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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21:2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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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74号公告)



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所实行的综合监管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和指导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分类原则和监管制度,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见附件),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八条《通用规则》是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省级质监部门应结合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通用规则》实施细则。
第九条《通用规则》规定的分类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信息、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等信息。
第十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第十一条依据《通用规则》,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十二条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并将企业分类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基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五条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定期监督检查或日常巡查计划,由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回访是基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八条基层质监部门按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质监部门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基层质监部门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附件: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通用规则



企业名称: (盖章)
产品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年  月  日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监督检查形式 □定期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回访
住所/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生产许可证书 强制性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记录 (一)主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该企业所生产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综合评定为:□Ⅰ级(高风险) □Ⅱ级(较高风险) □Ⅲ级(一般风险)
(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无伪造、变造、出借等违法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3、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4、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5、有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计量管理文件,计量器具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6、有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有原材料进货台帐及验收和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按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把关,且有档案记录。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7、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8、做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承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符合□不符合
9、有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能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0、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1、依据产品召回有关规定,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2、产品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3、连续3(含)次以上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符合□不符合
*14、近3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无拒绝监督抽查行为,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符合□不符合
*15、不存在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用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6、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经查实的投诉举报记录。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17、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符合□不符合
18、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符合□不符合
19、获得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质量奖励和荣誉。 □符合□不符合
评定意见 监督检查人员意见 根据对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及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该企业分类拟为:□AA □A □B □C

监督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监部门意见 基层质监部门意见 对该企业实施监管方式拟为:□信用监管 □责任监管 □常态监管 □加严监管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此表适用于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对工业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
(二)根据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和实现程度对企业分类监管等级进行评定。AA类企业:全部监督检查记录为未发现问题(符合)。A类企业:“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90%以上。B类企业:“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60%-90%。C类企业:指向型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或者“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60%以下;带*项目为C类指向型指标,如果该项发现问题(不符合),应直接判定为C类企业。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省级质监部门应按照《通用规则》的评定项目,制定《通用规则》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可对《通用规则》确定的基本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
定的评定项目不得少于《通用规则》确定的项目要求。AA类企业的评定应依据本办法从严要求。






