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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07:0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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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分中心和120网络医疗机构组成。
  前款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急救标志。
  120网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急救指挥分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
  (二)设置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第九条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院前急救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七)开展急救常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20专用救护车。
  急救指挥车和120专用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记和急救设备、设施。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120专用救护车车况良好,接到呼救信息后,在五分钟以内派出救护车。
  120专用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商场、机场、较大规模的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十三条电信运营机构应当保证“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提供所需的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可以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并给予现场援助。
  第十五条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由急救指挥中心统一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十七条120网络医疗机构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120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其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对急、危、重伤病员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院前救治。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的配置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条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交纳急救医疗费用。
  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急、危、重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者支付,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冒用120急救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120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不执行社会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120网络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抢救或者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二)拒绝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的;
  (三)动用值班120专用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的。
  120网络医疗机构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或者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立。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损毁急救医疗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急救医疗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急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煤炭工业部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太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二、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

三、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

四、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水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五、为补充和改善矿区(井)生产、生活供水,进行调查、勘探,提供水源资料。

六、根据需要开展老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第3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不断加以发展、创新。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及其工作要求

第4条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井巷充水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根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富水性,补给条件,单井年平均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项,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发杂四个类型(见表1)。

第5条 极复杂型矿井,除必须按照水文地质特点和开采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勘探和专门试验,建立井上下水动态观测网,坚持长期观测,以及健全观测资料台帐和历时曲线等候外,还应做到:

一、高原山地向斜正地形岩溶矿区,要注重岩溶调查、暗河探测和封闭汇水洼地的水均衡工作,研究分析探放、堵截暗河水的方案与措施。

二、厂灰岩露头颁范围广,河溪发育,山塘水库多的矿区,要注重地表水体、岩溶泉同井下出水点关系的调查分析,做好探放溶洞泥砂水工作,防止大突水的威胁。

三、经常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石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出威胁





煤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表 (表1)


类另

分类依据

水文地质简单

水文地质中等

水文地质复杂

水文地质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裂隙、溶

隙含水层给条件

差,补给水源少

或极少如:

1.露头区被粘土

类土层覆盖;

2.被断层切割封闭;

3.地表泄水条件良好;

4. 属于深部井田;

5.在当地侵蚀基准面

上开采;

6.属高原山地背斜正地地形,煤层底部灰岩无出露;

7.煤层距顶底板上

下富含水层距离很大。

受采掘破或

影响的孔裂

隙、溶隙含水

层补给条一

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灰岩溶隙—洞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煤层直接顶底板为含水砂

层),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为岩溶含水层,

其补给水源极其充沛。

1.矿井经常的直接或间接受煤层顶、底部灰岩溶洞—溶隙高压富含水层突水的威胁

2.灰岩露头分面范围

广,河溪发育,山塘

水库多。

3.在高原山地向斜正

地形矿区灰岩岩溶特

别发育常形成暗河系统或汇水封闭洼地。


单位涌水量q(L/sm)

<0.1

0.1~<2

2 ~ <10

≥10


单位涌水量(m3/h)



年平均最大

<180(西北地区0~

<100)

<300

180~<600(

西北地100

~150)1200

(西北120

~3300)

600~2100(西

北地区150~

1200)1200~

3000(西北地

区300~3000)

1200~3000



<30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一般不受水害影响

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

威胁矿井安全

采掘掘工程、

矿井安全受

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来势凶猛,含泥砂率高,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

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的经济技术效果较差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

高,往往难以治水治水经济技校效果极差



注: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的矿区(井),要开展区域水文地质综合调查,研究岩溶发育规律,并采用大口径抽水、井下大型放水试验及连通试验,勘查岩溶水集中强径流带或岩溶管道带的颁。矿井开采,要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截(堵截水源)排(疏降)措施方案。要注重突水与隔水层岩性、厚度、水压、构造及采故等关系的研究,不断寻求规律。

四、岩溶矿区都要注重地面岩溶塌陷规律的调查研究,并寻求防治途径。

第6条 复杂型的矿井,应根据各矿的特点和开采需要,参照第5条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中:

一、开采含水(流)砂层、厚砾石层及地表河、湖等水体下煤层的矿区(井),要分析研究煤(岩)柱的隔水性能,注重观测导水裂隙带高度,并研究其规律。

二、开采煤层顶板直接为含水(流)砂层的矿井,进行开采应加强砂层水疏干和水砂分离方法的研究。

三、山区地表渗漏水较严重的矿井,要注重渗漏调查、实测并研究制订防渗措施方案。

第7条 中等型矿井,应根据开采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试验、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下水文地质工作。

