名、血袋条码、交叉配血日期)复印件、就诊医院用血证明(内容包括用血者姓名、用血日期、住院诊断、用血量、品种、血袋条码识别号码、经治医生和护士签名并加盖医院业务专用公章)和用血费原始发票(由就诊医院单独出具)办理报销手续。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报销用血费用,应当凭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就诊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用血证明和用血费原始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免费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标准:
(一)非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时,按郴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血价格计算(供血价格指郴州市中心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血液价格)。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时,须携带承报医疗费用部门注有报销比例的用血发票复印件,其自负部分按郴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血价格计算报销。

 第八条 郴州市献血办公室要严格审查,认真做好还血兑现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提供假证明、骗取血费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