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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时间:2024-07-23 02:3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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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5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5月2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7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3、《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5、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6、“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7、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8、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9、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10、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11、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2、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3、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项下的补贴
  14、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15、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6、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17、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企业债券基金的补贴
  18、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基础设施赠款
  19、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目标产业培训拨款计划
  20、印第安那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
  21、肯塔基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
  22、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美国科学基地研究中心的补贴
  2、战略能源技术基金资助
  3、提高钢铁质量的资助补贴
  4、废气氧化物循环利用工程计划项下的补贴
  5、高级过程控制研究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3833225592.doc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为确保化工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化工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附件1、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查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 总则
⒈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⒈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 职责
⒉1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压务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⒉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⒉⒉1 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⒉⒉2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⒉⒉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⒉⒉4 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⒉3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⒊ 前期管理
⒊1 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⒊2 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⒊3 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⒊4 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⒊5 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⒊6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⒊7 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 技术基础管理
⒋1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⒋2 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⒋3 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连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吕的鉴定报告。
5 检验与修理
⒌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⒌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顺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⒌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 使用管理
⒍1 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⒍⒈1 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⒍⒈2 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⒍2 保温与防腐
⒍⒉1 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⒍⒉2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⒍3 使用证的办理
⒍⒊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⒍⒊2 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⒍⒊3 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⒍⒊4 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⒍4 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坚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 变更与判废
⒎1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GH27003-9。《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⒍3款办理变更手续。
⒎2 过户变更
⒎⒉1 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品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⒎⒉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⒎⒉3 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⒍3款及⒊3款有关规定办理。
⒎3 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⒎4 报废
⒎⒋1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⒎⒋2 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国容器转让、销售。
8 附则
⒏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⒏2 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⒏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合 计 │ │ │ │ ┃
┗━━━━┷━┷━━━━┷━━━━┷━━━━━━━━━━━━┛
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
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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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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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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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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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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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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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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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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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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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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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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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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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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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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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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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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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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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若性能优于设计用材的,不影响定级;若性能劣于设计用材的,定为3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则定为4级5级。
(2)Q235-AF(A3F、AY3F)材质的压力容器,若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5级:
a.槽、罐车;
b.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者,可定为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等级评定。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可定4级或5级,槽、罐车,定为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二、结构不合理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槽、罐车可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处理正常的均匀性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为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三、表面裂纹
1、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2、对外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浓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3、对内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进行补焊的,可定为2级或3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3级。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
四、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及变形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五、表面焊缝咬边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其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六、腐蚀缺陷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a.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b.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区域型溃疡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强度校核合格,不影响定级;强度校核不合格,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七、错连量或棱角超标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定为4级或5级。
八、焊缝有埋藏缺陷
1、采用射线探伤时的评定:
(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当存在现行制造标准允许的非圆形缺陷时,不影响定级;存在其他非圆形缺陷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2、采用超声波探伤时的评定:
(1)对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Ⅱ区的缺陷按表4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2)当发现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Ⅲ区,指示长度≥20mm的缺陷;或反射波高超过定量线,检测者判定为裂纹等任何长度的危害性缺陷时,安全状况等级均评定为5级。
表1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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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6 ̄9 │ 12 ̄15 │ 18 ̄21 │ 24 ̄27 │ 30 ̄33 │36 ̄39
────────┼─────┼───────┼───────┼───────┼────────┼─────
3 │10 ̄12│ 16 ̄18 │ 22 ̄24 │ 28 ̄30 │ 34 ̄36 │40 ̄42
────────┼─────┼───────┼───────┼───────┼────────┼─────
4 │13 ̄15│ 19 ̄21 │ 25 ̄27 │ 31 ̄33 │ 37 ̄39 │43 ̄45
────────┼─────┼───────┼───────┼───────┼────────┼─────
5 │ 〉15 │ 〉21 │ 〉27 │ 〉33 │ 〉39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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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Ⅷ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
及槽、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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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3 ̄6 │ 6 ̄9 │ 9 ̄12 │ 12 ̄15 │ 15 ̄18 │18 ̄21
────────┼─────┼───────┼───────┼───────┼────────┼─────
3 │ 7 ̄9 │ 10 ̄12 │ 13 ̄15 │ 16 ̄18 │ 19 ̄21 │22 ̄24
────────┼─────┼───────┼───────┼───────┼────────┼─────
4 │10 ̄12│ 13 ̄15 │ 16 ̄18 │ 19 ̄21 │ 22 ̄24 │25 ̄27
────────┼─────┼───────┼───────┼───────┼────────┼─────
5 │ 〉12 │ 〉15 │ 〉18 │ 〉21 │ 〉2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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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缺陷尺寸 │
缺陷位置 ├─────┬─────┬──────┤ 安全状况等级
│ 未熔合 │ 未焊透 │ 条状夹渣 │
────────────┼─────┼─────┼──────┼───────
球壳对接焊缝; │H≤0.1t且 │H≤0.15t且│H≤0.2t且 │
圆筒体纵焊缝, │H≤2mm │H≤3mm │H≤4mm │ 4
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L≤t │L≤2t │L≤t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且│H≤0.20t且│H≤0.25t且 │
│H≤3mm │H≤4mm │H≤5mm │ 4
│L≤2t │L≤4t │L≤6t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表4
━━━━━━━━━┯━━━━━━━━━━━━━━━━━━
│ 允许单个缺陷指标长度,mm
安全状况等级 ├─────────┬────────
│ 纵 逢 │ 环 缝
─────────┼─────────┼────────
2 │2/3■;最小为15mm │3/4■;最小为20mm
─────────┼─────────┼────────
3 │3/4■;最小为20mm │■;最小为25mm
─────────┼─────────┼────────
4 │■;最小为25mm │1.5■;最小为30mm
─────────┼─────────┼────────
5 │小于4级者 │大于4级者
━━━━━━━━━┷━━━━━━━━━┷━━━━━━━━
注:相邻两缺陷间距小于8mm,两缺陷指标长度之和作为单个缺陷指示长度;■为容器壁厚
九、夹层缺陷
1 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 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 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定为4级或5级。
4 若介质中含湿H2S或HCN时,则应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
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定为4级或5级。
十一、耐压试验不合格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的,定为5级。

附件3、略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全文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十月六日经市
人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收购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
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
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物品存放场所。
(三)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
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须有公安机关发给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证。
(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
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三)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五)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
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
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
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
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或寄售的物品。


第九条 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
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收购物和非法
收入,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
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
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第七条、第
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
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的《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