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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0: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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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城市供水是保证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之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计划、节约用水工作,保证我市生产建设与人民生活合理用水的需要,缓和供水紧张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国家计委、经委、建委、财政部、城
建总局(80)城发公字200号文,与经能(81)342号文“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生产上使用自来水的工厂企业,都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节水措施,按用水车间或设备安装计量水表,按产品产量或产值核定用水定额,建立耗水考核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兼职管水员做好用水定额管理与节水工作。
第二条:凡月用自来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实行计划用水,按产品产量或产值的合理耗水定额。参照上一年同期用水情况与节约用水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计划,于用水期前一个月,分别送交各主管局(或公司)和供水部门,经平衡核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条:供水部门根据供水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全市生产、生活用水的平衡情况,于用水期前半个月,向各主管局(公司)提出该系统实行计划用水年度和分月供水总量的计划。各主管局(公司)在不超过计划供水总量范围内,根据本系统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用水计划下达至所属企业
,(必要时,有权在总供水量范围内,对所属企业的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同时将用水安排计划一份,于用水期前五天送回供水部门。
第四条:凡月排放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回收利用,做到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争取在三年内重复利用率达50%以上,以达到合理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污染。
第五条: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厂企业,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提出节水措施,确定用水定额;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必须建设循环用水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供水部门可不予供水。
第六条:今后一切部门、单位建设职工宿舍(包括房管部门建、管的住宅),从设计到施工原则上要求按户装设水表,供水部门按门牌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用水包费制或包干制。
第七条:鼓浪屿的用水,在海底管道的配套工程竣工、投产之前,生活用水仍必须实行定时定点供应,生产用水原则上仍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设法解决。
第八条:为有利促进用水的计划管理,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凡超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二至五倍收费(超计划10%以内,按水价的二倍收费;超计划11~15%,按水价三倍收费;超计划16~20%,按水价四倍收费,超计划21%以上,按水价五倍收费)。加价费用应从
工厂企业生产基金中支付。
凡计划节约用水搞得有成绩的工厂企业,可从节约部分的水费中提取20~30%,奖励节水有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九条:供水部门要克服困难,精心安排,力求保证城市生活与生产的正常供水。如因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供水减压中断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如工厂企业生产用水突破计划用水指标较大,影响供水管网的正常负荷与居民生活用水,供水部门可采取措施控制其用水量,以保证正常的生活用水。为力求避免或减少损失,供水、用水单位之间应密切联系,事前互通情况,以便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为适应生产、生活用水不断增长的需要,保证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凡工厂企业要求新装或改大供水管道,应按管径流量每吨水150元向供水部门缴纳管网改善费,以改善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对工厂企业缴纳的超计划用水的水费和管网改善费,应作为改善供水设施的专用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由市节水办公室(设在市自来水公司)、经委、建委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桂法(经)字第4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发放和回收财政支农周转金而签订借款合同,是财政部门对这种财政资金进行管理而自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对这种管理中所引起的纠纷,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对这种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告知原告这种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行解决为宜,并说明人民法院目前受理这类案件还无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
为深入开展粮食创高产活动,促进我省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对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奖标准
全年播种水稻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完成市下达的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面积,水稻年亩产达到1000公斤以上(即全年水稻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
二、申报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全市开展创吨谷县活动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填报达标县(市、区)粮食、水稻面积和产量完成情况表(以统计年报数为准,加盖统计局印),一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三、奖励标准
对上年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政府,由省发给奖金10万元;连续3年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吨谷县”光荣称号,发给铭牌一面,奖金20万元,并通报表扬。
上年已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当年采取和落实了多种得力措施,以实现吨谷县计划,后因遭受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全县水稻受灾面积达20%以上,绝收面积达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年底前由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灾情报告一式三份),经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气象局、省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当年可不列入评奖。次年再达到吨谷标准的,仍视作连续达标。
四、明确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省确定的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创吨谷县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填报的情况和数据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县(市、区)要保留各乡镇、管理区和村民小组的分级统计数据,省农业厅、统计局将
对申报吨谷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1996年起实行,由省农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