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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6 12:4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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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6日公布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章 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安全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农业机械的使用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农业机械的经营,实行国家、集体、私营、个体和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农业机械的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经营者从事农田作业、兴修水利和农田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所签订的作业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第九条 拥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十条 购置或更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贷款等优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新、报废、转让、出卖国家投资或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维护跨辖区的农业机械联合作业秩序,保障作业正常进行。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集团承包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研制、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经销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及时组织供应农业机械,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专营和主管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核发的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专营和主营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专营和主营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保修期内,对所承修的农业机械,修理不合格的应进行返修;因维修质量给委托方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须负责赔偿。
因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发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业机械承修方和委托方双方签订有维修合同或协议的,发生维修质量赔偿纠纷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专供的农用柴油,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分配指标,石油经销单位负责及时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掺假、以次充好、搭配供应和擅自提价。

第四章 技术监督和安全监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正式投入生产前的农业机械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应对使用中的农业机械加强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购置农业机械的动力机械后,均应持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未取得牌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应对农业机械的动力机械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牌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认可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按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组织的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审验或补审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家投资或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转让或出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补贴款,上缴国库,并处以国家投资或补贴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越技术等级承揽维修项目或对承修的农业机械修理不合格,在保修期内又不予返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农用柴油时,截留、挪用、掺假、以次充好、搭配供应、擅自提价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供应农用柴油时,掺假、以次充好、搭配供应、擅自提价的,并可由工商、物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未领取农业机械牌证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已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三)无证驾驶或无证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违章作业的。
凡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6日
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张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周末》报道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仇和现象”、“仇和模式”讨论。学者们纷纷发表意见,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者的“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决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东西,是极不可靠甚至极其危险的,必须通过理性的手段——法律——进行权力制约。惟有如此我们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人格魅力 权力制约 法治国家

一、问题的缘起
2月5日《南方周末》以重点篇幅报道了《宿迁改制风暴》[1],讲述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随后有几位学者也各抒己见,参与讨论。情况当然是泾渭分明、各执一词。赞成者立场坚定的认为,仇和是一个难得的好人、好父母官,这从其上任8年来的政绩和民心所向就可见一斑,他的治理经验和改革模式应被广泛推广;而反对者也旗帜鲜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谓经验和模式,实质上是“专制”,是“人治”,是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不依法办事的典型,这与当前我国致力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警惕并认真反思。所谓的“仇和现象”、“仇和模式”一时间成为当下学者们争相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也有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为快,还望批评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说爱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笔者在有关“仇和现象”、“仇和模式”的报道中感触到的第一个“关键词”。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仇和是一个亲政爱民的好父母官,他在当地百姓中的威望极高。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们着实为之欣慰。因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领导在当前的媒体报道中并不多见,尤其在当前众多高官因贪污腐败不得民心而纷纷落马,甚至还有为数不少潜逃国外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一位好“父母官”,当然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这一针效果是好是坏且容笔者慢慢道来。
人格魅力,从语词解释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体精神面貌,涵盖三层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其二,个人的道德品质;其三,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个人的道德品质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2] “人格魅力”在我国可以说已成为一面“精神旗帜”。孔子的“不义,富贵于我如浮云”,孟子的“富 贵 不 能

作者简介: 张伟(1980—),男,山西古交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03级硕士研究生。
淫,贫 贱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谓大丈夫也。”,荀子的“从道不从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这些意气风发的千古绝唱,至今仍熠熠生辉。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成为“人格魅力”的最好注解。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人格魅力”呢?笔者以为,“人格魅力”在我国成为一面“精神旗帜”与我国居于几千年传统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论”密切相关。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对人性持一种完全信任的态度。孔子说人“性相近,习相远”,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进一步发展为性善论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同时又强调只要经过一番修身养性,即可“化性起伪”,成为圣人。性善论经过宋代《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扬,几乎家喻户晓,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又有 “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神话。