第8条 简单型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政党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第一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9条 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单项、多项或全面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气象资料搜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

二、地貌调查。应着重调查由开采和地下水活动而引起的滑坡、塌陷、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和岩溶发育的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三、地质调查。应包括:

1、第四纪松散覆盖层、基岩露头,应基本查明其朝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出露等,并划分出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2 、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骨等。

四、地表水体调查。应调查与搜集故区河流、渠道、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僻水层的关系等。

五、井泉调查。应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出类型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六、古井老窑的调查。应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面塌陷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七、小煤矿调查。应调查小煤矿的位置、范围、开采煤层、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与大矿的窨关系,并搜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对已报废小井的图纸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对于生产小煤矿,还应调查其生产安排、排水能力、井巷出水层位、水质、涌水量、充水因素、与大矿之间的水害关系。

八、地面岩溶调查。应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颁范围。对地下水运动的明显影响的进水口、出水口、和通道,应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径流量。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应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10条 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包括:一、气象观测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较近的矿区(井),呆只建立雨量观测站。

注:较近指小于30公里,较远指大于30公里。

2、矿区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同。

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啬观测次数。

三、地下水动态观测

1 、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区(井)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观测网布孔设点前,必须有专门设计。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2、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3、上述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以前,每5~7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啬观测次数。

观测工作一般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否则,应全部重新观测。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厘米,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定期校验。

4、中型矿井的动态观测工作,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11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刽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当蟛巷穿过含水层时,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对含水支裂隙,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度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广计算公式为:

式中 K T-------裂隙率(%)

F--------测定面积(m2)

a--------裂隙长度(m2)

b--------裂隙宽度(m2)

∑ab=a1b1+a2b2+……+anbn即所测定裂隙面积的总和(m2)

三、对岩溶,应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及充填成分、充水状况等,并绘岩溶素描图。

四、对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0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成度及出水情况。

五、对褶曲,应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

六、突水点的观测及编录。应详细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主要突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并要编制上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突水点突水旺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二。

第12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应分工业区层(或煤系)、分地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受降水影响的矿井,雨季观测次数应适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产,应每隔壁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一。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观测一次涌水量。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13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太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第四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范围和要求



第1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尚未查清。

二、经采掘揭露,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三、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四、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五、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富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六、补充供水需寻找新水源。



第15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基本要求:

一、 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二、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条件,作到井上、下结合。

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

四、水文地质钻孔和各种试验的施工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规定有关条文行外,其它应参照煤炭资料地质勘探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补充勘探

第16条 水文地质勘探钻孔的设计(技术指标书)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一、 每个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质量、易水文观测及地球物理测井等。

二、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1、必须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时,必须取得地质部

同意,但事后要采取补救措施。

2、抽水试验钻孔的终孔直径不小于108毫米;深度大于500米的钻孔,直径按设计要求确定。

3、需安装深井泵的大口径钻孔,深井泵下放深度以上孔段的孔斜,不得超过2度或按设计要求掌握。

4、主要含水层、试验孔段及松散层勘探孔的岩芯采取率,应不低于75%;破碎带的岩芯采取率,一般不低于50%。

5、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必须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6、穿过可采煤层的钻孔,如煤层顶板或底板有富含水层时,对顶板导水裂隙带及其以上5~10米孔段,底板以下整个孔深,以及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整个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须取样检查封孔质量是否合格。其它孔段可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封孔。

7、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 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有条件时,应作水文测井)。

四、 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盖,并应做到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抽水试验。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工作,应执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此外,另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用单孔或小口径孔群抽水试验:

1、资源勘探阶段无抽水资料。

2、对含水层的富水性、影响范围、条件均不清。

3、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进行大口径(地面直通式)抽(和)水试验前,选择孔位时。

二、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应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孔群抽水试验。试验方法一般应按非稳定流要求进行。

三、为采取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同其它含水层或地表水体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应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试验。

四、凡受开采影响钻孔水位较深时,可只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但降深过程的观测,应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同时应适当加长延续时间。

五、孔群和大口径孔组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根据水位-涌水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定,但一般不应少于10天。当受开采疏水干扰,水位无法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六、水位观测。抽水前,应对试验孔、观测孔及蟛上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另打专门钻孔测定孔群和大口径孔组的中心水位。

第18条 注水试验。为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因含水层水位很深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应进行注水试验。其要求如下:

一、要根据透水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前,应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试验前,必须彻底洗孔。

四、要连续注入稳定水量,以形成稳定的水位。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19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井下进行方文地质勘探:

一、复杂型或极复杂型矿,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时,需在进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连通试验。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岩溶含水层时,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无施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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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