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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4:0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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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 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 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 莫合烟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原料、产品和设备。
第六条 莫合烟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取缔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行为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八条 各级烟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和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应贯彻思想教育为主的方针。经教育无效的,可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按《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对干部的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查清其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书面材料后和本人见面,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再由厂长(经理)决定。
辞退违纪职工,企业应填写《辞退违纪职工登记表》一式四份,由企业存档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五条 违纪职工被辞退时,企业应按规定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被辞退职工的档案,由企业在辞退工人后五天内送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保存。《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辞退后十五日内,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职工待业期间的管理及待业救济金与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时,按《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决定在北京等8省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中纪委三次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会议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原则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思路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转换医疗机构采购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大幅度降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明显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形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全面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提供经验;

(三)在高值医用耗材大幅降价后同步调整相关手术治疗费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借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调整思路。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的中间环节,切断高值医用耗材经销商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积极利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实现集中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要上网采购成交品种,确保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交易。

二、组织形式和采购主体

卫生部和8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本次采购的主体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东、浙江、辽宁、湖北4省省会城市的三级医疗机构。

各试点省市医疗机构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分别推荐一家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量较大、在当地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由该医疗机构委派一位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组成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管理工作。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遴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遴选,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审定集中采购文件。确定采购目录、评审标准、评标标底、采购方式、工作进度计划等重大事宜。

(三)确定评审和比较办法。决定专家(临床、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审定成交候选品种。

(四)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六)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采购目录、采购方式和采购周期

(一)采购目录

1、心脏介入类医用耗材,包括导引导管、支架、导丝、球囊、动脉鞘、压力泵等;

2、心脏起搏器;

3、人工髋关节、膝关节。

(二)采购方式

上述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供应商;

第二阶段,同入围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采购流程和规则

(一)采集、加工历史采购资料

试点地区所有医疗机构提供2003年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数量、品牌等历史采购资料,经招标代理机构加工处理后作为进行集中采购的参考。

(二)建立专家库

各试点省市分别推荐专家,建立专家库。

(三)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工作委员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在试点省市范围内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四)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本方案,根据试点地区医疗机构高值耗材采购需求,起草实施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参加试点的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工作的依据,并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省市卫生厅局备案。

(五)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需求、业务流程、交易规则和工作进度计划,形成采购文件,经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省市卫生厅局备案。

(六)发布集中采购公告

集中采购公告在健康报、卫生部和试点地区卫生厅局网站上同时对外发布。

(七)资质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八)投标

投标人可选择磁盘或互联网两种方式进行投标,投标的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和报价。

(九)开标

投标截止后,在指定地点开标,开标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十)遴选供应商

由临床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来源、质量、技术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遴选合格供应商。经各省市初步遴选和最终遴选,确定入围供应商,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入围通知书并将遴选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供应商报价

入围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十二)通过价格评审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负责本次集中采购价格评审和价格谈判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专家组成,均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价格评审的品种目录提交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合格的品种为成交候选品种。成交候选品种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卫生部和试点省市卫生厅局备案,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利用招标代理机构的网站向所有供应商公布。

工作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重新进行集中采购。

(十三)医疗机构确认成交品种,签订购销合同

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收到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后一周内,根据自身需要确认成交品种,明确采购数量,签订购销合同。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相比,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集中采购成交价格为医疗机构购入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再与供应方进行价格谈判。

(十四)采购方式

各试点医疗机构只允许通过器材(设备)处(科)统一采购中标品种,不得在中标品种目录外及科室单独进行采购。

(十五)货款结算

所有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购销合同按时进行货款结算,货到之日起回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监督管理

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负责对试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各试点省市卫生厅局应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监督委员会,对本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供应商和医疗机构的投诉,发现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供应商、医疗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流程和规则采购、不按时配送成交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继续对成交品种进行回扣促销等行为。

各试点地区、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也将定期对各地高值耗材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