[3]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魅力”的确在我国历史上有过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闻名,从帝王到文人都主张“贤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视执政者的品质对社会的影响,重视对官吏的治理,虽然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但也确实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与“清官”联系在一起的,谈及清官,我们很容易想到明镜高悬、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谓是中国“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词。中国人对清官有着浓厚的情结,可谓情有独钟,多少世纪以来,无论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结依然凝聚在人们心底。“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豫剧《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这句唱词成为相当多干部自律的格言。[4]朱?基总理就职时也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可见,清官对中国人影响之深。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实际上是要求领导干部们做“现代意义”的清官。因为“清官”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带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从一个方面映了封建社会下法制的软弱,这与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不过,“清官”的秉公执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发扬光大的,也是我们今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需的。这也是建国后我们也一直重视打击官吏腐败,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 [5]的重要原因。因为法总归是社会的法,甚至可以说是“人法”,即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质对法的执行与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则善政行”等说的就是此意。从刘青山、张子善的建国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怀忠也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我们还应辨证的看待问题。从建国到现在我国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极不可靠的。马克斯·韦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设计理论中也认为,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6]所以,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并不理性,只靠人的内心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刚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约束,是极其危险的。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惨痛的教训就是明证。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然而晚年却错误地发动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后来,邓小平同志总结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7]无须饶舌,这里的“不好的制度”当然指的就是我们几千年不加警惕,建国后又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的,由“人格魅力”异化所导致的“个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党和国家开始深刻反思并着手“权力制约”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建设。

三、权力制约——“这是我们的选择”
“权力制约”可谓是一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话题。笔者在此并无意也无力纠缠于浩淼的理论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说明:靠所谓的人格魅力“统治”,是极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这也就是权力制约。 谈到权力制约,就必须首先认识权力为何物。同样由于笔者“内功不足”,在此仅作简要介绍。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权力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对权力现象的科学认识并非与之同步,且至今没有一个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据学者们总结,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8]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9]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10]根据以上关于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笔者感觉权力的特点应该是,为实现掌权者意志的行动的任意性,最起码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时。然而,追根溯源,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11]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权力,作为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客观现象,曾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当今社会,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仍处于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制约依然成为政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亦是通向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反观我国,对于国家权力,我们长期以来侧重于道德制约,苦口婆心地劝导掌权者要廉洁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扬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号召积极进行“权力道德”建设,却忽视加强法律和制度制约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以致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就报道的“仇和现象”而言,我们也可以发现,宿迁的官员和老百姓不仅有怨言,还有过集体性的突发事件[15]:如报道中有位官员陪记者在街上闲逛时说:“环境确实改善了,但我们的利益也受损了,这叫享受并痛苦着。”,“我也知道全国不少地方扣工资,但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扣得简直像苛捐杂税?”。又如仇和从2001年始,将宿迁全市337家幼儿园、122家乡镇卫生院,相继变为民营,对11家县以上医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这导致宿迁市泗洪县幼儿园的老师们在市委门前静坐示威:“不按中央文件将出售的幼儿园收回公办,就罢课。”,这些老师们为不连累吃财政饭的丈夫们,还写好了离婚起诉书,准备“集体离婚”。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医院,沭阳县中医院在改制时,数百位职工用大铁锁,将门诊部大楼锁了3天,并宣称,“不答应改回公办,就到北京去上访。”等等都足以说明仇和的改革是备受争议的,其“人格魅力”和“绝对权威”也是值得怀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认其改革“确实伤害了一些人”。可见,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认识并解决问题,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无奈之言,也有“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豪言壮语。这也体现出作为改革者的两难困境。改革的确困难,但是认为“改革可以冲击一切,改革具有特权,”而无视法律的权威则是无稽之谈。改革与法律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就一定意义上讲,改革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如果不能把党的领导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名不副实。人们习惯于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一些人会很容易以此把改革当作尚方宝剑,目无法律,目空一切,这对建设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众所周知,国家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权力制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

四、法治国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颗硕果,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17]“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中显得尤为耀眼。他从一开始就反对先师的“哲学王统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继而,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们早已熟知的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国成为法治实践的策源地,英国哲学家哈林顿对人治与法治也有精彩论述,他认为“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18]现代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法治从精神到形式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什么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也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这样只能专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结果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于世。当法律的权威远不及一人之言时,其结果便是人人自危、无法无天、国将不国。
