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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殡葬服务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09:2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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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殡葬服务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民政部


民政部对殡葬服务相关标准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殡葬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民政部组织编写了《殡葬服务术语》、《殡仪接待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7项殡葬服务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反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传 真:010-58123274

  电子信箱:yangwentao@mca.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20092909106.doc
2.殡葬服务术语(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16122451644.doc
3.殡仪接待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16122718725.doc
4.遗体告别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16123117585.doc
5.遗体保存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20111017152.doc
6.遗体火化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20111045830.doc
7.骨灰寄存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16125118989.doc
8.骨灰撒海服务(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009/20100916125203538.doc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健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方面形成的,已被证明有一定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资料汇编、工具书、论文、调查报告、建议等成果。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需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下列等级:
(一)在理论上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全国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对本市改革发展稳定有重大指导意义和突出应用价值,被有关单位推荐采纳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对本市某一方面的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被有关单位推荐采纳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在理论上有新意,在市内有一定的影响,对解决某一方面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或对普及、宣传社会科学知识起到重要作用的,可获得三等奖。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和优秀奖。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奖一次。
宜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一)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
(四)被有关单位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第八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社会科学类社团的会员经由所在社团申报;
(二)各县市区的作者经由市社科联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市直单位的作者经由所在单位申报;
(四)其他作者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填写《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提交研究成果及其利用证明。
同一作者在同一次评奖活动中,可以申报一项个人成果和一项集体成果。
第十条 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属于评奖当年之前取得的研究成果。
凡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
设立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终审。
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社科联进行资格审查;
(二)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定。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初评和终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成果经委员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对本人及亲属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在终审评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6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裁决异议不成立的,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评奖的资格: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诉讼或仲裁尚未终结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有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
(四)参加评奖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奖励的。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且已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试行办法》(宜府发〔1995〕44号)同时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于1992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分别印制。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的重要指
示,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管理手段”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配合实施EDI工程,现决定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并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新标准格式证书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使用。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负责印制的原证书和新标准格式证书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标准格式证书,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印制的原证书停止使
用。
外经贸部将委托上海市外经贸委在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上海外贸印刷厂统一安排原产地证书的印制工作。现将具体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书正本为浅蓝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正本背面和第二联碳素色为墨绿色,第三、第四联碳素色为蓝色。证书的编号以年号区分,年号后加七位编号,编号为全国顺序号,如961234567。
二、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即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三、各签证单位之间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可根据需要在系统内相互调剂使用,但需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以便进行跟踪统计和事后查询。
四、证书征订每年两次,5月20日至30日为第一次征订时间,9月20日至30日为第二次征订时间,贸促会和商检系统各签证单位(不包括各签证分点)须分别将本单位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根据征订数量安排印刷。
五、上海市外经贸委须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征订数量将证书寄到各签证单位。各签证单位自行将证书按时转送到各签证分点。
六、证书工本费单价为0.88元/份,不包括运费。印刷厂发货后,凭发货单分别向各签证单位按实际支出收取运费。
七、一般原产地证签证收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执行。
八、各签证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征订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贸管处 田燕
电 话:021—62751975
021—62752200—贸管处
传 真:021—62751917
各签证单位在征订数量同时请将证书款项电汇上海外贸印刷厂,该厂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600号
邮 编:200010
帐 号:4036—80900063754
联系人:虞坤海
电 话:021—63775841—113
021—63771080
传 真:021—63767691
请各签证单位将在今年7月1日启用时所需新证书征订数量于5月10日前告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同时将各签证单位的收件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人、电话、传真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