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冬季供热储备煤炭(以下简称“冬储煤”)管理,保证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储煤,是指由政府选定的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为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应急需要而储备的煤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冬储煤储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委组织审定承储企业,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对冬储煤情况实行检测,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冬储煤动态管理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对冬储煤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确定冬储煤的种类和标准,建立供热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企业煤炭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冬储煤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冬储煤财政补贴资金,对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冬储煤储备计划,做好在库(场)冬储煤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库、储备基地场,并且具有良好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
(三)储存能力在3万吨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贸委提出煤炭承储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布局合理、节省成本和费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冬储煤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冬储煤入储计划。
第十一条 冬储煤质量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贫瘦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12%(干基);
4、灰分≤28%(干基);
5、含硫量≤1%;
6、煤炭颗粒大于100mm的不超过1%,小于2mm的不超过20%。
(二)烟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25%(干基);
4、含硫量≤1%;
5、煤炭颗粒小于3mm的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冬储煤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入储。未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冬储煤所有权归承储企业所有,市财政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后按月拨付。
第四章 在库(场)管理
第十四条 冬储煤实行采暖期定期储备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个月,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冬储煤在库(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冬储煤实行专仓或专场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冬储煤,不得虚报冬储煤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冬储煤煤堆码库、垛位和专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冬储煤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或者债务清偿。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地区煤炭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等需要动用冬储煤时,市政府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承储企业按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冬储煤计划及时组织出库,冬储煤入库成本以调用时当月购煤所属矿务局出矿价格加运输成本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煤炭储备预警制度。根据供热企业储煤的可运行天数,将供热用煤储备预警分为两级。
Ⅱ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10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对相关供热企业储煤情况进行日调度。
Ⅰ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5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供热企业需要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
第二十一条 冬储煤储备期满,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冬储煤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矿业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2000元: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二)《采矿许可证》失效后,未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更换承包人或者承包单位而未到有关矿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四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到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退回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予改正的,责令停止开采,直至改正为止:
(一)坑下开采未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
(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三)不按规定填报国家法定统计报表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的。
第六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凭证》,并处罚款300-2000元:
(一)经营或者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我省《关于实行矿产品经营审核和购矿登记制度的规定》,未办理购矿登记手续而收购矿产品的;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向未办理购矿登记手续或单位或个人销售矿产品的;
(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被责令停止开采期限内,未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而擅自采矿的;
(四)涂改、伪造《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凭证》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
(六)擅自买卖、转让、出租《矿产品经营凭证》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决定。
第九条 吊销《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经营凭证》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矿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已向上一级矿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没收入由县级矿管机关收取,收取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矿管机关所需的办案补助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好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中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差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低
80.0~82.9
中等
83.0~85.9
高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差
26.0~28.9
中等
29.0~30.9
强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少
201~300
中
301~450
多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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