法治国家的实现,是以法治理念的确立为先导的。西方国家法治化的历程就肇始于启蒙学派对法治思想的褒扬和推崇。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意识是当然十分重要,然而,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消亡,市民社会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树立和培养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则是尤为重要的。从上述报道的仇和的行为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仇和为代表的“很多领导者没有意识到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意识到必须依靠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不愿意那样做”,“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我们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隐约看到书记一个人的鼓动和号令,这无异于堂吉诃德式的个人英雄主义”。[19]不管是“个人英雄主义”也罢,“人格魅力”也罢,都突显出领导者们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匮乏。仔细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历史上都曾有过人治与法治之争,但是却走上了不同的治国之路。究其原因,文化传统的大异其趣可谓是“元凶”。如前所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无疑占主导地位,而其关于人的核心理念是“人性本善论”。由此出发,在涉及治国方略时,性善论认为,既然人性是善的,就没有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只要加强道德感化即可。只有在道德感化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辅之以法律,即所谓“德主刑辅”。这样,法律就成了道德的附庸。其次,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性善论支持权大于法。性善论过分相信掌权者的道德自律,迷信“圣君贤相”,从而放松了对掌权者的警惕,忽视了对权力的法律制约,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建国后,我们对性善论的固有隐患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盲目地相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这就使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人治文化传统的羁绊,最终酿成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人祸”,这样惨痛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相反,西方文化则是一种“人性本恶论”文化。柏拉图由早年的典型人治论者转变为晚年法治论者,其重要原因可以说就是他认识到人的统治中混有“兽性因素”。因此,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西方对人性的不信任从而产生法治思想,大概始于此。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失德的人会贪婪无度,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这是城邦幸福和谐生活的莫大祸害。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更加剧了对人性的不信任。性恶论为法治思想奠定了文化根基。既然人性是恶的,就必须努力健全法律制度,防止人性中的贪婪成分恶性膨胀。[20]
当前,我们要实现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就必须从根本上屏弃传统的性善论,以理性的、冷峻的甚至苛刻的眼光来审视人性。不要再奢望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的“神话”,否则将始终被“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所笼罩而无法建成“法治国家”。所以应加大力度宣传人民主权精神,张扬制度优先理念,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唯有如此,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才能普遍提高,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Personality Glamour,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key words: Personality glamour;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Abstract: Recently, Nanfang Daily reported the dispute personage --Chow He, Suqian of Jiangsu Province secretary of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carries on the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course by the radical means.This caused a series of discuss about" Chow he Phenomenon"," Chow he Mode". The scholars express a good many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there are many people agree on it, while another opposite. As to this, the author think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ruling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power morals" or" personality glamours" of leaders are indispensable, even very important, but we must not superstitious. Because it is a perceptual thing, it is not extremely reliable and even extremely dangerous, must pass the rational means --Law --Carry on power to restrict. Only by this way, can our country becomes the real one governed of law.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10028420554.xls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邮电部、出版总署 通知报纸按季征订制度暂缓实行及按月价计算报费办法 (53)邮发字第357号 (53)出报字第145号 1953-4-2
2 出版总署 关于统一规定各级报纸、杂志的创刊、停刊和改变刊期、刊名、开张、定价等事项批准、备案及登记的呈报程序的通知 (54)出报(刊)字第4号 1954-1-7
3 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农民报纸和少数民族报纸定价的规定 (54)出报(刊)字第154号 1954-9-6
4 文化部 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的通知 (56)文陈出字第348号 1956-7-12
5 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外广告商、公司、私人在我国报纸、杂志刊登广告收取外汇费用的通知 (57)文部出字第928号(57)银国汇第253号 1957-11-21
6 国家出版局 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 (80)出版字第420号 1980-6-25
7 国家出版局 关于期刊登记问题的通知 (82)出版字第89号 1982-2-9
8 国家出版局 关于转发《<新华文摘>的编辑方针和审稿制度》的通知 (82)出版字第93号 1982-2-10
9 国家出版局 关于过期报刊(包括影缩本、缩微胶片)出口问题的通知 (82)文办字第198号 1982-3-26
10 国家出版局、教育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关于优先运输大中小学教科书做到课前到书的联合通知 (82)出会字第6号 1982-4-30
11 国家出版局、商业部 关于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商店开展图书代销工作的联合通知 (82)出会字第7号 1982-5-4
12 国家出版局 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82)文出字第754号 1982-7-10
13 文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并准备召开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文出字(83)684号 1983-4-5
14 文化部 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 (83)出综字第533号 1983-8-29
15 文化部 关于对当前图书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85)出综字第276号 1985-7-16
16 文化部 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文出字(85)1127号 1985-7-17
17 文化部 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 文出字[1985]1265号 1985-8-5
18 国家出版局 关于发展集体个体书店和加强管理的原则规定 (86)出发字第783号 1986-9-9
19 国家出版局 对当前图书发行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的通报 (86)出发字第858号 1986-10-10
20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统一印发报纸、期刊、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表的通知 (87)新出期字第436号 1987-7-3
21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送报刊整顿进展情况的通知 (87)新出办字540号 1987-8-14
22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 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87)新出人字第613号 1987-8-27
23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新出印[1987]第1003号 1987-12-11
24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87)新出发字第1070号 1987-12-21
25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中央单位内部报刊整顿、登记事宜的通知 (88)新出期字第272号 1988-3-31
2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要求正式期刊将国家统一刊号刊印在封底下部的通知 (88)新出期字第437号 1988-5-4
27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88)新出办字422号 1988-5-6
28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88)新出办字第714号 1988-7-5
2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88)新出人字第1250号 1988-10-31
30 新闻出版署 关于做好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90)新出发字第44号 1990-1-23
3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部分进行调整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90)新出报字第215号 1990-2-23
3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字[1990]449号 1990-4-9
33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 (90)新出联字第620号 1990-5-23
