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0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3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14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钟山区(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六枝特区、盘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改变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市、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遵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及《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按项目返还50%给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2%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及房屋所有权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二)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自身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机关党委、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教育、监督的职能。对本厅及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厅。
(四)对违反中纪委规定者,要严格纪律。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从严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调离办公厅。



19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