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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

时间:2024-07-22 04: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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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启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姚俊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行政补偿制度也愈加受到学界的关注。在我国,行政补偿虽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的实践并没有相应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更没有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使之难以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促进行政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具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入手,阐述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针对我国行政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具体补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的缺失等问题,提出从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提高行政补偿执法能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方面来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关键词 行政补偿 基本问题 缺陷 完善

引 言
2006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据调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杨家木质结构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吴苹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这栋小楼。然而,杨家的房子还未干透,鹤兴路就张贴出拆迁公告,宣布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南隆)为拆迁开发商。从当时的照片看,杨家新翻修的房子在众多棚户房中格外醒目。但对于鹤兴路上那些长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们来说,拆迁无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由于资金原因,拆迁却一直没有动静,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庆南隆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智润)签署联建协议,后来,重庆正升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动迁从此重新启动。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吴苹选择了房子。由于开发商一直不同意吴苹原地安置的条件,双方没有正式协商。之后,通过一户户谈判做工作,其他拆迁户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到2006年9月份,整个鹤兴路上只剩下吴苹一家。从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吴苹和开发商进行了三次协商,都没有达成协议。在持续近一个月的对峙之后,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建筑物顺利拆迁。这就是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始末。
此事双方已僵持了32个月,一经媒体争相报道,在社会上立马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有骂开发商的,有骂“钉子户”的,有声援“钉子户”的,有骂政府无能的,有骂法院判决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笔者以为,先不论事件各方主体本身的对错,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此事件至少存在一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城市房屋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2)、拆迁补偿程序的公平性
(3)、政府的角色定位
(4)、法院司法救济的适时性、适当性
(5)、补偿标准、范围和方式的合理性
(6)、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中的不同定位
(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正确适用
此事件讲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行政补偿和城市拆迁补偿是一脉相通的。本文试从此着手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一番考量。

第一章 行政补偿制度概述
1.1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1行政补偿的概念
要研究行政补偿制度,必须从其基本范畴概念和特征入手。行政补偿作为一行政法上的特有概念在行政法理论界有着较为成熟的表述,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虽然稍有差异,但并无大的分歧,现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补偿为行政法上之损害补偿,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公益目的,合法实施公权力,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又可称之为行政法上之损失补偿”[1];“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补偿是有别于国家赔偿的一个概念,它是专指对合法、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救济的行为或制度”[3];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因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节的财产性补偿。”[4];“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使本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的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工作上或安置上等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制度”[5]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 ,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6]在我国大陆,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7]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作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核心范畴的行政补偿可以定义为: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本文主要阐述合法的行政行为致特定人特定损害这一情形。
1.1.2行政补偿制度的特征
基于对行政补偿基本概念分析,我们可以把握行政补偿制度的要点,明晰行政补偿制度的内容。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为前提。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不导致行政补偿。同时,违法行政行为也不产生损失补偿问题,只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或者特定的公民、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才导致行政补偿。
第二、补偿的情形有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三、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对象和以特定人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别损失为内容。根据公平负担原理,每个公民都必须公平的向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是所有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这是一种公平的负担,无需给予补偿。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作出。只有在合法行政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因公共利益蒙受特别损害时,为了平衡和协调私益和公益,国家才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害进行补偿。
第四、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8]因为应补偿的行政行为是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所以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但直接向国家要求补偿不免太抽象,只能由具体的行政主体作为补偿义务机关。
第五、行政补偿以损害事实为基础 ,并且损害事实与合法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特定人的特别损失予以补偿。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行政补偿无以发生。此外,要将损害和补偿嫁接起来离不开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说,没有某一行为与某特别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则决不能发生行政补偿。