34 新闻出版署、邮电部 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 (90)新出联字第1157号 1990-8-22
35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社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 (90)新出期字第1626号 1990-12-17
36 新闻出版署 关于1991年期刊增刊审批办法 (91)新出期字第135号 1991-2-20
37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 (91)新出期字第259号 1991-3-26
38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1)新出发字第278号 1991-4-2
3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更换报纸登记证的通知 (91)新出报字第391号 1991-5-3
40 新闻出版署 关于核定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通知 (91)新出图字第846号 1991-7-10
4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图书总发行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91)新出发字第925号 1991-7-25
42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91)新出图字第990号 1991-9-11
43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发行问题的复函 (91)新出发字第1209号 1991-10-7
4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境外出版单位不得在大陆擅自设立办事机构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批复 (92)新出外82号 1992-1-23
45 新闻出版署 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的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新出发160号 1992-2-19
46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制、发行工作的通知 (92)新出发848号 1992-6-17
47 新闻出版署 关于转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课本及教学辅助用书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3)新出发67号 1993-2-3
48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出版物上使用条码的通知 (93)新出技137号 1993-2-24
4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93)新出技1070号 1993-8-9
50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93)新出图1556号 1993-11-26
51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93)新出音1622号 1993-12-13
52 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94)新出联1号 1994-3-11
53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94)新出外214号 1994-3-30
5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94)新出图387号 1994-5-26
5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 (94)新出技480号 1994-6-22
56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94)新出图556号 1994-7-18
57 新闻出版署 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94)新出图610号 1994-7-27
58 新闻出版署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94)新出办874号 1994-10-7
5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推荐“常备图书”全国定点销售单位的通知 (94)新出发927号 1994-10-25
60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内部报刊工作的通知 (94)新出办975号 1994-11-23
6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95)新出音7号 1995-1-4
6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古籍整理今译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1995]19号 1995-1-13
63 新闻出版署 关于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95)新出图24号 1995-1-13
6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1996年挂历最高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95)新出计242号 1995-3-11
6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文摘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95)新出报985号 1995-8-2
6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书目》(1995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95)新出发1061号 1995-8-16
67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95)新出图1060号 1995-8-17
68 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95)新出联15号 1995-8-23
69 新闻出版署 关于限期蚀刻SID码的紧急通知 新出音管[1995]61号 1995-8-31
70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 (96)新出发64号 1996-2-12
71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进销港报的通知 (96)新出外77号 1996-2-13
72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96)新出技150号 1996-3-12
73 新闻出版署 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新出音365号 1996-5-28
7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图书推销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96)新出发461号 1996-7-1
7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工具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的通知 (97)新出图123号 1997-3-20
7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97)新出图143号 1997-3-25
7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不得随意印发“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的紧急通知 (97)新出图846号 1997-9-11
7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音像复制业和审核登记音像复制单位的通知 新出音[1997]484号 1997-12-24
7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新出期6号 1998-1-7
80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新出音[1998]83号 1998-1-26
8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信息参考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期111号 1998-2-13
8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期109号 1998-2-13
83 新闻出版署、劳动部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98)新出联4号 1998-3-6
84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设立高校校报类报纸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报324号 1998-3-18
8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98)新出报404号 1998-4-24
8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应按(91)新出图字第990号文件规定缴送样书的通知 (98)新出图563号 1998-6-10
8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高校校报类”等三类报纸另列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报748号 1998-7-8
88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新出联[1998]30号 1998-10-23
89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8]78号 1998-11-11
90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函[1998]401号 1998-11-20
9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出音[1999]155号 1999-3-3
92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216号 1999-3-12
93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242号 1999-3-17
9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归口管理统一组织法兰克福书展的通知 新出外[1999]500号 1999-5-4
9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出联[1999]7号 1999-6-4
9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2000年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规划》的通知 新出技[1999]680号 1999-6-4
97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1999]14号 1999-6-29
9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出技[1999]911号 1999-7-15
99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出图[1999]933号 1999-7-22
100 新闻出版署 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新出技[1999]989号 1999-8-5
10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国务院办事机构所办期刊与其脱离主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87号 1999-10-11
