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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证据的民事适用/高宏雷

时间:2024-07-06 10: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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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档案证据也正式吸收了电子档案的加入,这不仅增加了其可发挥凭证作用的范围,也提升了档案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

通常意义上,传统的纸质档案因为具有稳定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特点而往往被认为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都肯定了传统纸质档案(历史档案)的优先证据效力,规定了“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传统纸质档案虽属优质证据,也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判断特别是当事人的质证,审查其真实性,判断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即一要重视是否为“原件”的审查;二要既肯定传统纸质档案优先效力,又重视考察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三要确立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档案资料的不利推定制度。

在本质上,新民事诉讼法认定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档案与传统档案并无根本差异,都是人类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使用的具有规定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都须确保真实,都须具有凭证价值,只不过其载体形式和识别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并进而具有信息易消失性、易篡改性、易出错性等特点。

民事审判中,审查判断电子档案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既考虑特殊性,不照搬传统审查规则,又不在可采性和证据力方面予以歧视。《电子签名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判断某一电子档案应否被许可采纳时,主要看在其生成、取得等环节是否有重大违法;在判断证明力大小时,主要看其实质上的可靠度、关联度。(2)抛弃“原件”情结,将“真实性”作为庭审重心。一份档案是否是“原件”,只是判断其真实性的手段,而真实性本身才是档案证据的本质,是其发挥凭证作用的基础。在满足电子档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方面,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从功能角度“等同于原件”的概念具有启发性。它强调,只要电子证据信息完整,就是“原件”,“原件的功能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据以宣称权利或提供抗辩,并对事实进行认证,以及可能成为最佳证据。或者说,原件的功能就是对信息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3)针对电子档案的特性,认可若干证据规则。如设定非法取证排除规则;设定中立第三方证据优先规则,认定诸如经公证的、经电子签名的、经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系统提供的、经区域性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提供的电子档案具有优于一般电子档案的效力;设定电子证据取证比例规则,确保当事人隐私权。(4)建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制度,通过权威技术机构对电子档案证据的真伪及其全生命过程的鉴定,以确保电子档案有资格和能力据以宣称权利或提供抗辩,并对事实进行认证。

(作者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 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 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 36.7%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也与我们民政系统对审计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审计,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经济监督制度。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严肃问题,应当坚决执行。我们民政系统每年的经费数额都较大,但与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感拮据,为使民政经费能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每个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都有为数不少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过去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违纪问题,不仅使民政事业受
到损害,也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就更为必要。为此,特重申我部前两个通知提出的要求,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尚无审计机构的,务请尽快组建起来,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已有审计机构而人员尚不健全的,应当尽快配齐。内审机构成立后,请将机构名称、定编人数、现有人数等基本情况函告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2.已有审计机构和人员较健全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抓紧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内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人员尚未配齐的也应边开展审计工作边物色、调配人员。
3.今后,内审机构每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重大问题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要抄送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一份。
4.在组建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除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联系外,还可以与同级审计机关联系,请他们就近给予协助和指导。在各地内部审计机构都组建起来以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将对审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的审计规章制度,择时召开内审工作会
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审计工作评比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5.为了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现将审计署第3 号令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略)



1990年12月8日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

郎元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