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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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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 氵万 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第三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第六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第七条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第八条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九条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通知
我市自由大路、惠工路立交桥建成后,为偿还建桥的借资和贷款,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发布了《长春市自由大桥惠工路立交桥征收过桥费管理办法》,对过桥的车辆采取过桥收费的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弊端,有不少车辆为免交过桥费,不惜
绕道行驶,既浪费了能源,又造成一些路段交通阻塞。为了既保证我市交通畅通,又通过收费的办法积聚资金,偿还过桥的借资和贷款,并参照沈阳、大连等城市的作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车辆改变过桥收费为征收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办法,并制定《关于对机动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
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通过我市的过桥车辆仍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车辆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现有道桥通行能力,进一步缓解交通紧张状况,为道桥建设筹集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领取牌照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机动车辆所征养路费的百分之十按月缴纳。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由养路费征稽部门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并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
第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从开征之日起,原市内(含郊区)车辆过桥费即行停收。
第六条 对迟缴、少报载重吨及拒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附加费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缴外,并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征稽养路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费属于专用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建桥的借资、贷款和城市道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征收额度的百分之一,为征稽部门人代办费,由市财政局在上缴额中按月返还。
第八条 外省市过境车辆过桥的收费仍然按原办法收取过桥费。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城建局、交通局组织实施。



1988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8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我们制订了《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工作的扶持资金。IT优秀教师的认定条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认定条件可根据我市IT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引导性和示范性作用。

第四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的IT优秀教师;提供IT教师培训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大连注册、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的企业。

第五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安排,支持范围包括:

1、对IT优秀教师的奖励;

2、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

3、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

4、围绕吸引、培养IT教师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对在中等以上专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工作一年以上的IT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奖励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为5万元,二类奖为3万元,三类奖为1万元。个人不能连续二年获奖。

第七条 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按照获奖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万元。对由委托方支付研发经费的科研项目不在本条支持范围。

第八条 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用于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全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IT教师集中培训所需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大中专学校(不包括大学)的奖励,主要奖励在引进、培养IT师资方面成绩突出的大中专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由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及提供IT优秀教师的企业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报《大连市IT优秀教师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IT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