1.2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补偿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称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给特定人造成的特别损失给予公平的补偿,其理论上的依据何在。对此,法学家们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探索, 现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特别牺牲说
这一理论源于德国并成为德国的主流学说,由德国学者奥托•梅耶(OttoMayer)提出。他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限制时,即产生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对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是所有公民都平等承受的一定负担,不需要赔偿。然而,当这种负担落到某个个别公民头上,它就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牺牲,就必须进行补偿。[9]即国家对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特定公民作出了特别的牺牲,为了使得这种牺牲公正平等,由公众平等负担,国家应从对作出特别牺牲的公民予以某种形式的补偿,以使国家之行为符合自然法的公平正义之精神。
2、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说源于法国,并成为法国的主流学说并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的影响。该学说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个别人因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如果完全由其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就会使个别人因公共利益而承担的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成员,因此其成本或费用亦应该由社会主体成员平均分担,而不能由受害人个人承担。分担方式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国家对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10]该说的中心是平等原则,认为公民在负担因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失时也应该是平等的。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既得权说此说
该说认为,国家之所以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是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既得之权利。人民既得权既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保障。保障一般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和民主国家的首要任务。纵然因为公益或公务之必须,使其蒙受损害,亦应予以补偿,以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否则,难以体现公正和维护保障人民的既得权利[11]“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给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必须给予公平补偿,以维护人民之既得权利。
4、结果责任说
该说产生于日本。该学说认为,“不论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或公共团体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12]可见,该说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谈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对相对人造成了实质的损害,就应该予以救济。因为于受害人来说,此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
5、人权保障论
该理论认为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处;而当公民受到国家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受到的损失或损害给予补偿或赔偿。行政补偿观念是在人权观念日渐彰显下的民主立宪国家产生的,最初源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规定。可以这么说,没有人权保障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补偿制度。[13]
以上几种理论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人权保障说、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的影响最大,但其中任何一种学说都难以完全说明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都具有其片面性。
纵观各种学说,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人权保障论和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从行政补偿的渊源来看,它是作为财产权的一个保障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人权保障原则强调的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即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就必须予以补偿。但是由于该原则适用范围太广,必须结合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才能充分完整地阐明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因为公共负担平等原则除了能有力地说明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所为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特殊损失不能完全由该相对人个人承受,而应由公众分担(应有国家予以补偿)外,还能说明正是由于受损失者本人作为公众一分子也应分担其中一部分损失,所以行政补偿通常不是全额补偿。[14]

1.3行政补偿制度的性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日益增长,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同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也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

对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特事特办,从建设责任、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电网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和专人跟踪负责制。凡属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涉及线路路径等各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电网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电网建设、影响按时竣工供电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合理确定梅州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梅州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市政府对补偿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府未规定的,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过合理确定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和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大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进一步加强梅州电网规划管理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各县(市、区)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供电部门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做到电网建设用地及早规划和科学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市、区)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已纳入到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在进行规划修编、修改和调整时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安排电网建设用地,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尽量简化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查意见,所批复站址用地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林业、公路、水利等部门存在重大问题时,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依法解决,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涉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电力工程建设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施工。市将根据各县(市、区)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以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梅州市电力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输变电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核由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工程前期计划完成情况、年度输变电基建计划投资完成情况综合起来进行。根据电网工程建设的考评结果,除了在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等方面进行奖惩外,市政府还将对连续两年考核优良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妥善处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和危及安全的构建筑物

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二级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清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线路安全的构建筑物。对目前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速生桉树等高杆植物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构建筑物,需要砍伐、修剪或拆除的,由供电部门收集资料后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组织砍伐或拆除。执行部门砍伐或拆除完毕后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将处理情况等资料备案。具体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七、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乡镇、办事处保护电力设施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的作用,并发动群众,及时发现、掌握、举报和处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供电部门要保持和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的畅通,一旦发现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废品回收点管理,工商部门应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依法登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者要及时处理,以便从源头上堵死销赃渠道。

积极做好电网建设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供电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的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2.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3.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梅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满足我市经济支柱产业电源基地的电力外送需求,把我市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市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建立梅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县(市、区)、镇(办事处)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凡属电网建设涉及的用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尽快办理,凡属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准工作一律开绿灯,凡属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

  (二)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部门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凡因协助不力,拖延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致使场地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和线路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追究相关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所需用地如属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供电部门协助并按照规定缴交有关税费。

二、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站址进行提前控制和对线路走廊预控

(一)凡是列入梅州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具有坐标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变电站站址,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视为有效站址,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予以一文一事成批办理,对于条件具备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对相应的线路走廊范围提前进行有效控制,除与重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外,原则上电网项目站址走廊规划一旦确定,不再更改;

(二)在办理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市发改局应对梅州市电力管网专项规划中的变电站站址核准工作予以成批办理,而不用逐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凡是发改局已核准的项目,并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部门共同现场踏勘确认的变电站站址,有关资料齐备后城乡规划局可先行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局应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环评、水保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四)在获得规划许可和用地预审后,供电部门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1.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60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5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35米;35及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架空电力线路在城区部分,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减小高压走廊宽度。

2.电力电缆线路:地下电缆为2.5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部门定期向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市、区)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部门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县(市、区)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其它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恢复原状。

