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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李迎春

时间:2024-05-19 12:1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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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

李迎春


【摘要】
本文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条款是否合理做出评价,仅对《实施条例》草案条款本身含义做出解读,希望对读者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有所帮助。。。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四要素,即招用为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实践中另外有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仅为民事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在实际用工之前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条其实明确了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不同。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此也不存在支付医疗费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也无需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系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否则会弄巧成拙。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不得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二十条 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 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致,团结同志,互相帮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目前,全国在押劳改罪犯中,有老弱病残犯×××××名,精神病犯××××名,共×××××名,占在押犯总数的11.2%。其中已关押改造十年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这些老弱病残犯,有的年龄高达八十以上,有的患多种严重疾病久治不愈,有的双目失明、四肢残缺,有的全身瘫痪、神智模糊,继续关押会丧失社会同情。对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长期关押在劳改单位,不仅影响劳改单位的工作,而且丧失改造的意义。为了体现革命人道主义,不使这些罪犯死在狱中,现决定对在押的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进行一次清理。
(一)对老弱病残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有家庭依靠,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法分别给予监外就医、监外执行。
①年老衰竭,神智模糊的;
②身患严重疾病,近期有死亡危险的;
③长期患严重慢性疾病,劳改单位治疗无效的;
④身体残废的。
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罪犯,不在此列。
2.凡符合前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有期徒刑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予以假释或提前释放。
(二)对精神病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入监前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应根据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精神,进行复查。对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要予以纠正释放。
2.对入监后新患精神病的罪犯,凡有家的,可准予监外就医,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3.今后,监狱、劳改队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劳改单位应予拒绝收押。
(三)对于在劳动改造中因公致残的罪犯,原则上不予清理,应由劳改机关负责治疗和养起来。本人或家属要求回家治疗的也可监外就医。医疗费由原劳改单位实报实销,并发给适当的残废补助费或救济费。
(四)凡属于监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劳改单位书面报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假释、提前释放的,报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按案件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清理时,由劳改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并通知犯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对于跨省清理的犯人,可将档案材料转给犯人所在地的省、市、区公安局劳改局,刑满时,由当地劳改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五)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工作,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力求年底以前完成。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和结束后的总结,要及时报告省、市、区革委会,同时抄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