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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

时间:2024-07-08 05:1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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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66号

《郑州市禁止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业经1998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郑州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和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降解塑料餐具,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塑料餐盒、餐碗、餐碟和饮料杯等食品容器。
本规定所称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食品袋和垃圾袋。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非降解塑料餐具和在饮食业经营中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
禁止在饮食业经营和集贸市场商品经营中使用非降解塑料食品袋。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废弃物进行分检、收集,送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八条 支持对塑料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再生利用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易回收利用、易处理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和食品袋、垃圾袋。
第九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食品袋、垃圾袋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食品袋、垃圾袋的企业,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可降解性技术指标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者食品袋的企业,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食品袋、垃圾袋的企业,应持可降解性技术认证证书、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银餐具或食品袋、垃圾袋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销售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食品袋、垃圾袋的,应具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性能说明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性能说明书的产品。
第十四条 销售外地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或食品袋的,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检验,取得卫生检验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非降解塑料餐具或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非降解塑料餐具或非降解塑料食品袋、垃圾袋的,责令改正,属单位销售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销售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使用非降解塑料餐具或非降解塑料食品袋的,由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个)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规定,未取得卫生检验合格证的。
第十八条 对随意倾倒塑料废弃物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遵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世纪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的方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增强全局观念,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时确定和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和措施,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的顺利实施服务。
  4、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
  5、坚持实事求是。注意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时发现和分析倾向性问题,加大治本力度,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提出预防对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6、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是:国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体制创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金融证券、国有大中型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同走私、骗汇、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群体性和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职务犯罪。
  8、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解决重点问题带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延伸、扩大工作效果。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活动,对于重大预防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
  9、积极推动建立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广泛联系法律界、教育界、经济界、理论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0、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
  11、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
  12、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研制开发职务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案规律及发展变化趋势预测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和利用同预防、揭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典型案例和特定事项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13、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结合办案,积极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和落实情况的了解。对检察建议没有及时落实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办案部门具体承办,检察长审核签发。
  1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影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提高“免疫力”。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措施咨询,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
  15、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研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调研和重大政策的论证,通过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完善立法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积极推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
  16、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业务内容完整、工作措施有效、运作程序顺畅、专业水平较高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优势。
  17、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探索创新。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注意及时总结新经验,正确引导,不断充实、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18、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检察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
  19、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科学借鉴有益经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广泛宣传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绩。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
  20、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进行系统研究和宏观指导;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办理案件和具体业务,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预防工作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21、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由检察长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度,组织、部署和落实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对于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协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共同研究犯罪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
  2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管理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进行重大预防活动,应当立项并报检察长审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掌握预防项目,主动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23、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部门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和预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实现信息共享。
  24、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定期总结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级检察机关定期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开展预防工作情况。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
  25、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检查考评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将预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掌握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情况。
  五、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
  26、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内外协调,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27、积极为预防职务犯罪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会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加强工作、明确职责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设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预防工作。
  28、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为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配备政治素质较好、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严明预防工作纪律,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
  29、加强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办班、学习考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预防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0、切实保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为广泛收集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资料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和预防手段现代化建设。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实现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的目标,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劳动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为此,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具体实施步骤。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实行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依据《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情况选择试点企业,指导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试点单位(1998年3月-5月)。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试点企业的名单(每个地区和行业不少于5个企业)和各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从中将选择150家作为国家级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未入选的其他企业建议可作为行业或地方的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第二阶段:具体实施试点工作(1998年6月-1999年6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1999年7月扩大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经常了解和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试点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逐步加以推广。
三、认真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名师带徒取得显著效果的企业经验,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这项制度;要大力宣传名师带徒的典型,鼓励大批技艺高超的师傅积极带徒,言传身教,把高超的技艺和良好的思想作风传授给徒弟,使之成为跨世纪的合格技术工人,并使这一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企业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
为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行业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其它层次的以师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活动。

