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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07:2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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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经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稳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条件但还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建设,已经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并根据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服务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地方应当进行电子归档。要定期对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队伍建设,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粮食市场的稳定,事关全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是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油收购,认真做好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全国500亿公斤)和有关政策,积极收购。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 疾恍淼脚┐逯苯硬晒毫甘场O睾拖匾陨险莸钡亓甘成窘诘惹榭觯岢鼍咛迨展悍桨福淖橹凳繁M瓿晒沂展喝挝瘛? 二、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凡在批发市场场内成交的粮食,国家在调运、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零星交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征得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未完成重新登记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临时证明)。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四、要安排衔接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认真执行粮食调运计划。国家粮食调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安排运输计划。属于省间和经交通部门、铁路限制口安排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分别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安排
落实;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经省级粮食部门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落实。要坚持合理调运。进口粮要就近靠港,节约运力。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调运计划。对国家安排调运的储备粮,调出单位拖延不办的要取消其专储资格,今后不再安排专
储任务。粮食调入单位要积极组织接卸抢运,不得压车压船。铁路、交通部门对粮食运输要优先核批计划,优先安排发运。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及时召开铁路、交通、粮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要保证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资金;对过去所欠货款要抓紧清理,积极偿还,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哪个地区因资金等问题不能及时调进粮食,影响粮食市场供应的,由哪里的政府负责。
六、抓紧粮食进口,确保进口计划的完成。国家统一下达的粮食进口计划(包括中央和地方),已纳入全国粮食总量平衡,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统一代理订货。其中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及时委托订货;地方进口部
分,各地政府应尽快解决资金,由粮食部门提出货单,抓紧委托订货,以保证地方进口计划的完成,安排好当地市场,不按计划如数组织进口的,国务院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培育市场机制,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县以上主产区和主销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并在批发市场之间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批发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向现代化市场发展。物价、工商等
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粮油交易价格、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市场上适度吞吐调节,稳定粮油价格。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努力为粮食交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满足消费。



1994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中国中央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就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以下简称“电路”)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之间气象情报的交换,并考虑到世界气象组织第八次大会和基本系统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进世界天气监视网的意见,双方同意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并建议世界气象组织将该电路作为世界天气监视网全球电信系统主干线及其支线的组成部分。
  二、电路开通初期由一条电话电路组成,此电路分为三条通信速率为75波特的电报信道和一条传真信道;预定在一九八一年底该电路改为中/高速数据传输。

  第二条 该电路交换气象情报的业务安排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传递北京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亚洲和西南太平洋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传递奥芬巴赫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欧洲、非洲、南极洲、美洲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三、双方将根据上述一、二款的总范围和全球电信系统的要求,商定气象情报的交换内容。
  四、任何一方可对上述的交换传输内容进行小的调整,并事先通知对方。

  第三条 关于电信规程,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双方各自为租用电路作出安排,并按照两国电信部门的规定各自支付电路租费。

  第五条 电路从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开始测试,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正式交换气象情报。

  第六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正式交换信件批准确认。
  本协议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央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代   表             代   表
    吴学艺               林格巴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