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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3 07:4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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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法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收费票据的印制(监制)、核发、缴销、稽查和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立项审批、发放许可证、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和年度审验、稽查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将办理收费的申请报告、收费依据等有关资料,同时报财政、物价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发给《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收费的单位需要设置新的收费项目,须持收费立项申请表、收费立项依据、制定收费标准依据等有关资料同时报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九条 已经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须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在办完收费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准购簿。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凭票据准购簿领取收费据。
收费单位每次领取票据前均需填报“收费票据前期使用情况表”,经财政部门审核,鉴定领购册数后,方可领取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统一票据式样由省财政部门制定;专用票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式样,报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有“辽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检印,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期间,遇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收费,并于10日内向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退回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存根。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和存根,不得擅自毁损。收费票据和存根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三章 收费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收费单位必须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按规定上缴(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应按国家规定分批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已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单位所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暂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必须选择一个银行开户,立“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帐户。收费收入应全部存到“收入户”中,“支出户”的用款来源只能是同级财政拨款。
财政部门将各“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收入存交财政专户的业务,委托给各专业银行办理。每月25日止,各收费单位收入户只留1000元余额,其余资金由专业银行一次性全部划转到财政专户集中储存。
第十八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填制《月份用款计划审批表》,向财政部门上报下月份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审批额度填制《预算拨款书》送交开户银行及时拨款。
第十九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新开帐户时必须到财政部门填报《新开帐户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银行同意后,方准许另建新户。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以及事业性支出,编入本单位的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
,报同级财政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事业性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以及事业性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颁发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征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在固定收费场所,应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收费应出示执行收费公务的证明。
凡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并应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组织力量重点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举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队伍,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票据、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行政性收费及时入库,事业性收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依法对财政、物价及各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
(五)收费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将收费收入改变用途的;
(七)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规定的;
(八)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九)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和出示执行收费公务证明收费的;
(十一)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
(十二)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的;
(十三)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的;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及县(市)、区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4年7月1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凡在1998年1月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试行办法》。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不适用《试行办法》。
本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和参照《试行办法》实施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和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被拆迁人,均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实施,不得突破。拆迁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化安置款。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文号:人机党〔2006〕32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党组织:



日前,《江泽民文选》已经出版发行。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专门作出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我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开创人事人才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机关党委与人事教育司研究制定了《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经部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动我部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深入开展。



机关党委



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学习内容

  

学习《江泽民文选》一至三卷,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自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和观点,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的本领。



各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把握重点,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江泽民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方面论述的学习。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在短时间内初步掌握《江泽民文选》的基本精神,我们从《江泽民文选》中精选了56篇主要篇目(见附件),作为各单位重点学习和研读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深化对党的建设和人事人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增强做好人事人才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学习安排



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是我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既要有长远的学习计划,又要有近期的学习安排。为推动和促进我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深入地学习,部党组决定于8月下旬至10月底,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部范围内集中开展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此次活动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研讨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司两级中心组学习。8月25日,部党组中心组组织一次学习研讨,扩大到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柏林部长讲话并作动员。在此基础上,部党组中心组适时再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各司级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研讨。集中学习活动结束前,中心组学习不少于两次。



(二)专题辅导和培训。8月底或9月上旬,机关党委会同人教司举办一次双月报告会,对全部党员干部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专题辅导。选派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等有关班次的培训。部内举办的培训班都要将《江泽民文选》纳入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10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研读原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8月28日至9月24日,完成第一卷2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9月25日至10月15日,完成第二卷13篇重要著作的学习;10月16日至10月31日,完成第三卷17篇重要著作的学习。各单位每周至少要安排半天的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机关党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简报、内网、专栏等载体,专题反映各单位组织开展学习的情况,刊载学习心得和体会文章,总结各单位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各单位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司级单位党组织抓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司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协助抓,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计划。要搞好学习动员,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定要求上来,统一到部党组的安排部署上来。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联系实际学习。学习《江泽民文选》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与学习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厅局长会议精神及下半年柏林部长在部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第二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巩固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部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的完成,推动机关自身建设跃上新的台阶。



(三)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江泽民文选》,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深入研讨,带头联系实际思考问题,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获,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



(四)要正确处理学习活动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关系。当前,我部各项业务工作繁重。各单位在认真抓好学习活动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处理好学习活动和完成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的关系,用学习来促进工作,用工作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离退休党员干部、流动党员的学习,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学习计划报送机关党委,并及时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送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司。集中学习期间,机关党委将会同人事教育司,对部分单位学习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重点学习研读《江泽民文选》的主要篇目





卷数:第一卷26篇



主要篇目:



《理论工作要面向实际》、《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关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以人民群众为本》、《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依法治国》、《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学习时间:8月28日至9月24日



卷数:第二卷13篇



主要篇目: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做好经济工作,增强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作风建设中作出表率》、《在新西伯利亚科学城的演讲》、《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论加强和改进学习》、《教育必须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不失时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技术创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



学习时间:9月25日至10月15日



卷数:第三卷17篇



主要篇目: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加紧培养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中青年领导干部》、《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新世纪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大力弘扬不懈奋斗的精神》、《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文艺是民族精神的火炬》、《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业是民生之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学习时间:10月16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