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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9 08:3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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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增容费的征管工作,便于有关职能部门操作,特对《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款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经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副县级以上干部”,是指由市组织部批准调进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企业单位包括驻厦的省部属企业和内联企业,不论单位原来规格如何,其调入干部均不得套用行政级别。
第三条 在外省、市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免缴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取消。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子女”,还包括符合条件随调的家属子女。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还包括厦门生源的技校毕业生及厦门籍的退役运动员。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修改为,夫妻两地分居三年以上或在厦一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配偶在外地,为解决夫妻分居,经批准而调入的配偶及符合户口迁移政策随迁的人员,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项所称的“符合厦府(1992)综282号文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而迁入的人员”,是指:(1)外商在本市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按规定批准其任用的亲属迁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2)符合入厦条件
并批准在安置入户的地方离退休人员(含干部、工人)及符合迁(调)的家属子女。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符合户口“农转非”政策规定,以及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经公安、劳动、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批准入厦落户的城乡各类人员,可免缴城市增容费。具体是指以下对象:
(1)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投靠的农村妇女,需要投靠城镇配偶生活的;
(2)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依靠,年老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生活的;
(3)市镇职工年龄45岁、工龄满25年、结婚登记满15年的农村配偶,或市、镇居民年龄满45岁、结婚登记满15年的城镇配偶;
(4)夫妇一方患不育症,女方满35周岁,收养农村7周岁以下幼儿;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18周岁以下的农村子女投靠城镇父母生活的;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待业、未婚的城镇子女投靠城镇父母生活的;
(7)与残疾人结婚满3年的农村妇女及其生育的子女;
(8)与市镇特殊工种工人,如火葬场工人、清洁工人、野外勘探流动性作业工人结婚满3年的农村妇女;
(9)原户口由厦门迁出的退学人员;
(10)原户口由厦门注销的留学回国人员;
(11)远洋船员户口需要迁入我市投靠配偶的;
(12)原户口由厦门注销或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放回人员;
(13)分别符合国发(92)35号、闽劳力(92)69号文件规定的技师、省级劳动模范的家属子女“农转非”,以及省、市政府认可的紧缺技术工人、特殊工种的合同制工人“农转非”;
(14)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录聘用干部“农转非”;
(15)立功退伍军人。
第九条 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1980年8月1日后计划外超生子女随迁入户的,应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是指符合条件调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历达标的合格教师,按市政府每年下达的进人指标调入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调入的人员必须在教育系统服务十年,服务不满十年调离教育系统的,必须补缴全额城市增容费(含利息,包括随迁人员及进厦后生育
的子女);自动离职者,由市教委报市公安局将其户口(含随迁的人员及进厦后生育的子女)退回原地。
第十一条 对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调动的及1993年5月31日以前从外地调入本市岛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再调入岛内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十二条 外来暂住人员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1)从外地临时聘雇人员入厦门经济特区各单位工作的干部、工人,以及进入厦门经济特区内的个体劳动者,申报暂住户口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缴纳增容费(其中:居住3个月以内的,缴纳75元;居住6个月以内的,缴纳150元;居住9个月以内的,缴纳2
25元)。
(2)外地来厦门特区内从业的个体劳动者,由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负责代收城市增容费,市工商部门凭暂住证及“厦门市外来暂住人员城市增容费专用收据”,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3)其他进入特区内的暂住人员,由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负责代收城市增容费。
市公安部门应将收缴的城市增容费于每月底前及时缴交市财政局(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开户代收)。
第十三条 城市增容费的收缴管理
(1)建立定期的对帐制度。市公安局每个月与市财政局对帐一次,其他审批部门每季度与市财政局对帐一次。对帐时,应填写对帐单一式两份,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退回审批部门一份,市财政局存一份。
(2)城市增容费缴款通知单、减免通知单、缴款专用收据、户口管理罚款专用收据及对帐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专用票证、通知单的领取、保管和核销工作。
(3)市财政局可从收取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于各职能部门在城市增容费征收过程中的劳务费、办公费、业务等项开支。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法纪
(1)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对职能部门违反纪律,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给予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2)对不缴纳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粮手续。对不申报户口的,公安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罚款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并统一使用“厦门市户口管理罚款专用收据”。
市公安局财务科每月底将罚款集中缴交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1998年第三季度派出4-5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白,为期4天。

  第二条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5人的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其中包括支持白俄罗斯国家艺术博物馆和中国广州美术馆互换展览。展览内容、办展条件及举办时间将由双方按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两名图书馆工作者研修,为期15天。

  第五条 双方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办“白俄罗斯文化日”活动;2000年第二季度在白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其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及参加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白方于2000年派出4-5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华,为期4天。

  第七条 双方将邀请民间艺术工作者和业余文艺团体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将邀请文化领域的专家及艺术界人士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区域间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十条 双方商定,文化交流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组时:
  --派出方负担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费用;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道具运输费和保险费及广告费用。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国际运费及保险费,负责准备广告材料和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举办文化日活动的具体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议定书于1998年9月23日在明斯克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吴筱秋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游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吉安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吉安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通讯费和城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以内。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范围内(不含吉州、青原城区)出差,每人每天15元,省内其它设区市每人每天30元,南昌及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六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

  第十七条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吉安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江西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南昌及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南昌和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发给4元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内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到县(市、区)及以下乡(镇)等单位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原吉安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吉安地区地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6〕5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