  (五)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市、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六)对涉及林地的电网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在供电部门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部门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一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县(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部门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反馈书面意见。对方案有异议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县(市、区)无法协调的,由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政府同意后,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级各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审批期限内尽快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气象〉、人防、文物、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工作全面完成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权属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电网建设重点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建设主管部门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应急建设工程”先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为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供电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违法建筑查处。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备录》,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330千伏以上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问题。

  城乡规划和电力部门要严格控制输变电工程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尽量绕开一级水源保护区;确实需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立塔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应严格控制数量,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在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条件下应给予支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审批。

  十、加强电网设施和建设用地的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控制和保护好已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电网建设计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及变电站站址等预留建设用地,以及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防止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出现擅自取土、填土、开挖、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竹子和高杆树木等妨碍电网建设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现有或拟建的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建设其他项目,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核查清楚报建项目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报建项目是否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对电力设施是否有不良影响。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供电部门意见,对电力设施影响严重的项目不予批建。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充分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居)委会予以积极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四)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部门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十一、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低压配电线路沿墙架设等问题,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发展满足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需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二、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经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办理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实行土地占用补偿。

五、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种植的青苗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的,征地单位将各种款额直接汇入土地所有权单位帐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关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附件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如评估价低于《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则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三)有关违规抢种、抢建现象的处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部门予以清理、修剪,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供电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四)有关其它补偿问题。

因条件限制架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已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性质的,电力设施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情况特殊难以协商解决的,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电网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留用地问题。因电网建设大部分为线状工程,难以实施留用地安置。为此,电网工程征地涉及的留用地,可采取以货币形式,折价收回留用地的方式处理。收回留用地,按照被征地所在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偿。

(六)有关组织实施问题,由供电部门会同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电网建设涉及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查,全面掌握,所需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实支付。

(七)梅江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变电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和附表2执行。其它各县(市)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

1.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3.梅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附件3

梅州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梅州电网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电网基础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和安全可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下达给我市的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项目所在地(或所经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与电网工程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

第四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检查评定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及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措施落实情况;电网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见附表):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梅州供电局检查评定内容:电网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得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因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的项目,其计划投资额不计算在内),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含90分)~95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与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内容: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为电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检查评定标准: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为不合格。对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发现,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农网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梅州供电局应将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的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以及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供电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电网建设相关的市职能部门、梅州供电局的奖惩措施: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雨林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

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 ①首位。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
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 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2004年7月,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eBay财务研究报告(2003)》表明,eBay2003年营收总额高达2165.1百万美元(原始数据)。
二、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
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为了清楚的认识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种类进行划分。依据划分结果才能进一步理解网络拍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本文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
互联网拍卖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

(一) 网上拍卖的概念和网络拍卖的概念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二)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的主体指具有从事网络拍卖的资格,能够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主体。即是谁在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它有没有资格开展网络拍卖业务。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以“中拍网”为例,它即多个拍卖公司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这符合(一)中对网络拍卖的定义。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可以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两者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值得探讨的,这涉及到网络拍卖的本质。现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为更好的理解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和拍卖公司在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网络拍卖的区别,现在将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进行分类。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用网站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效益(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企业)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服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依靠网站为他人提供服务就是它的唯一(主要)业务。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实力(荣誉)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其他从事传统交易(商务)的公司(企业)所建立的网站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
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根据其性质,这里把它归类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无论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的网上拍卖活动,还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上拍卖活动,都应该理解为拍卖公司利用网络来开展和扩展自己的业务。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它们两者都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络进行拍卖活动,这种网上拍卖活动本身只是传统拍卖方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上还是传统拍卖,其性质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站作为网络公司销售其商品(即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的网上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例如:“中拍网”的网上拍卖流程完全依照拍卖行业的有关法规设立,“中拍网”上竞拍的拍品均经过严格的审核。而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为他人从事网络拍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络公司,即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拍卖业务的网络公司。它是网络拍卖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不能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且通过网络拍卖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皮尔· 欧米达在发展网络拍卖事业的过程中,他的身份和工作从来没有与传统拍卖或拍卖公司挂钩,他成立拍卖网站的本意也只是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他发展的网络拍卖中很大一部分业务上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至今网络拍卖仍以C2C为主流。所以,将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作为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符合网络拍卖的起源、本质和现实的。

(三)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二(一)、(二)的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上拍卖的特点有: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调整,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网络拍卖的特点有: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