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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0:2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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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辐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

二、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许可证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单位,必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申请换发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已取得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许可证的放射性药品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换发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放射性药品销售单位,在对外出售放射性药品时,应当要求购买单位提供其依法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并存档备查。放射性药品销售单位不得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供应放射性药品。

四、省级环保部门和接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快审批进度,尽快完成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单位,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
第三条 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 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 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规模和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以上;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必须配置留样专用冰箱,有食品留样登记制度;
(八)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卫生监督部门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情况;
(六)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七)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八)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监督部门根据现场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于现场检查后3日内向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而短期内不能改进或不能消除卫生隐患的,立即通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停止该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 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该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大型会议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大型会议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实施动态全程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二条 大型会议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针对重点环节对大型会议现场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责令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为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阳性或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以及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超出保质期限、腐败、变质、异样、可疑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等;
(五)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食品或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四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大型会议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保留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污染样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 根据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大型会议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六条 大型会议期间,卫生监督部门、大型会议主办单位、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大型会议情况、卫生监督监测结果等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告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卫生监督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大型会议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宾馆酒店在接待大型会议时,未按规定报告发生食物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条 在接到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时,卫生监督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进行卫生监督或监督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应抵扣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据反映,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应缴所得税中抵扣新开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在1986年对中央级建安企业重新核批调整所得税率方案时,已经考虑了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因素,相应给予了降低所得
税税率照顾。如再允许抵扣所得税,则影响了国家收入。现对此明确如下:中央级建安企业不得再在所得税中抵扣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已经抵扣的要调整过来,追补已抵扣的所得税款。



198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