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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时间:2024-07-12 10:0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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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

│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

│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

│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

│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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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01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养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其范围是: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东山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和职工住宅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的芦草沟乡、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后峡地区、104团农牧连队及小地窝堡、四道岔、乌拉泊检查站、东大梁村、漂染厂、八道湾煤矿所形成的区域以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2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

第七条 居民应在养犬10日内,持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缴纳养犬注册登记费,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一)单位因看护仓库、工地、贵重物资存放场地等警卫工作;

(二)从事犬类培育、繁殖、试验、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

(三)外国人养犬的。

第九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并缴纳了注册登记费后,转让他人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人民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响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经营者应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书,分别向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第十五条 进行犬类交易的,必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严禁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交易。

需要运出本市的,应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凭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第十六条 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不发生犬类伤人和其他事故。

第十七条 养犬者应定期为犬注射疫苗。幼犬每年注射免疫4次,成年犬每年注射免疫2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以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物品仍应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放。对旅客带进酒的限量仍按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旅客携带进境烟酒限量的公告》〔88〕署行字第980号)规定掌握。
二、对外籍华人及随华侨回国探亲的外国籍配偶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的,一律征税放行;对他们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除上述20种商品以外的物品,仍按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及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三、对个人邮递进口的餐料,按现行规定的包值验放,对规定免税额范围以内的,可予免税放行。
四、凡持我主管部门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旅客,即为华侨,海关应按有关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