法学方法的革命
——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吴畏利 

【摘 要】 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 法学方法 历史法学 历史方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反对此次大革命先驱者所倡导的非历史的理性主义的运动相当得势。这两个国家抵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阻挠了人们在整个欧洲大陆传播法国大革命思想的企图。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为人们所强调并广为宣传。“在法律和法哲学领域,这意味着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进而反对从思辩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法律的历史得到彻底的研究,而法律改革者的热情则受到了阻碍。在这个时期,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的科学研究,已然开始取代了对法律的理想性质、意图、和社会目标的理性探求。” [2]
不难看出,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哲学家的理论是尖锐对立的。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只要诉诸于人之理性,人民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厌恶制定法,强调理性不及的、植根于遥远过去传统之中的、几乎是神秘的“民族精神”观念。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处不在且无时不同的,而历史法学派却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是面向未来的,而历史法学则作为一种反对革命的理论面向过去。拿破仑的失败和维也纳会议的召开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政治上的反动时期,帝国王朝的“神圣同盟”就是其间的表现,而历史法学派实际上就是这种反动在法学上的表现。
历史法学派也许是促使人们重新关注历史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关注历史的取向乃是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在当时,世界各国,尤其是德国与英国,都对原始社会和早期社会的法律历史进行了详尽的探究。学者们常常撰写一些详尽描述某个久远法律制度中较小细节的书籍。梅因的《古代法》便是书籍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代表作之一。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梅因对原始社会和进步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他在这方面的成就超越了德国历史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这些研究使他相信,纵观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在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在构建和管理人类社会方面,并不存在无限的可能性;一些政治、社会和法律形式会在似乎不同的外衣下重复出现,而且一旦它们重复出现,就会以一些典型的方式表现出来。罗马封建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与英国封建制极为相似,尽管它们之间仍存在着一些不同和差异。注重“古今”对照,特别是将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古代法》的一大特点。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背后
在《古代法》中,梅因陈述了他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了的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止不前,但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停止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但是不论前进的速度如何,变化是绝少受到反击或者倒退的,只有在吸收了完全从外国来的古代观念和习惯时,才偶尔发生显然停滞不前的现象。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项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3]
据此,梅因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身份乃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种状态中的位置并非出于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否弃这种状态。身份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在这种秩序中,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都受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束缚。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状态逐渐地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个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根据梅因的观点,一种进步的文明,其标志乃是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出现。
为了证明“从身份到契约”的论题,梅因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积累了丰厚的资料,这使得《古代法》成为了一幅展示早期社会法制状况的磅礴画卷。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在《古代法》第五章的结尾部分,而以此为界,可以将《古代法》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章至第五章从整体上介绍了早期社会的法制状况,第六章至第十章则展现了早期社会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着它而结束。”[5]这句意味深长的话位于《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的卷首,同时它也揭开了一部不朽之作的序幕。“法典”指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奠定了后世整个罗马法体系的基础。其关于法律诉讼程式的规定,法官和仲裁官的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以及要式契约等的内容均对后世罗马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的罗马法学家正是通过对《十二铜表法》进行解释和阐发而最终构建了罗马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将梅因也看作一位研究罗马法的专家,而以《十二铜表法》为中心的罗马法便成为了《古代法》成书的重要资料来源。而在“法典”时代之前,梅因还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注意的“习惯法”时代。这就揭示出《古代法》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典,而且也包括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章中,梅因就已经向古典自然法哲学发出了挑战,他说:“像‘古代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题。”[6]总之,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思辩的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是《古代法》一书的主要思想脉络。
在接下来的第二章“法律拟制”与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中,梅因提出了关于早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在习惯法阶段与法典化阶段之后,借助于拟制、衡平、立法等手段对古代严苛的法律进行修正的阶段。上述手段的采纳,乃旨在使法律同日益进步的社会相和谐。在第三章中,梅因简要回顾了“衡平”的发展史,并指出“万民法”的起源离不开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衡平”,“万民法”与“自然法”实现了接触与混合。
自然法究竟从何处来?带着这种疑问,梅因开始了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的论述。他以法国为典型讲述了自然法的现代史,并在此章中提到了宗教,称宗教造成了“原始法律的僵硬性”,导致“社会在幼年时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种危险。”而罗马法律受宗教的束缚、干扰较小,因此成为“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通过对一些权威学者关于“自然”的学说进行批判的分析,梅因总结指出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是“历史方法”的劲敌。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推论,但事实情况与这些推论并不一定总是相符的。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许多活生生的反例。总之第四章处处透露出这样一种命题:理论的假设与思辩经常与历史现实发生出入。
从全书的角度出发,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具有“总论”的地位。它以家族为中心,论述了家父权、宗亲、血亲、妇女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制度、奴隶制度等重要内容,呈现了一个以“身份”为纽带的原始社会。并在章末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命题。在本章中,梅因坚定了自己作为历史法学派杰出代表的学术立场。他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所主张的以人类产生之初的“自然状态”为立论基础的,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应当普遍遵守的自然法理论。二是虽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但却又与众不同的两种著名理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与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单个例子的孤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过了头。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倾向,梅因都进行了批判,他似乎想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条更加合理的第三条道路。
从《古代法》的第六章到第十章,梅因向读者展现了早期社会的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将这五章看作《古代法》的“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思想内核,梅因论述了遗嘱继承的早期史,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比如在第六章“遗嘱继承的早期史”中,梅因向读者介绍了遗嘱继承的几点发展趋势:一、继承人由严格限定为家族内部的成员到继承人范围的逐渐放宽;又强调继承人的身份到强调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二、由口头遗嘱向书面遗嘱转变;立遗嘱的形式、程序也在由固定、单一向多样化发展。三、遗嘱人的权利得到了扩大和延伸:一方面,遗嘱由不可撤消到准许可以撤消;另一方面,遗嘱生效的时间由遗嘱做出时推迟到遗嘱人死亡时。再比如在第八章“财产的早期史”中,梅因着重阐述了“先占”的早期存在情况。“先占”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而民法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因此,梅因认为:一些理论家对早期人类所有权状况的设想与假定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梅因指出“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个别的所有权”。[7]由于深受自然法理论影响的罗马法律学认为“个人所有权是正常状态的所有权”,财产归个人所有才符合自然,才符合人的本性,并且这种罗马法思想遗传后世,影响深远。因此往往给现在的读者造成了错误,掩盖了历史的真相。从以上的例证中不难看出梅因试图从中找到人类社会法制发展进化的普遍规律,这条规律就是他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既然如此,在梅因看来,古典自然法哲学把不同时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都归结为相同的原始自然状态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贯穿《古代法》全书的思想脉络。为了证明这一论断,梅因广泛采用了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其实,梅因的法律进化模式也许显得粗糙、简单,其研究视野也囿于历史和地域的局限而未能展开和深入,然而给后来法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他以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手段审视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最后得出法律发展的一般原理。梅因的这种研究方法,同当时实证主义的兴起是分不开的。但梅因并不像他的前辈,历史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胡果“像怀疑论者那样去对待事物的必然本质”以及“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乎理性的”。[8]梅因并不否认理性的存在,他也承认在某一时代的不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着某些相同的东西,他只是反对将不同时代法律制度的本质都归结为一种原初的理性。梅因不仅摆脱了传统历史主义的庸俗怀疑论的束缚,而且开创了自己独特的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可以说,《古代法》一书的最大价值存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经典论断背后的研究方法之中。
三、法学方法的革命
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换言之,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做出了强调。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设想。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对于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指出“主权者的命令”的理论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是有限的。与分析法学派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做出判断的经验又只能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这应该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也正好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奥斯丁立论的基础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在《古代法》中却试图作出一个根本性的解释:历史是如此,现在即如此,将来也必如此。值得追问的是,历史果真如此吗?梅因并不是评判的标准。
在《古代法》中,梅因揭示了当时许多鲜为人知的事实,有些甚至颠覆了人们惯有的观念。历史资料的丰富厚实是《古代法》得以立论的重要条件。可是仔细一想,还存在一些值得三思的地方:首先,历史资料是有限的,现存的资料是否足够对某一时代的法律加以研究并归结成一种简单的图式,值得怀疑;其次,以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眼光,绝对不可能反映历史的全景。如福柯等被贴上“后现代”标签的大师对历史本身的反思得出了颠覆历史的结论。这种极端的观点虽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但至少可以肯定,梅因也只是历史的解释者,而不是历史本身。
梅因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一般图式,其基础是《古代法》不只一次提到的人类社会的幼稚与成熟期。对理解《古代法》有帮助的是,梅因作为法学家的同时,还是一个作为“文化进化论”者的人类学家。“进化论”的历史方法蕴藏的风险不仅是理论上的偏见和独断,它和历史决定论的关系也显而易见。现代已经有一些哲学家对进化论的理论基础作出了反思,结论是意识形态统治的历史悲剧并不仅仅来源于东方专制传统,而是内在于决定论本身。实际上,关于历史的“进步”,《古代法》中的一些观点也呈现出很大的张力。梅因对于历史的判断决不是离开了自然法,他的研究让人感觉出某些“历史的规律”,但由于历史并不能说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理由,自然法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样,梅因仍然没有成为一个离经叛道者。梅因也提到“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一个方向发展了。”[9]这正是进化论作为社会文化理论的致命之处;进化论不应当受到信念、理想这些上层建筑的决定,否则就难以自足,难以否弃超验的的观念达到纯粹。
在这样的背景下看待梅因的理论,就不会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所谓《古代法》真正的复兴了历史研究方法并反驳了自然法,并不在于梅因发现了历史的研究的唯一正确途径,而是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法典,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而这,正是《古代法》成为经典的特征。
梅因在对古代“人法”的各个部分加以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难看出,作者在给出这一结论时是十分谨慎的。“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仅是对于“到此处为止”的社会运动的一种描述,其次它也仅仅是就“进步社会的运动”而言的。梅因的这种谨慎态度是和他使用的历史方法分不开的。梅因可以对他所处时代之前的历史进行研究,但对其生后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结就无能为力了。因此,读者不应该仅仅是沉醉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更要掌握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沿着《古代法》的逻辑道进路向前推进。