102 新闻出版署 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 新出报刊[1999]1299号 1999-11-11
103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国家电脑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技[1999]1336号 1999-11-23
10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出报刊[1999]1372号 1999-12-2
10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201号 2000-2-25
10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53号 2000-3-2
10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限定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的通知 新出音[2000]454号 2000-4-14
10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72号 2000-6-30
10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坚决制止发表和出版政治观点错误的文章和图书的通知 新出办[2001]1288号 2000-9-28
110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出联[2000]31号 2000-9-29
111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的意见 新出联[2000]33号 2000-10-17
112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继续做好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有关工作的批复 新出发[2000]1621号 2000-11-28
113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取缔、关闭、限期整治有关出版物市场的通知 新出联(2000)46号 2000-12-20
114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141号 2001-2-22
11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建设“中国期刊方阵”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472号 2001-4-24
11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513号 2001-4-28
11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826号 2001-6-18
11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报刊摊派,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01号 2001-7-3
11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02号 2001-7-3
12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维护报纸正常发行秩序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62号 2001-7-16
121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出联[2001]16号 2001-8-22
12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技[2001]1362号 2001-9-20
12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 新出发[2001]1376号 2001-9-28
12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限量进口伊斯兰教类书刊的通知 新外出[2001]1524号 2001-11-13
12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新出办[2002]245号 2002-3-7
12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出发[2002]564号 2002-5-9
12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办[2002]591号 2002-5-17
12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中越友好宣传和文化交流力度的通知 新出外[2002]911号 2002-8-2
12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监管的通知 (2002)新出明电13号 2002-8-8
13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2]1198号 2002-10-8
13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新出办[2002]1345号 2002-11-27
13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报送限期整改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新出印[2002]1468号 2002-12-24
13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国家期刊获奖徽标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15号 2003-1-13
13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十五”后三年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389号 2003-4-11
13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的通知 新出联[2003]11号 2003-6-25
136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2003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3]15号 2003-7-17
13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222号 2003-11-20
13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报刊审批权限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410号 2003-12-11
13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印刷活动和取缔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新出监管[2004]900号 2004-7-21
140 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联[2004]22号 2004-10-8
14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文摘、选刊类期刊不得转载和编摘非法出版物内容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4]1347号 2004-12-17
14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4]1366号 2004-12-27
14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139号 2005-3-4
144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 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2005]9号 2005-4-20
145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网络安全与德育教育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5]10号 2005-5-10
14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的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507号 2005-5-23
14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和人体艺术音像制品出版的通知 新出音[2005]880号 2005-8-22
148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05]14号 2005-8-24
14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全国书市申办条件》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5]266号 2005-11-2
15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6]428号 2006-4-25
15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做好查处违规光盘复制单位专项行动停业整顿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出印[2006]556号 2006-5-31
15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1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版权输出工作暨办好出版交流活动的通知 新出外[2006]836号 2006-8-14
15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2007-3-18
154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出版、印刷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新出联[2007]6号 2007-4-16
15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8]3号 2008-5-8
15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8]268号 2008-10-17
15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191号 2009-2-20
15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迎接新中国成立60 周年出版物印刷复制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264号 2009-3-10
15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在十九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期间对参展图书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299号 2009-3-25
16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转发中央八部门《整治手机媒体低俗之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机字[2009]125号 2009-4-14
16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图书市场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9]368号 20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