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批转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保密工作法行
政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
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天津市政
府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及有关规
定,结合天津市保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
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保密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
体。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市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区
县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依法行
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
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保密行政职责
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作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主体, 在所
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做好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的宣传
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
人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确
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
行检查;
(二)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进行检查;
(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
(四)依法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
项和有争议事项予以审定。
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主动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产生、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在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中,
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我市各机关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应严格遵守国
家秘密载体的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依法
持准印手续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
制。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
理:
(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对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进行
保密检查;
(三)视情况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违法复制国家秘密
载体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符合保密要求, 确
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纸介质秘密载体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
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实施保密管
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或对外交往合作需要, 确需自行或由外方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先行审核,
然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手续,海关
凭许可手续验放。
保密工作部门应按下列各项依法对拟对外提供和向境外携运
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审核鉴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核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
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事项;
(二)负责审批办理有关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手续,一般应
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的审查。
第十二条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
关研究成果向境外的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提供前,应报市统计
和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市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拟向外方提供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保
密审查,并出具《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批准书》,审批时间一
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施
保密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涉密情
况和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 办公
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
第十六条 我市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涉
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质资,并符合保密要
求。涉密计算机系统建设单位及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
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承接集成或维修任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和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党政机关保密要害部门 (部
位)办公环境和通信设施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
主动配合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
(包括涉外活动)进行保密督查。
第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市驻境外的机构、 公司实
施保密管理:
(一)本市设立驻境外机构或公司应在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二)对驻境外机构、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
查。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按下列各项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
事件:
(一)对泄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的在办理案件中涉
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作出鉴定;
(四)依法直接参与查处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
措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
步扩大;
(五)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保密法规的
行为,可视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实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认真,
措施不得力的,通知或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直接主管负
责人的责任;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规定上缴国库;
(四)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五)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的,建议从重追究直接主管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保密行政执法中向被管理者提
出的处理建议及其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执法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有文字记载;
(三)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泄密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出笔录;
(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罚没财物应出具票据并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申
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六)与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工
作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者,取消其保密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
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违反保
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作出的不适当处理决
定,应通知其改正,必要时可直接纠正或撤销。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 由
上一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每5年进行一次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9号
━━━━━━━━━━━━━━━━━━━
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
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卫生厅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行政职能:
1.拟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职能;
3.承办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报批职能;
4.组织对药品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以及对淘汰药品的审核报批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1.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三)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除药品行业管理职能以外的行政
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地
方性药品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办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审核临床试验、
临床药理基地。
(四)组织审查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
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
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工作,依法查处制、
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七)审核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组织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药品检验
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
械。
(九)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及处方药、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负责实施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管理,协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行政
事务、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以及外事接待等工作;拟订、修订药品地方
性法规,负责提案、议案及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二)药品注册处
组织制订、审查、公布药品产品标准;承办报批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
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负责药品评价和药品淘汰的初审工作;
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处
负责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医疗器械(含
制药机械、卫生材料)、企业产品标准;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广告。
(四)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临床
试验、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
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五)药品流通管理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
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广告。
(六)稽查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
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药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人事教育处
组织制订和实施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执业药师
的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办局机关党
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
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