参考书目: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1.
[2]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91.
[3](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
[4](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7.
[5](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
[6](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
[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47.
[8](德)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98.
[9](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4]5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有关信息传递、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现国家局已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条形码的使用,保证卷烟生产、销售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国家局特制定《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


(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使之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确保卷烟生产、销售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提高国家局信息化工作质量和宏观调控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卷烟条形码的管理与使用
  1、国内生产的卷烟(包括内销和出口卷烟)的箱包装、条盒包装和小盒包装都必须印刷(或粘贴等)符合要求的条形码标识,并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要求。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颜色、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的卷烟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卷烟的箱(件)、条、盒须分别编码。
  2、为确保对卷烟条形码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维护,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各卷烟生产企业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卷烟条形码,并在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若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其所在单位须在该人员调动前确定新的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卷烟条形码由国家局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维护。所有国内销售、出口、国外来牌加工及进口卷烟的条形码都要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4、国家局授权各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局(公司)负责对卷烟条形码的监管。
  5、已经使用的卷烟条形码(包括已停产的卷烟所用的条形码)都须作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得重复使用。
  二、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
  1、卷烟条形码的申请程序。卷烟生产企业每生产一个新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也视为不同规格)的卷烟,或生产国外来牌(来料)加工的卷烟,都须提前向所在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申请新的卷烟条形码。
  2、卷烟条形码的发放。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在收到卷烟条形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给申请方以明确答复。若申请符合要求,须及时发放卷烟条形码。
  3、卷烟条形码的备案。卷烟生产企业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在国家局代码系统卷烟代码网上录入相关数据,并经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A、卷烟条形码备案登记表一份;
  B、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C、备案小盒商标、条盒商标样张各一式3份。
  使用国外公司提供的条形码须提前备案。
  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要及时将核准并备案的卷烟条形码在网上予以确认。
  三、联营生产卷烟的条形码
  联营生产的(即不同的卷烟加工点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卷烟须使用与该卷烟商标持有者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相同的卷烟条形码。
  四、出口、进口卷烟条形码的申请与备案
  1、出口卷烟可采用国内的条形码,也可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采用国内条形码的卷烟,须按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程序办理。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则须在卷烟投产前完成条形码的备案。
  2、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负责对进口卷烟使用的条形码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给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五、对条形码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局对卷烟条形码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条形码、重复使用条形码、未及时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或条形码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卷烟,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判定。
  六、其他
  1、对于按规定须计入卷烟产量、缴纳税收但不进入市场流通的卷烟,须统一使用编码为6900000000001的卷烟产品信息代码,以满足对卷烟产品生产信息统计的要求。
  2、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卷烟条形码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规则》由国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