附件1: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
名师带徒,就是由具有精湛技艺、又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备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能大奖获得者、技术能手,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优良职业道德作风传授给具有一定技术等级(水平)的工人。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新形势下为提高技术工人素质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现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水平),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的比重有明显增加,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目标
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和技师评聘的基础上,以企业为核心,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逐步建立一支以高级工为主体、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技艺精湛的、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高技能、复合型技能人才队伍。到本世纪末,在全国7000万技术工人中,高级工比例要由目前的3.5%提高到4-4.5%;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22-25%。到2010年,高级工比例要达到或突破6%;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要提高到30%,达到140万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和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行业,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应更高一些。
二、基本要求
(一)师傅的资格
1.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技师以上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企业级、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2.以培养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高级技师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3.以培养高级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是具备高级技师职务的省级(行业)“大奖”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徒弟的资格
徒弟必须是工作作风优良、有敬业精神、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并具备相应的中级、高级技术等级或技师职务的工人。
三、实施内容
(一)基础工作
1.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劳资、教育(培训)部门为成员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企业劳资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生产任务和技术工人队伍的现状,确定师徒协议的内容,做好《师徒协议书》的拟定、审核和签约鉴证工作;要对企业内符合名师带徒条件的师傅和徒弟进行登记,确定名师带徒的数量,分期分批组织他们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实际,自愿结成师徒。
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帮助师傅的徒弟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徒弟提高技术(等级)水平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其提供培训服务。
4.企业要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操作场所,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二)师徒协议
师徒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对子,同时企业劳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师傅的实际能力确定由某一个师傅带一名徒弟或若干名徒弟。无论一带一或一带几,师徒双方都必须签订《师徒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师徒协议的内容包括:
1.传授的内容
《师徒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传授的内容,并尽可能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规定完成每一指标的时间。
2.师徒职责和义务
师傅的主要职责是传技能,同时帮思想,带作风,包安全。对徒弟的技术(业务)能力缺什么补什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要结合技术攻关项目和高难度的生产任务进行高技能的传授,切实把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要在传授技艺的同时,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切实完成《师徒协议书》上规定的各项任务。
徒弟要尊重师傅,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实践,真正做到技术上等级,思想有提高,作风有转变,安全无事故,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3.协议期限
企业的劳资、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工种或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3年。
4.协议目标
徒弟要在原来的技术等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或一个台阶。
5.协议鉴证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对协议进行鉴证,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考核与资格认定
1.协议期间,要定期进行阶段性考核,如每季度或半年考核一次,检查培养效果。
2.协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对徒弟进行技能鉴定。经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
对少数未满协议期,但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的要求,通过了技术等级(水平)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准予提前结束协议。
经考核徒弟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可适当延长协议期。两次考核仍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取消协议不再延长。
(四)使用与待遇
1.对于协议期满经终结性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
2.对于未满协议期,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外,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2.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企业实施这一制度的指导,将之列入工作日程;主动协同行业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各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3.各行业部委应做好本行业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规划工作;并配合地方劳动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时,垂直领导的行业要制定一套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名师带徒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
(二)资金保障
1.企业每年可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中提取适当比例(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用于实施名师带徒制度。
2.可从每年的利润留成中划拨一定数额建立名师带徒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这一制度。
3.可从有关技术攻关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4.可广辟财源,采取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三)政策扶持
1.对于带徒质量高的师傅,由其所在企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如按月发给师傅津贴或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等)。
对于少数徒弟,在协议期间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由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2.对于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3.对于经过师徒帮教活动,提高了技术等级(水平)的徒弟,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监督评估
1.企业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劳资部门、人事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实施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保证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2.当地劳动部门要及时了解和监督《师徒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做好阶段性考核和进行终结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之保质保量。

附件2:师徒协议书(参照样式)
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本人需要,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自愿拜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为师,自签定本协议书之日起,我俩确定为师徒关系。为提高徒弟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我俩愿意订立包教、包学、包会协议。
____师傅的职责:(其中包括传授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____徒弟的职责:(其中包括学习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签约人:师傅(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徒弟(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鉴证部门: 企业劳资部门:
(盖 章)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二份留签订协议的师傅和徒弟,一份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