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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2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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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等28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从2011年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2月21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式三份)和《任务书》(一式八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可在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xls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120163202785.xls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预算控制数表(分地区印发)

     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120163211296.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地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文无纸化办公进程,完善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哈密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中使用,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非涉密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五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非经合法认证的打印稿或复印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制作,其它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网络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可向地区行署办公室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发放到行署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其办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室。电子印章如遗失,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地区行署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操作失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重新制作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据此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日,民航局

为明确体制改革后各类机场的归口管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一类一级机场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民航局任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民航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局党委审批。
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任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党委审批。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和机场航务管理站的党政领导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和任免。
二、一类一级机场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由民航局归口管理。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的上述工作由地区管理局归口管理,经地区管理局综合平衡后上报民航局。
三、一类一级机场的财务工作由民航局归口管理,由民航局直接向一类一级机场下达财务计划和经济调节指标,并负责检查监督。
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区局)和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机场航务管理站财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归口管理。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下达给管理局的财务计划和经济调节指标,经过综合平衡,然后分配、下达给所辖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包括尚未改革的省、区局)和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机场航务管理站,并负责检查监督。
四、一类一级机场所需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设备的计划、分配以及组织定货工作由民航局管理。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所需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设备的计划、分配以及组织定货工作由地区管理局管理。
五、一类一级机场向民航局进行经营责任制承包。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经营责任制承包。
六、民航局负责一类一级机场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财务的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民航局负责一类一级机场的行政监察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的行政监察工作。
此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民航局下发有关这方面的文件、电报与此暂行规定不符者,一律以此暂行规定为准。民航局有关司局可根据此暂行规定做出具体规定。一类一级机场上报民航局的计划统计报表,仍应同时抄报地区管理局。
有关地区管理局对各类机场实施行业管理的规定将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